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收到了一份“大禮”。
朝陽區律協通知我和趙德芳律師,因為我在“天下說法”公眾號上發的幾篇文章,友邦律所主任趙光投訴我們涉嫌誹謗罪,要求律協移送公安機關。
理由很精致:上面幾篇文章閱讀量加起來超過5萬,超過了誹謗罪“5000次轉發、5000次點擊”的入罪門檻。我是作者,助理趙德芳是轉發者,我倆涉嫌共同犯罪。
趙光主任的邏輯是:你寫的都是假的,你毀我名譽,你犯罪了。
我的回應只有八個字:句句屬實,歡迎來告。
說實話,我特別希望他去起訴。咱們好好地對簿公堂一次,大家去旁聽。庭審直播開著,讓全國觀眾看看,那些聊天記錄是不是真的,那些轉賬記錄是不是真的,那七年不給結算律師費是不是真的。我不怕公開,我怕的是永遠沒有公開對質的機會。
一、誹謗罪的“高壓線”,不是這么用的
先普法。
刑法第246條規定的誹謗罪,前提是“捏造事實”。什么叫捏造?無中生有,虛構編造,把白的說成黑的。如果你說的每一件事都有證據、有記錄、有截圖、有人證,那就不叫捏造,那叫陳述事實。
我那幾篇文章,寫的是什么事?
律所七年不結算我的律師費、截留我的案源、不給蓋章、不讓我轉所、惡意投訴我。每一件事,我都貼出了聊天記錄截圖。趙光說“知道了”說了多少遍?說了安排打款,錢在哪?我收支的賬目為何不能拿出來?
這些不是我編的,是趙光自己微信里說的。
誹謗罪的另一個要件是“情節嚴重”。司法解釋把“5000次轉發、5000次點擊”作為入罪門檻之一,但這個門檻的前提是——內容必須是捏造的。如果內容屬實,你就是點擊一個億,也不構成誹謗。法律保護的是名譽不受虛假信息侵害,不是給心虛的人當擋箭牌。
趙光主任把“閱讀量5萬”當成刑事立案的通行證,卻故意跳過了一個前置問題:我寫的那些事,到底是不是真的?
如果是真的,閱讀量再高,也是合法曝光;如果是假的,哪怕只有一個人看到,也涉嫌誹謗。
這個道理,學法律的都懂。
還有,誹謗罪是“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也就是受害者自己去法院起訴,公安機關一般不介入,除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我說出一個“律所殺豬盤”就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了么?
趙光是有著執業經歷近四十年的老律師,說起來經驗應該比我還豐富。
今天他給的材料里明確要求吊銷我的律師證,盡管律協沒有這樣的權力。但他還是明晃晃地提出來了。
我在律協大廳都氣笑了。
二、趙光的傳播顧問朱新民:“吊證”以及“下死手”
比投訴更讓我寒心的,是另一件事。
朱新民,趙光聘請的所謂“傳播顧問”,一個江蘇的前媒體人。我跟他認識十來年了,一直客客氣氣。可自從他成了趙光的座上賓,整個人就變了。
后來我助理趙德芳在網上說了一句什么話,可能戳到了他的痛處。朱新民直接給我打了個電話。
電話那頭,他破口大罵。”
他還叫囂,一定會吊銷我的律師證。
我當時拿著電話,半天沒說出話來。十來年的交情,就因為站了隊,就能說出這種話?
那個通話錄音,我后來忍無可忍放出來了。網上還能找到,大家可以去聽。那種咬牙切齒的語氣,那種有恃無恐的囂張,不是一個“媒體顧問”該有的姿態,倒像是拿到了尚方寶劍的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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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此前曾不經意說漏嘴:“趙讓我對你下死手”——“下死手”這三個字,出自一個律所主任之口,指向的是自己所里的律師()。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趙光主任理解的“律所管理”。我只知道,這句話讓我徹底看清了:在趙光眼里,我不是合作的律師,我是他要搞定的對手。
三、公章在誰手里,話語權就在誰手里
理解這件事,不能只看法律條文,還得看律師行業的真實生態。
在中國,律師必須掛靠在律所名下執業。沒有律所蓋章,你簽不了合同、開不了函、接不了案子、轉不了所。這枚公章,是律師職業生涯的命門。
命門掌握在誰手里?律所主任手里。
趙光主任手里就有這么一枚公章。
今天下午,就剛剛發生的事。黑龍江的一個冤案的當事人,從老家專程跑到北京來找我代理她的案子。她打電話給友邦律所主任趙光,明確表示要委托我。
趙光怎么說的?
“他現在不能代理案件。”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過去這幾年,多少當事人慕名找到我,趙光要么直接截胡,告訴人家“吳老師沒時間”,轉頭安排自己或其他律師接了;要么就是我和當事人談妥了,他拒絕在合同上蓋章。更有甚者,連跟我商量都不商量,前臺統一口徑:“吳老師太忙了,不接案件。”
我有好幾份合同,拿到律所,一直被擱置。
一年多沒有任何收入,我被逼到去銀行貸款維持生活。三個助理離開律所,我借不出錢給人家發工資。當事人退款的請求,主任口頭同意,一年多沒辦。
今天下午這個電話,不過是趙光這些年截留我案源的又一個注腳。只是這次,當事人就在北京,就在我面前。
如果你覺得這些都是我的一面之詞,那不妨看看證據——我貼出來的聊天記錄,時間線從2024年6月到2025年10月(),跨度一年半。趙光主任的回復,永遠是“知道了”“收到”“安排”。安排了一年半,安排到哪兒去了?
四、“律所自治權”的邊界在哪里
李志萍律師那件事,更值得玩味。
李志萍一審被判九個月,想委托我做二審辯護人。當事人明確指定了代理律師,這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爭議。但趙光主任拒絕蓋章,理由是——不。他甚至當場推薦本所其他律師接手。()
李志萍的助理投訴到司法局,得到的答復是:“這是律所的自治權。”
好一個自治權。
自治權能不能凌駕于當事人的委托意愿之上?能不能成為律所主任隨意截留案源、打壓律師的工具?如果自治權的邊界就是公章持有者的個人意志,那這枚公章和私印有什么區別?
律師行業的公信力,恰恰建立在每一個律師都能依法獨立執業的基礎上。如果主任可以用一枚公章決定誰接案、誰不接案、誰走得了、誰走不了,那這個行業還有公平可言嗎?
北京至少有幾十位律師,在轉所的時候被自己律所惡意投訴,然后就轉不了所,也辦不了案,全國有次遭遇的律師我沒有統計過。
他們的執業生涯被凍結在一個被稱為“”律所自治權”的概念里,走不了人,辦不了案。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公司,不干了都可以辭職走人,但律師卻不能自由地說走就走,這是多么吊詭的事情!
如果律所主任不給你的合同蓋章,不同意你轉所,你就得臣服。
因為我至今不愿屈服,所以我就一直被打壓。
五、誰才是真正的“利用網絡信息誹謗”
趙光主任投訴我“利用網絡信息誹謗”,這個罪名安得很有意思。
什么叫利用網絡信息誹謗?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布,損害他人名譽。
我做的事,是把聊天記錄、時間線、事實經過一條條貼出來,讓公眾自己判斷。這不是誹謗,這是曝光。曝光不違法,違法的是那些被曝光出來的事——如果那些事是真的話。
朱新民在電話里罵我、威脅我,我錄了音放出來,這叫誹謗嗎?那是他親口說的話,我只是讓更多人聽見。而且朱新民還自認,是趙光要搞我。
趙光主任當然可以選擇起訴。民事告名譽侵權,刑事告誹謗,都是他的權利。但起訴之前,他得想清楚一個問題:法庭上要面對的不是我一個人的陳述,而是那些微信截圖、轉賬記錄、時間線,還有那段錄音。這些東西,刪不掉。
我說得很清楚:歡迎起訴,申請庭審直播。話說到這個份上,誰是心虛的一方,已經不需要再猜了。
我就是想讓他來告我。法庭上,法官問一句“這些聊天記錄是不是你說的”,他該怎么回答?“下死手”這句話是不是你對朱新民說的?無論怎么回答,結果都只有一個。
六、最后說幾句
我見過不少律所主任,有的德高望重,有的就是個生意人。把律所當生意做,本身沒錯,但生意有生意的規矩。拖欠合作方七年費用、截留人家案源、不讓轉所、不讓接案,這叫什么生意?這叫吃相難看。
更難看的是,吃了七年,人家把證據貼出來了,你不解釋、不認錯、不解決,反手一個“誹謗罪”投訴過來,想把我送進去。
我曾去司法局投訴他,得到的結論是“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人家非但沒改,反而變本加厲。能奈太何?
公章不是私章,律所不是家天下。一枚小小的公章,能卡住一個律師的執業生涯,也能卡出一個行業的灰色地帶。
真的假不了,邪不壓正。
我說的那句話,我再說一遍:句句屬實,歡迎來告。法庭見。
那段錄音,大家去聽。那句“下死手”,大家去品。誰在搞誰,聽完就知道了。
有人跟我說,他在司法局和律協都有關系。我起初是不信的,我覺司法局和律協是最懂法的,他們能辨是非,哪會這樣呢?可時間長了,我也犯嘀咕了,我是不是太天真了 ,依然還是那個相信法律的理想主義者。
這個社會是最能把理想主義者,踩在腳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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