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沒休完離職是可以折現的,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折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也就是說,單位不能讓你白白放棄年假,必須拿錢來補。
折算方式是這樣的:用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的日歷天數除以365天,再乘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減去當年度已經休過的天數,得出的就是應折現的天數,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算。補償標準是按日工資的300%支付,其中已經包含了正常發放的工資,所以單位實際需要額外再付200%。比如你日工資300元,還剩3天年假沒休,單位就要額外給你1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你自己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單位只需要付正常工資,沒有額外補償。另外如果單位當年已經多安排了年假天數,離職時也不能扣回來。如果單位拒絕支付,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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