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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4:聚眾斗毆,如何處罰?
案例4:左某某聚眾斗毆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邢臺市A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531刑初2號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主動投案、諒解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判決結果:
被告人左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取保日期:2023年12月7日
判決日期:2024年01月10日
公訴機關指控:
2022年2月2日20時左右,王某與秦某星因債務糾紛發生爭執后約定見面地點。當晚23時30分左右,王某糾集左某馳、劉某壯、候某爽、王某雷、王某成(均已判)和被告人左某某、王某帥(另案處理)等人,持王某成提供的木棍與秦某星糾集的袁某龍、秦某原、張某志、張某帥甲、尹某(均已判),在A縣**鄉**村某門市前的小公路上發生互毆,互毆過程中袁某龍被木棍打傷頭部,劉某壯頭部、張某志嘴部受傷。互毆停止后,王某持刀威脅秦某星不許報警,王某成將木棍藏匿。經鑒定,袁某龍的傷情蛛網膜下腔積血屬輕傷二級,額骨左側骨折屬輕傷二級,左側眶上壁骨折屬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左某某與劉某壯等五人共同賠償袁某龍醫藥費等12萬元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左某某持械伙同他人聚眾斗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左某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左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案發后,被告人左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左某某與王某等人共賠償袁某龍醫藥費等12萬元,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
被告人左某某因瑣事結伙,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左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事發后雙方已互相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社區矯正機關同意將被告人左某某納入社區矯正管理,可以對其適用緩刑。
判決結果:
被告人左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左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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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聚眾斗毆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如下:
一、立案標準
1.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積極參加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人員,應予立案追訴。
二、量刑標準
1.一般情節: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加重情節: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三次及以上);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
(4)持械聚眾斗毆(包括使用棍棒、刀具、槍支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器械,或通過展示器械威脅對方)。
三、致人重傷、死亡
若聚眾斗毆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依照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故意
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罪處罰,具體量刑根據傷害后果和犯罪情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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