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案件中,人民法院如何認定盜竊罪既遂?
保姆利用打掃衛生便利,先后多次從主人的臥室抽屜內,竊取人民幣及各類首飾,后將現金及部分首飾藏于保姆間,其余部分首飾藏匿于被害人家中衣帽間的隔板上。涉案保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0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如果認定盜竊罪既遂,根據《刑法》規定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法院判決:系盜竊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關鍵詞:盜竊罪 事實上的控制 既遂 未遂
裁判要旨:
區分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其中占有的內容、方式、程度是準確判斷的關鍵所在。刑法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權,僅指行為人對財物的事實上的支配和控制,這種支配具有排他性,尤其是排除了被害人對財物的事實上的占有可能,從而使行為人實現對財物的實際上的控制。這種事實上的可支配或者可控制能力,在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較難判斷:
一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比如上下級或者雇主與雇員的關系;
二是特定場所。在后者情形下,除行為人直接接觸并占有財物之外,多數情況下行為人首先將財物置放于一定可控制范圍之內,然后才將財物轉移實現占有目的,因此界定合理的、適當的可控制范圍是認定的關鍵。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8日,被告人林某通過中介公司介紹,到被害人支某家中擔任全職住家保姆,負責打掃衛生和燒飯,被害人家中共聘請3名保姆。9月9日和10日,林某利用打掃衛生之機,先后3次從支某的臥室梳妝臺抽屜內,竊得人民幣3480元、價值人民幣99800元的各類首飾11件,后將現金及部分首飾藏匿于林某在一樓的房間寫字臺抽屜內,其余首飾分裝成2小袋藏匿于被害人家中三樓衣帽間的隔板上。9月10日傍晚,保姆李某告知被害人支某,“看到林某翻過其臥室內的抽屜”,支某發現物品被竊遂向林某詢問,并在林某房間抽屜內找到現金3480元及首飾,但林某拒不承認其盜竊事實,后支某撥打“110”報警,警察趕到現場后,林某才交代其盜竊的全部事實,并從衣帽間找出藏匿的首飾。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發還被害人。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0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林某系盜竊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林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退賠了全部贓款贓物,酌情從輕處罰。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浦刑初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林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訴,檢察院亦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爭議焦點:林某是否實際占有盜竊財物,是否構成盜竊罪既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保姆林某盜竊主人財物后藏于衣帽間及保姆房間屬于盜竊未遂。具體如下:
1、對藏于衣帽間的財物構成盜竊未遂。被害人支某的住所系一幢三層別墅,衣帽間設在三層,且支某與被告人林某約定:“不需要打掃二樓臥室的房間,只負責做飯和打掃客廳衛生。”雖然支某并不常去衣帽間,但其對衣帽間的所有物品均有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占有和控制力;雖然林某對藏于此處的財物也進行了必要的包裝和掩飾,但鑒于衣帽間的用途和位置,支某如努力查找是不難發現被竊財物的。況且,林某只是負責打掃衛生,除了具備可以隨意進出衣帽間的便利之外,其對處于衣帽間財物的控制力是有限的。故林某對藏于衣帽間的財物并沒有達到事實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沒有實現對財物的非法占有,因此構成盜竊未遂。
2、對藏于保姆房間的財物構成盜竊未遂。保姆房間確實不同于房屋中的其他地方,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對主人房屋占有力的一種限制。但保姆房間畢竟是房屋的組成部分之一,保姆對該房間的有限的使用權不同于承租人的獨立的占有權。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對藏于保姆房間的財物也應認定為盜竊未遂。理由如下:
第一,從是否可以排除主人找尋可能性分析,主人并未完全喪失對財物的控制。首先,被告人林某將竊取的財物放在了保姆房間的寫字臺抽屜里,而沒有放置于其他隱蔽場所或者一般人很難查找的地方。其次,林某并沒有對這些財物做精心的掩飾、藏匿或者采取任何其他的防范措施。或許林某自以為保姆房間就是她的私人空間,主人不會隨便翻她的東西,但是她應當預見并且已經預見到,如果主人房間內丟失了任何東西,她都會被懷疑并進而主人會在整個房屋內的任何可想像的地方查找,包括保姆房間。再次,由于保姆房間空間小、家具簡單、物品少,客觀上直接翻查是很容易找到的。事實上,被害人就是首先找到了保姆房間的現金和首飾。
第二,被告人林某對財物的控制需達到充分、及時,方可實現非法占有。
首先,林某需克服房屋內現實條件的制約,如被害人和其他保姆的監督。林某剛剛來到支某家中做家政工作,支某要求林某“不需要打掃二樓臥室的房間 ,只負責做飯和打掃客廳衛生”,此時如果發現了二樓臥室的房間內財物丟失,進入該臥室的人就會首先被懷疑。而由于支某共聘用了3名保姆,保姆之間相互監督,林某必須在不被同在此處打工的另外兩名保姆發現的情況下進入該臥室。
其次,被盜財物放置的位置應盡量隱蔽,不易被察覺,即便是被放在保姆房間,也應該是位于一個常人不會找到的隱蔽角落。同時,由于存在另外兩名保姆的無形的客觀障礙,林某還必須將財物藏于不易被其他保姆發現的地方,因為一旦有其他保姆發現就會將事實告訴主人,在私人住所這樣的封閉場所,主人仍然在事實上控制著財物,林某是無法隨意或者輕易將財物拿走的。
最后,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被盜財物放置的位置應當利于轉移,并最終實現對財物的轉移占有。行為人對財物的控制最終要體現在現實的可支配上。由于財物仍處于支某的住所內,支某對房屋的所有權部分地限制了林某的控制力,因為林某尚未將所盜財物轉移出主人家,林某的占有始終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無法隨意控制和支配的狀態下。而盜竊罪需要兩個行為即竊取行為和占有行為(有時候會發生兩個行為的重合)方可完全實現,竊取后的轉移占有是使占有現實化的必要條件。
第三,被告人林某對財物的控制具有臨時性,并未實現有效的占有。一方面,林某主觀上并不認為此時的財物已經屬于自己所有。林某在庭審時供稱:“取得財物后,內心一直忐忑不安,擔心隨時會被主人發現。”這種心理狀態說明林某充分意識到了財物仍然是在主人的房間,并沒有脫離主人的控制,一旦主人發現財物丟失并查找,其盜竊行為很容易暴露;另一方面,林某對財物的掌控時間非常短暫,也可間接說明其尚無法實現對財物的非法占有。林某從9月8日起到被害人家中從事家政工作,短短3天時間內連續作案,從其取得財物到被害人發現財物失竊到案發也僅僅兩天時間,足以說明林某根本沒有實現對財物的控制。
第四,實現量刑公正、均衡的必然要求。如果林某的行為被認定為盜竊既遂,由于盜竊財產數額已經超過10萬,屬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根據刑法規定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顯然超出了普通民眾的心理預期,量刑過重。量刑對于定罪具有一定制約功能,量刑的輕重應準確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實現客觀危害與主觀惡性的統一。本案中,被 告人林某系來滬打工人員,其本身對財物或者首飾的價值并沒有一個真實、準確的認識;其利用工作之便順手牽羊,取得財物后并沒有及時轉移或者藏匿于更為隱蔽的地方,也沒有立即逃跑;財物最終都被找回,被害人沒有受到財產損失;林某對其盜竊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有認識,但對其違法性的后果未必有清晰的認識,或者說如果林某知道自己偷了這些現金和首飾后可能會帶來十年以上的牢獄之災,其未必會鋌而走險,上述事實均說明了林某的主觀惡性及其行為的客觀危害都不是很大,從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出發,認定其犯罪未遂并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是適當的,實現了罪刑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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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例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3-04-1-221-001。
一審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案號:(2006)浦刑初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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