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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題:戀愛期間贈與財物,分手后能否要回?
主持人: 姜維勇深圳之窗副總經理
本期嘉賓:孔霞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師事務所 權益合伙人
戀愛時,鮮花、禮物、轉賬紅包,一筆筆往來都是濃情蜜意的見證。可一旦感情走到盡頭,這些曾經的“小甜蜜”就成了雙方撕扯的焦點——“這筆錢,你到底還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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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主張“這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有人辯稱“這是借款你得還”,也有人堅持“你自愿給的憑什么要回去”。法院到底怎么判?
我們從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和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的兩起真實判例,把戀愛期間的“愛的賬單”講清楚。
01 4.5萬元“愛的支出”,為什么沒全要回來?
戀愛的時候,心甘情愿花錢;感情散場,又總想把付出的錢一一討回。一對情侶,就因為戀愛期間的花銷,鬧上了法院。
男生黃某和女生丁某相識相戀。熱戀期間,黃某大方又殷勤,為了表達愛意,不斷給女友添置禮物:化妝品、輕奢挎包、新款手機樣樣不落。除此之外,他還頻繁通過微信給對方轉賬,大大小小的開銷累積下來,總花費達到4.5萬余元。
愛情甜蜜時,一切心甘情愿;可感情終究沒能走到最后。半年后,兩人分手。
分手后,丁某退還黃某贈與款物中金額較大的現金部分共1.5萬元,算是好聚好散。
可黃某心里越想越不平衡。他認為自己以結婚為目的進行的贈與,如今兩人分手、結婚落空,剩下的3萬余元開銷,對方理應全部返還。兩人協商無果,黃某一紙訴狀將丁某告上法庭,要求追回剩余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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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與文章內容無關
庭審中,雙方確認從未同居。丁某說,這些都是黃某自愿給的,屬于正常戀愛花費。丁某還拿出聊天記錄——在她明確拒絕接受手機等禮物時,黃某仍然堅持要送。這一下,黃某“附條件贈與”的說法就站不住腳了。
法院審理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一般分兩類。
一類是一般性無償贈與,比如小額生活用品、節日禮物以及“520”“1314”這類特殊金額紅包,表達愛慕之情,東西給了就給了,分手后不能要回來。
另一類是附條件贈與,比如買房、買車、大額轉賬,往往以結婚為前提,條件沒達成,可以要求返還。
本案中,黃某拿不出證據證明轉賬時約定過“以結婚為條件”,反而聊天記錄顯示對方拒收他還硬給。法院駁回了他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個案子輸在舉證責任上。你說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就得拿出證據。沒有同居、沒有結婚約定、沒有聊天記錄佐證,法院很難支持你。寶安法院的裁判口徑很清晰:戀愛期間的小額贈與,交付了就要不回來。
02 63.8萬元轉賬,為什么46萬要還?
再來看一個跨境戀愛的案子。G先生(希臘籍)和R女士(哈薩克斯坦籍)在廣東戀愛,近一年時間G先生通過微信給R女士轉賬63.8萬元。分手后,G先生說這些大部分是借款,要求歸還;R女士說這是贈與,不用還。
前海法院首先要解決一個程序問題:雙方都是外國人,適用哪國法律?法院認定,借款事實發生在中國境內,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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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豆包AI生成
關于款項性質,法院發現聊天記錄里R女士承諾過要還錢,而且已經還了一部分,這說明雙方有借貸合意。但是,轉賬記錄里有不少50元、100元、2000元的小額款項,累計7600多元。法院認為,結合生活常識,情侶之間的小額轉賬更像贈與或日常幫助,不認定為借款。最后認定1萬元以上的轉賬屬于借款,合計63萬元,扣掉已還的17萬元,判決R女士返還46萬元本金加利息。
前海法院的判決很“精細”,沒有一刀切。小額轉賬推定為贈與,大額轉賬結合聊天記錄中的還款承諾認定為借款。這里的關鍵證據是對方說了“我會還你”并且真的還過一部分。所以,想要回錢,光有轉賬記錄不夠,還得有能證明“借錢”意思的證據。
03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的案件,深圳法院怎么裁決?
綜合深圳多家法院的實踐,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通常分成四類:
第一類:日常小額贈與——不用還
像“520”“1314”紅包、小禮物、吃飯消費,屬于表達愛意的一般贈與,交付即完成,分手后不能要。
第二類: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財物——可要求返還
比如買房、買車、大額轉賬,往往以結婚為前提。條件沒達成,可以主張返還。但法院會綜合看:戀愛多久、是否同居、轉賬時間是否在談婚論嫁階段、金額是否超出日常范疇等。特別提示:若雙方長期同居且互有轉賬,法院也可能認定為一般贈與而非附條件贈與。
第三類:借貸關系——必須還
有借條、欠條,或者聊天記錄里明確說過“借”“還”,就按借貸處理,分手后必須返還本金和利息。
第四類:同居共同生活開支——一般不返還
房租、買菜、旅游等共同消費,屬于雙方自愿的開銷,原則上不返還。但需注意:同居不等于婚姻,雙方各自的工資收入原則上仍歸各自所有,除非有明確的共享收入約定。
在司法實踐中,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借條欠條、還款協議、同居及共同生活憑證、訂婚及見家長證據等,對認定案件事實均有關鍵意義。
04 孔霞律師教你戀愛避坑
避坑一:大額轉賬,留個心眼
表達愛意沒問題,但如果確實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贈與,最好在轉賬備注、聊天記錄里留下“結婚”“彩禮”“買房”等字眼。空口無憑,法院只看證據。
避坑二:別隨便寫借條
戀愛期間,對方說“借我點錢,回頭還你”,你一激動就寫了借條。請記住:借條一旦出具,法律效力獨立于戀愛關系,分手后對方拿著借條告你,你大概率要還。除非你能證明是被迫寫的。
避坑三:分手前,先理清賬
準備分手時,建議先協商,把經濟往來說清楚。雙方可以簽個書面協議,確認哪些錢是贈與、哪些是借款、已經還了多少、還剩多少。這樣既避免了事后扯皮,也留下了證據。
避坑四:證據保存要趁早
轉賬記錄別刪,聊天記錄別清。尤其是涉及“借”“還”“結婚”“彩禮”等關鍵詞的對話,截屏保存。訴訟時效是三年,從你知道權利受損那天算起,別拖過期了。
不要讓愛成為一種傷害!“愛情可以不講道理,但錢的事,最好講清楚。”
戀愛本是美好的事,別因為錢的問題讓彼此留下太多傷痕。理性對待,好聚好散。守住法律的底線,才能在感情變化時,守住自己辛苦打拼的一切。
(本文根據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改編,內容僅為作者個人專業分享,不構成具體法律意見。如涉及具體糾紛,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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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孔霞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權益合伙人
專注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服務
業務領域: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涉外民商事仲裁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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