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健身房,剛換了經營者,不到5個月時間就關門了。而新“上任”的法定代表人,長期在外地務農,從未到過上海,與該機構毫無關聯。
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起“職業閉店人”案件:被告人陶某在1年時間內,接手4家瀕臨倒閉的健身機構,收取75萬余元會費后卷款跑路,造成數百名消費者權益受損。2025年8月,檢察機關對陶某依法提起公訴。今年1月,虹口區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陶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據悉,這是上海首例進入刑事訴訟的“職業閉店人”案件。
《法治日報》記者查閱公開報道發現,近年來,健身、理發、藝術培訓等預付式消費模式較為集中的行業,常見門店經營暴雷、突然停業跑路等現象。一些商家跑路事件看似是經營虧損、運營不善所致,實則背后暗藏“職業閉店人”的蓄意操作。
針對隱蔽惡劣的職業閉店行為,應當如何精準整治、筑牢消費防線?記者采訪了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任超和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謝澍。
各相關主體均須擔責
記者:職業閉店鏈條中的“背債人”(專門為他人有償承擔債務的人,通常欠缺還款能力)、實際控制人、實際資產所有人等各類主體,其法律責任該如何認定?
任超:“職業閉店人”慣用套路十分清晰:提前轉手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即“背債人”)、暗中轉移門店資產,隨后集中引導消費者大額充值辦卡,吸納足夠預付資金后立刻關停門店失聯跑路,導致消費者后續維權取證艱難、損失難以追回,既嚴重擾亂預付式消費行業市場秩序,也極大破壞商業誠信和社會風氣。
“背債人”的法律責任需結合其主觀心態與實際參與程度認定。若其明知他人借非正常閉店實施違法行為,仍主動出借身份信息、配合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等操作,還從中牟取利益的,“背債人”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民事層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刑事層面,以共同犯罪追責。如果純屬身份被盜用、全程毫不知情的“背債人”,則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實際控制人(即“職業閉店人”)和實際資產所有人(包括原股東和原實際控制人)同為惡意閉店行為的行為人,因具有惡意閉店的主觀故意需要承擔責任。
在民事責任層面,實際資產所有人為逃避債務,配合“職業閉店人”轉讓股權,屬于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與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應當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職業閉店人”作為實際控制人,將收取的預付款轉移至個人賬戶,應當進行出資返還以對債務承擔責任。同時,這種行為屬于惡意逃避退款,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其承擔責任。若存在虛假清算、騙取注銷登記的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的規定,須對公司債務清償承擔責任。
在行政責任層面,該兩類主體涉嫌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市場主體登記,應當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撤銷登記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納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在刑事責任層面,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職業閉店方式騙取消費者預付款且數額較大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確立系統化認定標準
記者:“職業閉店人”并非一個法律概念。在當前司法實踐與市場監管工作中,應當搭建何種清晰統一的認定標準,方能精準甄別“職業閉店人”與合規經營者?
謝澍:目前認定“職業閉店人”,主要存在三個現實難點。其一,實際主體身份難以穿透核查。此類從業者多借助掛名法定代表人、注冊空殼企業等方式隱匿實際控制人,加之現行市場主體登記以形式審查為主,監管與司法層面很難查實幕后實際操控主體。
其二,主觀非法占有意圖取證難度大。相關行為人案發后大多以經營虧損、市場行情不佳為由進行抗辯,而商業經營本身自帶經營風險,想要證實其自接手門店之初便無長期經營規劃、僅意圖借機斂財牟利,舉證門檻較高。
其三,違法行為具備合法商事外衣掩護。職業閉店行為常依托股權轉讓、工商信息變更等合規商事流程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惡意逃債、侵占錢款的非法目的,致使監管部門難以實現事前預警、事中排查,往往只能在損害結果發生后開展事后追責處置。
任超:結合前述認定難點,可從兩個維度確立系統化認定標準。
第一,增設客觀行為判定核心要件。重點核查標的企業在股權受讓前是否背負巨額未清償債務;嚴格核驗股權轉讓交易對價,重點排查零元轉讓、象征性低價轉讓、無實際資金流水交割等異常交易情形;同步核查股權受讓方綜合資質,重點甄別受讓方是否具備行業經營資質、從業實操經驗,是否屬于失信限高人員、無穩定收入異地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明顯不具備債務清償能力的群體;此外,還要核查股權變更完成后,新任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短期內轉移企業資產、驟然關停門店、出具虛假清算材料注銷公司等異常操作。
第二,確立主觀惡意法律推定規則。針對多次重復實施惡意閉店操作、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后未投入實際經營,反而私自劃轉至私人賬戶,甚至借助網絡自媒體公開招攬閉店代辦業務的相關人員,可直接依法推定其主觀上存在逃避清償債務、非法侵占牟利的惡意意圖。
構建協同化監管體系
記者:針對隱蔽惡劣的職業閉店行為,應當如何精準整治?
謝澍:需要加大行政監管源頭防控力度,對于異常的工商登記變更行為設置風險預警機制。比如,法定代表人跨省變更且擬任人員不具備在當地運營資質與能力,這時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實質審查,從源頭降低案件的發生風險。同時,可以建立健全全國或區域性的預付式消費預警平臺,對于有經營風險的經營者重點監管。
任超:除加強源頭防控外,還應注重事中監管和事后追責。
在事中監管階段,構建穿透式、協同化的動態監管體系。建立由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多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與全國統一監管平臺,實現信息的實時共享。對于存在大量消費投訴、經營異常的高風險企業,應嚴格落實實質審查,限制其簡易注銷,并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形成動態監測與及時制止的合力。
在事后追責階段,需要完善多主體、多類型的追責體系。在民事層面,司法機關應充分運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清算責任等制度,對鏈條上的所有過錯主體實現穿透式追責。在行政層面,需加大對虛假登記、挪用資金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違法主體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在刑事層面,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應統一司法標準,對符合合同詐騙、妨害清算等犯罪構成的行為予以刑事打擊。
記者:此類事件中,消費者維權難度大,即便起訴勝訴,也常遭遇執行難問題。該如何切實守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任超:可以由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協會、人民法院等聯合建立預付式消費糾紛“一站式”化解平臺,對此類糾紛,啟動集體調解程序。
建立跨區域維權協作機制,解決異地維權難題。建立全國統一的預付式消費監管與維權協同平臺,實現市場監管、公安、法院等部門信息跨區域共享。消費者在屬地投訴后,當地監管部門可直接通過平臺向企業變更后的屬地部門發起協同申請,屬地部門須在規定時限內反饋處置結果。
建立先行賠付制度。要求經營者按照預收資金的一定比例繳納保證金或購買履約保證保險,一旦出現職業閉店情形,消費者可以從保證金中獲賠,或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再由賠付方向責任方追償。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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