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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公安部經偵局公布《2025—2026年度打擊經濟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提及某華會計師事務所為金某靈公司出具虛假年度審計報告,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該所合伙人范某、胡某于2026年2月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2年。該所廣州分所被判構成單位犯罪。
另據《人民公安》雜志近日報道,為A公司造假“支招”、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B會計師事務所責任人范某、胡某、顏某分別被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2年、1年6個月。
對照此前江蘇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他公開信息,上述案例中的金某靈、A公司即金通靈(*ST金靈,300091.SZ),某華、B會計師事務所即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華所”),范某、胡某、顏某分別為范榮、胡志剛、顏利勝。
2024年5月,江蘇證監局對金通靈審計機構大華所作出行政處罰,對大華所罰沒4100余萬元,并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6個月;對簽字注冊會計師范榮、胡志剛、顏利勝,分別罰款150萬元、40萬元、80萬元,范榮、顏利勝還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業內專家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大華所被行政處罰后又遭刑事追責,釋放出“違法必究、行刑銜接、責任到人”的強烈信號,將對整個審計中介行業形成深遠警示。“行政處罰+刑事追責”組合拳表明,審計機構不能僅是資本市場的“蓋章者”,而應該與委托審計方同樣是“責任主體”。未來,?簽字會計師、項目合伙人、分所負責人均可能成為刑事追責對象?,證券審計行業將加速從“規模擴張”向“質量優先”轉型。
值得一提的是,大華所及范榮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尚待法院判決。
對發行人、中介一體追究行政、刑事、民事責任
綜合公安部經偵局披露的案例、《人民公安》雜志報道、江蘇證監局對金通靈和大華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金通靈公告等公開信息,一個針對財務假造、欺詐發行進行行政、刑事、民事立體化追責的完整鏈條清晰可見。
2017年至2022年,金通靈董事長、總經理季偉伙同財務總監袁學禮等人,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財務造假,連續6年對外披露虛假年度報告。其間,金通靈非公開發行引用的2017年至2019年主要財務指標亦均含有重大虛假內容。
行政責任方面,2023年12月,江蘇證監局對金通靈及季偉、袁學禮等人合計罰款570萬元。
2024年4月,金通靈非公開發行保薦機構華西證券被采取暫停保薦業務資格6個月的監管措施;其他相關業務中介光大證券、國海證券及其責任人亦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2024年5月,江蘇證監局對大華所“沒一罰五”罰沒4100余萬元,并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6個月;對簽字注冊會計師范榮、胡志剛、顏利勝分別罰款150萬元、40萬元、80萬元;對范榮、顏利勝分別采取5年和3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刑事追責方面,2024年3月,證監會向公安部移送金通靈財務造假的線索,隨后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證券犯罪偵查局)指定該案由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第二分局立案查處。
經公安機關查明,季偉、袁學禮等人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欺詐發行證券犯罪,范榮、胡志剛等人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2024年12月,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025年7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就該案提起公訴。
2025年9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金通靈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欺詐發行證券案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金通靈犯欺詐發行證券罪,判處罰金800萬元;季偉、袁學禮等6人因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欺詐發行證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4年8個月、1年10個月及緩刑,并處罰金。
2026年2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大華所廣州分所構成單位犯罪,分別判處范榮、胡志剛、顏利勝有期徒刑3年6個月、2年、1年6個月。
民事賠償方面,2024年12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接受60名投資者特別授權,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2025年12月,南京中院對金通靈案作出一審先行判決,判決上市公司向4.33萬名投資者賠償約7.75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除金通靈公司外,還有25名被告的民事賠償法律責任等待另行判決。25名被告中既包括季偉、袁學禮等金通靈相關責任人,也包括大華所及范榮、胡志剛,華西證券、光大證券、國海證券及相關責任人。
審計人員為被審計對象造假“支招”
值得一提的是,在金通靈財務造假的6年間,大華所對其每年度財務報表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但據江蘇證監局認定,大華所在審計金通靈2017年至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時,風險評估及內控測試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當審計措施應對舞弊風險、實質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違反相關執業準則的規定,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另據公安機關查明,早在2017年,為順利承接金通靈審計業務,大華所廣州分所負責人、執行合伙人范榮和合伙人胡志剛在明知金通靈業務收入無可靠依據、審計項目組與金通靈就收入確認方法存在重大分歧的情況下,仍選擇隱瞞審計風險,簽訂《業務約定書》,并在之后6年一直承接金通靈審計業務。
在審計過程中,針對部分工程賬目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情況,范榮、胡志剛向金通靈提議,以供應商對工程項目進度的回函為確認收入的主要審計依據。
實際上,大華所廣州分所內亦有堅持原則的注冊會計師。2017年,該分所指派的金通靈審計項目經理、簽字注冊會計師歐某發現風險并拒絕在審計報告上簽字。但很快,歐某就被換掉,“聽指揮”的顏利勝接任了金通靈審計項目經理。
在此后幾年的年度審計過程中,顏利勝在范榮、胡志剛的授意和默許下,配合金通靈濫用會計準則,隨意變更應收賬款計提方式、錯誤測算重大融資成分,甚至提議轉讓問題項目,抹除造假痕跡。
追究中介刑事責任釋放強烈信號
“大華所被行政處罰后又遭刑事追責,釋放出‘違法必究、行刑銜接、責任到人’的強烈信號,將對整個審計中介行業形成深遠警示。”知名財稅審專家劉志耕對記者表示。
劉志耕稱,此案成為刑法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在審計領域的典型適用,豐富了同類案件的司法實踐,為后續案件提供了更多司法先例。
“未來審計師將面臨更大的執業刑事風險。”劉志耕稱,為規避風險,在面對客戶壓力時,審計項目組不得放棄專業判斷,尤其在收入確認、建造合同等高風險領域必須保持職業懷疑。同時,審計流程不能僅是走過場。
“大華所總部雖未被刑事起訴,但廣州分所及其負責人被定罪,暴露了總分所一體化管理漏洞。”劉志耕認為,需強化總分所管理,總所對分所執業質量應負有連帶責任。
“審計機構不能僅是資本市場的‘蓋章者’,而應該與委托審計方同樣是‘責任主體’。”劉志耕表示,未來簽字會計師、項目合伙人、分所負責人均可能成為刑事追責對象?,行業將加速從“規模擴張”向“質量優先”轉型。
“監管層正通過高額處罰與刑事判決,倒逼整個審計行業回歸專業謹慎的本位,重塑行業生態。”廣東財經大學教授顧小龍表示,立體化追責警示審計機構執業底線不容突破。另一方面,審計機構若刻意回避重大缺陷,可能構成共犯行為。
在5月20日的公安部新聞發布會上,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第二分局局長郎俊義表示,針對投資者深惡痛絕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類犯罪,公安機關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從嚴懲治涉嫌犯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對參與和配合造假的中介機構及第三方“一案雙查”。
針對金某靈案,郎俊義表示,公安機關以堅決破除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犯罪“生態圈”為目標,明確既“追首惡”又“懲幫兇”,對資本市場造假行為形成震懾。
證監會副主席陳華平在2026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指出,2026年,證監會要著力提升監管執法有效性和震懾力,強化投資者權益的外部監管保護。嚴厲打擊財務造假等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持續加強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協作,扎實推動刑事追責,切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證監會近期在通報查處元道通信財務造假、清越科技財務造假案時均表示,“目前正在對中介機構執業情況開展調查。”并同時強調,“對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線索,證監會將堅持應移盡移工作原則,嚴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來源: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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