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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是指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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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的構成要件是:
1.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食品藥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問題,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和諧穩定,始終是國人關注的重點和熱點。目前,我國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比較突出,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為了保證食品藥品安全,確保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同時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來規范和約束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第九章)、《藥品管理法》(第十章、第十一章)分別對"監督管理"以及違反監管職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408條(環境監管失職罪)后增加一條,設立了"食品監管瀆職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5條又將該罪的客觀表現從"食品安全"監管領域擴展到"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活動領域,主體也相應擴大為"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明確列舉了成立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的5種情形,旨在加大監管人員的法律責任,預防和減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藥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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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首先,行為發生在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中。
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一般指法律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藥品檢驗檢查、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發布、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以及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移送等監管活動。
其次,有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行為。
"濫用職權",指超越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違法決定、辦理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相關的事項,或者違反程序處理該事項;"玩忽職守",指依法應當履行且能夠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但沒有履行職責,或者因不嚴肅認真而錯誤履行職責。
最后,行為具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而且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1)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都屬于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藥品安全事件",指突然發生,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藥品群體不良事件、重大藥品質量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藥品安全事件。
(2)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未按規定香處",句括按規定該香處但未予查處、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查處等情形。
(3)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這里的"特殊食品",專指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這三類,而實踐中遇到更多的可能是嬰幼兒配方食品。
(4)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5)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在司法實踐中,"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指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或重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Ⅱ級);"有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指造成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事件。【林州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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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
即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中負有食品藥品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另外,受人民政府委托行使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也可以構成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主體。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上述工作人員因所在部門不同,其具體職責也略有差異,在主體認定時應當特別注意。
4.在主觀方面,濫用職權型的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一般由過失構成,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而玩忽職守型的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只能由過失構成。
如果行為人徇私舞弊,在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前述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林州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林州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林州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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