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很少有貪官,知道為啥不?包拯擔任開封府尹的時候,每月收入大約有八十萬人民幣,年薪就差不多一千萬。《宋史》和《續資治通鑒長編》都可以找到依據。他的收入不光是基本工資,還包括祿米、公使錢、添支錢以及職田租金,全部加在一起,一年超過兩萬貫。按北宋中期的米價折算,一貫相當于四五百塊錢,所以總計差不多接近千萬。這說明宋代官員的俸祿非常高,這也是一種高薪養廉的思路,所以兩宋時期很少有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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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的月薪更讓人吃驚,每月能領三百到四百貫錢,還加上綾絹、綿和粟米,折算成現在的錢就是二十多萬一個月,連小縣的縣令,每月也有十二貫錢加三石米,王安石變法之后,連基層的吏員都開始發工資了,以前那些靠著職位撈好處的灰色收入,這下被直接切斷了。
這事要從趙匡胤的“杯酒釋兵權”講起,武將們交出兵權后,朝廷便給予充足的錢糧,宋太宗曾明確表示,俸祿足夠優厚,才能讓人遵守規矩,這不是施恩,而是交易,后來的幾位皇帝延續這一做法,直到徽宗時期,俸祿仍在持續增長,高薪養廉是制度中的長遠考量,并非臨時起意的善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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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的財政年收入最高時達到一億六千萬貫,比唐朝多出一倍以上,其中商業稅、海外貿易和鹽鐵專賣提供了七成以上的收入,汴京人口超過百萬,夜市營業到深夜,交子在市面上廣泛流通,當時的人均經濟水平是歐洲的五倍,國家財力雄厚,才能這樣大量發行貨幣。
光給錢還不行,還得用重罰來管住人,宋朝的法律對貪污腐敗管得非常嚴格,《宋刑統》里寫明,貪一尺絹就要打四十板子,一尺絹才零點三米長,值不了多少錢,但就是不讓官員產生拿點小東西不算什么的想法,吃飯有人請客、借用別人房子住、收些土特產,全都算作受賄,連坐制度也很嚴厲,下屬犯了事,上司也跟著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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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真正有效果,在于讓官員沒法貪污,每三年一次考核叫磨勘政績口碑廉潔三項里有一項不合格,升官就不能考慮,御史臺和諫院可以直接彈劾宰相,范仲淹批評呂夷簡,結果自己被貶官但制度允許他這么做,退休后拿一半工資,家人看病由公家負責兒子還能按照規定進入體制工作這些不是福利而是切斷趁在位時撈錢給后代鋪路的念頭。
效果確實顯現出來了,《宋會要輯稿》記載,北宋持續167年,查出的重大貪污案件不到30起,明朝延續276年,貪腐事件超過1000起,差別在于宋代實行四條環環相扣的措施:收入賬目清晰、法律執行嚴格、監察機構獨立、官員退路有保障,南宋后期貪官增多,因為蔭補制度擴大,關系戶大量增加,監察力度減弱,財政狀況緊張,官員開始動歪心思,制度不改革,整個系統就自行崩潰了。
可這制度也有弱點,南宋后期紙幣“會子”大幅貶值,官員實際收入減少,有人又開始伸手撈錢,加上官員數量不斷增加,財政變得緊張,養廉的成本越來越高,最后拖垮的不只是國庫,還有人們對制度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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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還有一個大問題一直沒有解決,就是蔭補制度讓官員的子女很容易就能進入官場,而普通人家的子弟卻很難有出頭機會,這和現在有些家長拼命買學區房、托關系找門路的情況其實很像,不是人心壞,而是制度本身有空子可鉆,宋朝最后垮臺,不是因為貪官突然多了起來,而是因為特權階層越來越固定,普通人看不到上升的希望,所以制度要活起來,就得不斷修補漏洞,不能一直照搬老辦法用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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