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機構,是醫藥代表開展藥品學術推廣活動的核心對接方。《醫藥代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規范約束本機構工作人員參與藥品學術推廣活動的行為,加強本機構工作人員接待醫藥代表的管理。這意味著,醫療衛生機構不僅要管控醫藥代表在院內的活動,更要抓好內部工作人員的行為規范,兼顧藥品學術推廣活動的專業性與合規性,筑牢廉潔從業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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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三大管理職責
《辦法》以“主體責任明晰、行為邊界清晰、全程可管可控”為原則,確定醫療衛生機構三大管理職責,為醫療衛生機構規范參與藥品學術推廣活動提供了根本遵循。
從全流程參與藥品學術推廣活動層面,確定主體管理職責。醫療衛生機構應對醫藥代表在院內開展的藥品學術推廣活動承擔主體管理職責,對預約登記、身份核驗、接待安排、過程記錄、違規處置等實施統一管理,確保藥品學術推廣活動合法合規、公開透明。醫療衛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放棄、推諉或簡化主體管理職責。
從全視角規范工作人員行為層面,確定內部管控職責。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工作人員行為約束機制,嚴格規范醫務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后勤保障人員及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與醫藥代表的接觸行為,明確禁止性事項、責任追究辦法,防范利益輸送、私下接觸、違規接待等,筑牢廉潔從業防線。
從全方位保障臨床用藥安全層面,確定審核把關職責。醫療衛生機構應對藥品學術推廣活動的形式合規性進行審核把關,避免醫藥代表夸大藥品療效、隱瞞不良反應、誤導臨床用藥等情況,引導醫藥代表回歸藥品學術推廣活動本質,切實維護合理用藥秩序。
制定五大實施路徑
為推動《辦法》相關要求落地落細,醫療衛生機構應制定制度化、流程化、標準化的實施路徑。
完善制度體系,明確權責分工。在管理制度方面,結合《辦法》及地方配套政策,制定《醫藥代表接待管理辦法》《藥品學術推廣活動審核細則》《藥品學術推廣活動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文件,形成完整制度鏈條。在組織架構方面,明確藥學部、行風辦負責統籌管理,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執紀,保衛部門負責院內秩序維護;明確臨床科室負責人為本科室第一責任人。在運行機制方面,明確預約、核驗、接待、記錄、處置、歸檔等全流程操作標準,確保每個環節有依據、有督查、有反饋。
規范接待流程,執行“三三”機制。定時間,即設立固定接待日,實行預約制管理。定地點,即確定固定接待場所,建議設置獨立接待場所、盡量遠離診療區域。定人員,即確定接待人員,建議執行雙人接待制。有預約,即堅持無預約不予接待。有流程,即嚴格核驗備案號、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有記錄,即完整記錄接待信息,形成可追溯檔案。同時,建立醫藥代表年度登記與信息動態更新機制,確保主體身份合法、有效。
強化教育培訓,提升合規意識。針對內部人員,開展覆蓋醫、藥、護、技、管、后等崗位的全員培訓,深入解讀《辦法》條款、接待規范、廉潔紀律、法律責任。針對醫藥代表,開展入院合規告知,詳述院內行為規范。同時,加強警示教育,通報典型案例,強化風險意識。
健全監督機制,強化風險防控。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檢查、隨機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模式,將檢查結果納入科室與個人績效考核范疇。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違法違規線索快速核查,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處理。建立醫藥企業與醫藥代表誠信檔案,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回歸學術本位,促進合理用藥。限定藥品學術推廣活動內容,具體可包含藥品學術信息傳遞、臨床合理用藥指導、不良反應監測反饋、真實世界數據收集、合規學術交流等。依托相關信息,優化臨床用藥方案,提升臨床用藥的科學性與安全性。建立臨床用藥信息反饋機制,促進醫企良性互動。
設置若干行為紅線
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辦法》要求以及工作實際,制定本機構工作人員禁止性行為列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嚴禁接待未備案、備案無效、偽造備案信息的醫藥代表;
嚴禁無預約、違反流程、無記錄接待醫藥代表;
嚴禁在診室、病房、護士站等診療區域接待醫藥代表;
嚴禁單獨接待醫藥代表;
嚴禁協助醫藥代表開展銷售、收款、票據處理、處方統計、用量誘導等活動;
嚴禁協助醫藥代表開展夸大藥品療效、隱瞞不良反應、誤導臨床用藥等誤導性、虛假性藥品學術推廣活動;
嚴禁收受醫藥代表給予的回扣、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
嚴禁參加醫藥代表安排或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
嚴禁接受醫藥企業或第三方機構給予的不合理勞務報酬;
嚴禁對違法違規行為放任不管、隱匿不報,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制止、勸離、取證、處置,涉嫌違法的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未來,醫療衛生機構應持續優化醫藥代表接待管理制度,推動學術推廣與臨床需求深度融合,在嚴守合規底線的同時,充分發揮醫藥代表在新藥知識傳播、不良反應監測、合理用藥支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共同構建風清氣正、規范有序、高質量發展的衛生健康新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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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口腔醫院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陳偉
編輯:寧艷陽 楊真宇
校對:于洋
審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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