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8日,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應急管理局發布《黃州區黃岡市灝輝電梯有限公司“1·19”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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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下午16時30分左右,黃岡市灝輝電梯有限公司在位于黃州火車站經濟開發區經協路東側的黃岡市黃州區萬丹天天酒店電梯安裝施工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30萬元。
經調查認定:2026年黃岡市灝輝電梯有限公司“1·19”事故是一起因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在安全防護設施缺失、不具備作業條件的情況下,擅自違規開展作業活動,且事故單位現場管理缺位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6年1月17日,灝輝公司采購的TKJ1050×1.0-JXW型5層電梯配件運抵天天酒店,彭*麗對配件進行了核對簽收。
1月18日下午,彭*麗電話通知余*,約定1月19日共同前往天天酒店對電梯配件進行開箱清點驗收。
1月19日,彭*麗因其他業務未能如約前往,余*于上午8時許帶領李*(系余*妻子哥哥)、余*寶(系余*父親)抵達天天酒店,自行開展開箱點驗工作。
12時許,余*等人完成開箱點驗,隨即前往附近餐館就餐。
13時許,用餐結束后,余*見時間尚早,便帶領李*、余*寶返回酒店。在未向灝輝公司報備的情況下,擅自組織開展電梯安裝施工作業。
13時10分許,余*安排余*寶在電梯井底部進行螺栓安裝,其本人與李*前往4樓電梯井連接位置。二人使用3根規格為10cm×4cm、長度2.5m的空心方管,分散搭設于電梯井4層橫梁之上,并在方管上鋪設一塊1.6m×1m的模板作為臨時操作面;隨后站在模板上將2根規格為10cm×4cm、長度2.5m的空心方管合并架設在電梯井5層橫梁上,再將2塊規格為1.9m×0.4m的腳手架條形板一端搭在方管上、另一端支承于電梯井橫梁上,以此作為電梯主機安裝作業平臺。
14時許,作業平臺搭設完成,余*、李*隨即開始安裝電動葫蘆。
15時許,電動葫蘆安裝完畢,在余*寶的配合下,二人使用電動葫蘆將電梯主機吊運至電梯井頂部。隨后余*、李*同時站在井道5層作業平臺上實施電梯主機安裝,余*寶繼續在電梯井底部進行螺栓安裝作業。
16時30分許,在電梯井道底部外側作業的余*寶,突然聽到身后傳來一聲悶響,隨即回頭查看,發現余*、李*隨同一塊腳手架條形板一同墜落至電梯井基坑內。二人面部朝下倒地,現場有大量血跡。
17時15分許,120醫護人員在119救援人員的協助下將傷者余*、李*從基坑內救出。
17時30分許,經醫護人員全力搶救無效,余*、李*因高處墜落導致頭部及內臟嚴重損傷,不幸身亡。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資料調取、人員詢問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無相應資格證書、未接到正式開工指令便擅自作業,且未按規定佩戴使用安全帶,同時作業現場使用承載能力不足的方管違規搭設平臺且未采取加固固定措施,電梯井內也未設置防墜網等防護設施,加之發包單位未安排管理人員現場監護,最終導致平臺傾覆、人員墜落死亡。
上述物的不安全狀態與人的不安全行為共同構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問責處理
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事故原因分析和責任單位存在的問題,對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余*,男,系灝輝公司電梯安裝外包施工隊負責人。安全意識淡薄,在未向灝輝公司履行報備手續、未取得電焊及高處作業資格證、現場防高墜安全防護設施嚴重缺失的情況下,擅自組織工人搭設不符合安全規范的作業平臺,且作業時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帶,違規開展高處電焊作業,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
2.李*,男,系余*施工隊工人。安全意識淡薄,參與搭設不符合安全規范的作業平臺,在未取得電焊及高處作業資格證、現場防高墜安全防護設施缺失的情況下,違規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平臺上從事高處電焊作業,且作業時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
(二)對屬地政府的處理建議
1.陳策樓鎮人民政府:履行屬地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責令陳策樓鎮人民政府向黃州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并限期整改小散工程安全監管短板。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彭*虎,灝輝公司實際控制人。督促本單位落實外包安全管理制度不力,未將外包作業人員納入公司統一管理,教育培訓和現場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黃岡市應急管理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2.灝輝公司。外包及勞務施工隊伍管理不規范,對外包作業人員資質、實操能力審核不嚴,安全準入管控流于形式;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缺位,未落實專人現場監護,致使現場處于無人監管、無人檢查的失控狀態,最終引發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責成黃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暫扣灝輝公司特種設備相關許可資質,督促企業全面落實問題整改,待整改完成并驗收合格后再予返還。同時,建議由黃岡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予以實施行政處罰。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劉*祺,陳策樓鎮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副鎮長。開展小散工程安全整治工作不力,未能及時排查消除現場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責成陳策樓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鎮紀委聯合對其進行約談提醒處理。
2.陳*,陳策樓鎮分管規劃、住建、交通、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副鎮長。履職期間對轄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統籌不足、督導不嚴,屬地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責成陳策樓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鎮紀委聯合對其進行約談提醒處理。
3.彭*麗,灝輝公司黃州片區負責人。其對外包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不規范,未嚴格審核外包作業人員資質與作業能力,現場安全管理缺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責成灝輝公司依照內部規章制度對其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黃州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來源:黃州區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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