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改革報)
轉自:中國改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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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小長假期間,游客在江蘇省無錫市惠山映月里街區游玩。 新華社發(周社根 攝)
□ 本報記者 安 寧
一項涉及全國4億多名職工的制度,終于要“動手術”了。
2026年1月,人社部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放出重磅信號:將推動修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促進用人單位切實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值得注意的是,這份條例自2008年施行以來,已經整整18年沒有進行修訂。兩個月后,全國兩會,《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推廣中小學春秋假,落實職工帶薪錯峰休假制度。“十五五”規劃《綱要》也明確,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鼓勵彈性錯峰休假,探索推行中小學生春秋假。
從“提上日程”到“寫入報告”,國家層面正在把一場關于“休假權”的接力賽交到地方和企業手中。隨后,浙江、山西、安徽、貴州、海南……一份份省級配套文件密集落地。
但是,有些問題始終繞不開:為什么一項法律明確賦予的權利,拖了18年才迎來相關條例的第一次修訂?這次改革,又將靠什么來推動落地?
帶薪休假為何這么難落地
回溯我國法律,帶薪休假制度出現得并不晚。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為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奠定了根本法律基礎。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帶薪休假制度進入規范化、制度化階段;同年,《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發布,對休假天數、工資補償、執行細則等作出細化規定,至此形成相對完整的制度框架。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1到10年,年休假5天;10到20年,休10天;20年以上,休15天。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單位應予以日工資收入300%的補償。
然而,理想的制度設計并未完全轉化為現實的權利福祉。2020年,人社部在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時提到,帶薪年休假普及程度約為60%;2024年底,前程無憂發布的關于企業年休假制度的調查報告顯示,近七成職場人未能休完當年年假。
為什么一項頒布了32年的法律制度、執行了18年的條例,還是在一定范圍里落不了地?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科研處處長兼法學院院長肖竹注意到,部分省份發布的相關文件中,仍有“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是國家確立的一項重要社會福利制度”的表達,弱化了帶薪年休假的法定權利屬性。
此外,《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若用人單位已安排年休假但職工因本人原因書面提出不休假,用人單位僅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這個“本人原因”成了企業規避帶薪休假的萬能借口。更隱蔽的操作是,用產假、婚假甚至事假去沖抵年假,或者把“累計工齡”悄悄換成“本單位工齡”,讓老員工變成“新員工”。制度剛性不足、約束力偏弱,給了企業太多“繞道走”的空間。
“休年假不過是換個地方工作”“工作沒人交接,領導不愿意簽年假單”“害怕影響績效、考核和晉升,得不償失”“擔心同事有意見”……采訪中,不少職工吐露心中顧慮,一種彌漫在職場中的“休假羞恥感”,讓很多人主動放棄了權利。
而在執法端,維護企業經營和服務群眾之間的角力,讓基層勞動監察人員同樣面臨兩難處境。
改革“油門”為什么突然踩下
突破口出現在2026年。這絕不是偶然,而是多重力量疊加的結果。
頂層制度“首修”。人社部明確啟動條例修訂,這是18年來的第一次。盡管條例屬于行政法規而非人大立法,但這一動作被學界視為“系統性升級”的開端——國家正在對市場規則、企業保障制度進行整體性配套。
消費邏輯倒逼休假邏輯。202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培育新增長點繁榮文化和旅游消費的若干措施》提出,要釋放職工消費潛力,“鼓勵單位和職工將帶薪年休假與傳統節日、地方特色活動相結合,安排錯峰休假”。202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明確要求“嚴格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并將帶薪年休假執行情況作為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重要內容。這意味著,休假不僅是民生問題,更是經濟問題——實行錯峰休假,讓人敢花錢,內需才能真正激活。
“假期能釋放勞動者消費潛力,實現經濟良性循環。”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沈建峰算了一筆就業賬:每個勞動者的年工作日大致為248天,以最短的5天帶薪年休假為例,50個勞動者帶薪年休假就可以為一個勞動者騰出一個工作機會。
地方密集“交卷”。浙江的“四部門聯合監管”模式頗有代表性——不只是發文,而是要求每年開展一次專項執法行動,重點盯住中小微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山西、安徽等地則從“計劃管理”入手,要求企業年初上報年休假安排,年底核查執行情況。從“柔性引導”轉向“剛性約束”,這一輪地方行動明顯更“較真”。
更重要的是,中小學春秋假的推廣為錯峰休假提供了現實接口。西安明確,春秋假期間,優先安排有子女的職工通過分段使用年假形成“家庭組合假期”。云南則鼓勵職工將年假與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春秋假“嫁接”,實現全年合理分布。這種制度間的“榫卯結構”,讓“想休”和“能休”逐步統一。
落地還需要翻過幾道坎
制度修訂已經啟動,地方配套陸續到位,但要讓年假真正全面落到實處,至少還得搬開“四塊石頭”。
讓制度長出“牙齒”。沈建峰認為,條例修訂并非簡單“做加法”,而是在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的同時,兼顧企業生產實際和負擔能力,以更精細、更可執行的制度設計,推動帶薪年休假真正落地。
讓執法真正“咬合”。過去,一些地方的帶薪年休假是“民不舉、官不究”。今年開始,浙江等地推行的“年休假計劃管理”“季節性專項執法”正在打破僵局。更重要的是,必須把帶薪年休假執法成效納入地方政府法治考核指標。
幫助企業找到“賬本平衡”。浙江經驗表明,“崗位AB角互補”“分期休假、錯峰調休”等做法可以大幅降低企業用工壓力。對于小微企業,一些地方正在探索“休假成本分擔機制”,比如通過社保返還、稅收減免等方式,對沖部分用工成本。只有當企業不再把年假視為“純負擔”,制度才可能從“被動應付”走向“主動安排”。
打碎“休假羞恥”。貴州在文件中提出一個很有意思的舉措——選樹典型案例加強正面宣傳。貴州省人社廳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通知提出,“摒棄將不休假等同于‘敬業奉獻’的片面認識”,消除職工擔心休假會影響工資收入、評先選優和職業晉升而不敢休的思想顧慮,營造尊重職工休假權利的良好社會氛圍。這聽起來像是軟辦法,實則直擊痛點。當一家企業因為敢于讓員工休滿年假而受到表彰,其他企業就會重新掂量“苛待員工”的文化成本。社會心態的改變,往往從一兩個突破性案例開始。
帶薪年休假,從1994年寫入勞動法,到2008年條例施行,再到2026年條例首次修訂——32年的歷程,寫滿了職工對休息權的期盼。
在2026年這個節點,頂層設計在改,地方執法在動,消費邏輯在推。
很多人期盼著,這次啟動的條例修訂能不能讓年假進一步落到實處?
答案或許就在各地方、各部門接下來的行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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