轉自: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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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在健身房預付款買課程,但后期約課時被告知要“加錢”,理由是老板換人了。顧客不同意,要求退還剩余課程費用,鬧到了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健身房退款。
2023年5月,市民小胡在無錫市梁溪區一健身機構報名參加了特色拉伸課。上課一段時間后,在同年10月,又報名了該公司的力量課,兩份課程費用合計65200元,小胡均通過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完成了轉賬。合同末尾雙方還手寫約定,因教練或是被告公司的單方原因,要更換教練或暫停營業,需退款給小胡剩余課時費用。
后來,小胡上了一段時間課程后因為身體原因暫停了約課,等她想要恢復課程時,卻發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成了張某。而她試圖在健身房群里約課時,卻沒有教練回應。和健身房新老板張某溝通,對方表示想要繼續享受課程,每節課需加價50元。小胡不同意加課時費,張某便以“教練沒有積極性”為由拒絕向小胡再提供服務,也拒絕退還剩余課時費用。
之后,小胡訴至無錫市梁溪法院,要求退還剩余課時費5.7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小胡與某健身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案中,健身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后,要求小胡額外支付課程費用激活課程,未獲同意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小胡有權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公司退還其未使用的課程費用。
最終,法院判決小胡與健身機構簽訂的兩份合同解除,健身機構退還小胡剩余課時費5.7萬余元。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該案中,消費者小胡經由被告健身機構原法定代表人周某的介紹與機構簽訂了合同,亦向周某支付了費用。然而數月后,機構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張某,張某要求小胡為課程支付額外的費用遭小胡拒絕,糾紛由此而起。
事實上,與消費者簽訂服務協議的主體是服務機構,而絕大多數服務機構都是法人企業,具有法律上獨立的人格,應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即使服務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或在發生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股權轉讓時內部約定債務負擔主體,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作為服務機構實際經營者,均不得拒絕履行單用途預付卡消費合同義務,消費者有權要求服務機構繼續提供服務或返還剩余預付款。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后,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提醒,類似健身機構預付式消費,商家發生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權變動等內部變動時,應當注意不可影響商品或服務等的正常提供,也不得以“改頭換面”的緣由否定原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效力,擅自變更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或質量,否則消費者將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退還剩余預付款。(圖片來自法院,由AI生成)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校對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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