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5日電 題:7月1日起施行 超齡勞動者迎來權益保障新規
新華社記者張曉潔
老有所為,權有所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5部門5月25日對外發布《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明確超齡勞動者權益的專門規章。
什么是超齡勞動者?
顧名思義,就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其中既有退休返聘的技術骨干、行業專家,也有從事保安、家政等工作的基層勞動者。依法提前退休的勞動者也納入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對象之中。需要說明的是,彈性延遲退休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不在暫行規定適用范圍。
當前,我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就業的勞動者眾多,勞動權益面臨法律保障不足的問題。發布暫行規定,就是要填補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確用人單位與超齡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保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長期以來,超齡勞動者多被簡單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認定為勞務關系,脫離勞動法律保護范疇。暫行規定不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為勞動保障的唯一標準,而是基于超齡勞動者勞動事實,以保障基本權益為切口,實現精準保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林嘉說。
暫行規定多方面保障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報酬方面,明確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休息休假方面,明確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時間規定和年節紀念日放假辦法,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安排加班的應當遵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勞動安全衛生方面,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的教育和培訓。
工傷保障方面,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等。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建峰認為,這些規定既有助于保護超齡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降低社會風險,也避免給用人單位帶來不合理的負擔。
“根據暫行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對超齡勞動者能夠勝任的崗位不設置不合理的年齡限制,同時充分考慮超齡勞動者身心狀態,不在可能危害超齡勞動者身心健康的崗位上招用超齡勞動者。”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李文靜說,用人單位也應及時與超齡勞動者訂立書面用工協議,落實各項權益的保障義務。
不少人關心,超齡勞動者能否繼續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應當如何繳納?
暫行規定明確,需延長繳費的超齡勞動者,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經辦部門也會進一步優化經辦公共服務,暢通信息查詢渠道,為延長繳費人員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參保繳費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司局負責人說。
此外,暫行規定還明確了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的救濟途徑,明確將超齡勞動者因基本權益發生的爭議納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程序和勞動監察的范圍。
林嘉認為,暫行規定促進實現超齡勞動者“老有所為、勞有所得、權有所護”,也有利于統一行政執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與法院裁判的標準,并為其他特別勞動群體權益保障提供了可借鑒的法律解決方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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