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合約,兩個簽名,一個說是真的,一個說是假的。
四千萬港元憑空出現,又憑空消失,銀行查不到,稅務查不到,連見證人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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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官司,從2020年打到2026年, 2011年,張柏芝的人生跌到了谷底。 那一年,她和謝霆鋒正式離婚,兩個孩子,一段婚姻,轟轟烈烈收尾。 娛樂圈是個現實的地方,人氣和曝光度掛鉤,掛鉤的又是片約和商務。 離婚以后,張柏芝的事業陷入停滯,鏡頭少了,邀約少了,整個人像是被行業默默擱置在角落里。 就在這個節點,余毓興出現了。 余毓興是個什么人?按他自己后來在法庭上的說法,他是張父的老友,和張柏芝以"契爺"(義父)相稱,多年情分。 2011年,他看著張柏芝處境艱難,決定出手相助——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幫忙,而是直接掏錢,真金白銀地預付了一筆巨款。 這筆錢,是四千萬港元。 按照余毓興向法庭提交的訴訟材料,雙方于2011年7月簽訂了一份《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合約期限整整八年。 余毓興預先支付了四千萬港元,換取的條件是:張柏芝參與由他安排的四部電影拍攝工作。 到了2012年5月,雙方再次簽約,又多了兩部電影片約,約定片酬兩千萬港元,余毓興已付了其中的276萬港元。 兩份合約,合計牽涉資金超過六千萬港元。 這個數字,放在2011年的香港娛樂圈,絕對是一筆大手筆。 余毓興方面的邏輯是:我出了錢,你得拍戲,電影沒拍成,合同違約,所以你要賠償我至少1276萬港元。 故事講到這里,聽起來像是一個商業合作出了岔子,雙方扯上法庭對簿公堂——如果只是這樣,這不過是演藝圈里一樁普通的經濟糾紛,不值得追了十四年。 真正讓這件事變得撲朔迷離的,是張柏芝方面的回應。 張柏芝的律師林嘉仁在庭上提出的立場,和余毓興的陳述幾乎是兩個平行世界。 第一個問題:人認不認識? 張柏芝方明確表示,在2011年之前,她根本不認識余毓興。 所謂"契爺",所謂"張父老友",拿不出任何第三方證據。 這段關系的來龍去脈,全靠余毓興一張嘴說,外人無從核實。 第二個問題:那份合約,簽名是誰的? 這才是整件事最關鍵的懸念所在。 律師當庭指出,那份核心的獨家經理人合約,簽名筆跡歪斜,簽署時沒有任何第三方見證。 合約上那個名字,到底是不是張柏芝本人寫下去的,成了整個案件最大的爭議點。 第三個問題:四千萬港元,錢在哪里? 余毓興聲稱預付了四千萬港元,但銀行流水查不到,稅務申報也沒有記錄。 四千萬不是小數目,正常的商業往來,這筆錢一定會留下痕跡。 沒有痕跡的四千萬,到底是真實存在過的,還是一個被精心構建出來的數字? 兩套敘事,正面對撞。 一邊說我出了錢你沒拍戲,一邊說這合約本就是假的錢也沒收到。 誰說的是真的,只能交給法庭來判斷。 回過頭來看,2011年到2019年,雙方之間的故事遠不止一紙合約那么簡單。 在合約真假成謎的背后,還有一系列更黑暗的細節,正在等待被拼湊起來。 這一切,要從余毓興的公司說起。 2013年,香港高等法院對余毓興的公司新亞洲娛樂聯盟發出清盤令。 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這家公司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死了。 公司的資產進入清盤程序,正常經營終止,所有對外簽約的資格,理論上都已不復存在。 但旗下的藝人不知道。 他們還在照常接活,照常出席商務活動,照常以為自己在為一家正常運轉的公司打工。 這家公司悄悄倒下,卻沒有人告訴他們。 張柏芝當時是否已在合作,合作的具體形態是什么,至今仍是案件中的懸點之一。 但可以確定的是,公司被清盤這件事,被人捂住了,至少捂了一年。 真相炸開,是在2014年。 那一年,張柏芝接了一檔綜藝節目——《女神的新衣》。 余毓興給她看的合同,寫的片酬是700萬港元。 張柏芝簽了,節目也錄了。 然后,她看到了真實合同。 實際合同上的數字,是1500萬。 700萬和1500萬,差了整整800萬港元。 中間那800萬港元去了哪里,不言而喻。 張柏芝這才意識到,她一直以為的合作關系,原來是這個樣子的。 更大的雷,是她同時查到,這家公司早就被清盤,她合作的對象,法律意義上已經是一具空殼。 被騙了,被瞞了,還被抽走了大量片酬。 張柏芝立刻準備發律師函,終止合作關系。 但事情在這里出現了一個轉折。 余毓興說,他得了癌癥。 張柏芝選擇放過他。 這個選擇,在事后看來充滿了復雜的意味。 是出于善意,是出于情分,還是出于某種難以言明的顧慮?我們無從得知。 但可以確定的是,她沒有在那個時候徹底切斷關系,而這個決定,給后來留下了更多糾纏的空間。 張柏芝工作室后來在聲明中披露,2014年,余毓興曾偽造公章,以張柏芝經紀人的名義,擅自對外簽約綜藝節目。 這不只是合同糾紛,這已經觸碰到刑事范疇。 以他人名義,用偽造的印章,簽下對外合約,性質極其惡劣。 張柏芝方面在事發后發出了律師函,但沒有進一步追究,這件事就這么懸在兩人關系的半空中,成了一個未了的伏筆。 而余毓興本人,在商業信用上的問題,也在同期浮出水面。 2019年,余毓興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下關聯公司拖欠銀行的債務,接近六千萬元人民幣。 一個在2019年欠了銀行六千萬的人,當年真的有能力預付四千萬港元給張柏芝嗎?這個問題,在庭審中同樣被擺上桌面。 在一切沉寂了幾年之后,2020年,余毓興選擇出手。 他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張柏芝歸還部分款項,并賠償損失。 索償金額至少為1276萬港元,同時要求法庭強制張柏芝公開她在2015年5月至2019年間的全部收入賬目。 這是一個進攻性極強的姿態。 不是被告,而是起訴——余毓興把自己擺在了主動出擊的位置上。 法庭要求公開對方多年收入,這種訴求本身,就帶有強烈的輿論施壓意味。 案件在司法程序中緩慢推進。 2022年,案件首次正式開庭審理,此時距離合約簽署已過去了整整十一年。 十一年,足夠一段關系從開始走到死,足夠真相模糊成一團說不清道不明的往事。 2024年6月1日,兒童節。 余毓興在這一天發布了一首新歌,歌名叫《以犬之名》。 單從歌名就能感受到那股勁道——"以犬之名",四個字,指向性極為明確。 余毓興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解釋了這首歌背后的故事:張柏芝當年曾自認是一條狗,以此來博取他的同情和信任,拿到簽約金之后,卻沒有按合約去拍戲。 這番話一出,立刻引爆了輿論。 "自認是一條狗"——這個描述,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是對張柏芝形象的嚴重貶損。 配合上那首歌名,整件事在大眾傳播層面的殺傷力,遠遠超過了一個商業糾紛本身的范疇。 余毓興在法庭外,打開了另一個戰場。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早在2020年,張柏芝方面就已經對類似說法予以否認。 這次余毓興重提舊話,疊加新歌發布,時機的選擇頗為微妙——案件正在推進,輿論的風向,某種程度上也是法庭外的籌碼。 張柏芝工作室迅速作出回應,發出正式聲明。 聲明的核心有幾點: 第一,余毓興的歌曲及相關言論均屬虛假,嚴重不實,是有計劃、有目的的惡意中傷,已委托律師就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第二,聲明再次提及2014年的公章事件——余毓興曾偽造公章,以張柏芝經紀人名義擅自簽約,張柏芝當時已就此發出律師函。 把這件事重新翻出來放在聲明里,是在告訴外界:這個人有前科,他做過這種事。 第三,張柏芝就《以犬之名》相關言論,對余毓興提起名譽侵權反訴。 至此,雙方的法律戰從單一的合約糾紛,擴展成了兩條平行推進的戰線:余毓興的違約追償案,以及張柏芝就誹謗侵權提起的反訴案。 一個打錢,一個打名譽。 兩場官司,纏繞在一起。 值得注意的是,《以犬之名》的發布節點——2024年6月,距離2025年12月的實質庭審,還有將近一年半的時間。 余毓興為什么選擇在這個時候發歌?發歌之外,接受媒體采訪,主動輸出敘事,把"張柏芝當年如何求他幫忙"的故事講給公眾聽——這些動作組合在一起,很難不讓人聯想到某種提前布局的意味。 法庭之外,公眾輿論的走向,會影響當事人的社會形象,影響商務資源的流向,影響整個案件在大眾認知層面的預判。 輿論不能決定判決,但輿論能夠決定誰更被動。 張柏芝方面選擇了正面應戰,而不是沉默以對。 這個選擇本身,也說明了她對這場博弈的判斷。 2025年12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 張柏芝在四名助理的陪同下現身。 這是她第三次出現在這個案件的法庭上,也是第一次以被告方證人的身份,真正走進實質性審訊程序。 她選擇用粵語作供,在法庭內以基督教儀式宣誓。 宣誓之后,她說出了這場庭審中最關鍵的一句話——2011年之前,她從未見過余毓興。 這一句話,直接擊中了整個案件的核心爭議:如果她在2011年之前根本不認識余毓興,那所謂的"契爺"情分、多年共事、張父老友——這些敘事的基礎,就全部垮掉了。 律師林嘉仁在庭上的動作,也非常精準。 這段話,如果屬實,將徹底顛覆余毓興方面關于合約真實性的全部陳述。 此外,律師還重點指出合約簽名的問題:筆跡歪斜,沒有第三方見證,簽署過程存在重大疑點。 沒有見證人的合約,本身的法律效力就已經大打折扣,更何況連簽名的真實性都在爭議之中。 圍繞那份合約上的簽名,雙方各自請來了筆跡鑒定專家,在法庭上正面交鋒。 余毓興一方,請來的是美國筆跡專家John Paul Osborn。 Osborn在庭上表示,合約上的簽名書寫流暢,與張柏芝的已知簽名高度一致,他的結論是:"極有可能"是張柏芝本人親筆所簽。 張柏芝一方,請來的是專家梁時中。 梁時中的鑒定結論與Osborn截然相反。 他認為,合約上的簽名存在明顯的停頓再落筆跡象,這與張柏芝正常書寫時的習慣不符,具有偽造特征。 同一份簽名,兩個專家,兩套分析框架,兩個完全相反的結論。 這種局面,在法庭上并不罕見,但在這個案件里,這恰恰說明了問題的復雜程度。 簽名的真假,不是用眼睛一看就能判斷的事,它需要法官在權衡兩方專家證詞之后,做出最終認定——而這個認定,直接決定了整個案件的走向。 第三天,張柏芝崩了。 在原告方律師對案件細節的反復盤問下,張柏芝再也按捺不住情緒。 她的聲音開始發抖,眼淚涌出來,最后大聲喊出那幾句話—— 兩天沒睡覺。 對她很不公平。 媒體給她很大壓力。 所有東西都是假的。 法官立刻出言安撫,并指出張柏芝在庭審過程中多次出現答非所問的情況。 這一幕,記錄在了多家媒體的庭審報道里,成為整個案件在大眾傳播層面最具視覺沖擊力的畫面。 但問題在于:一個在法庭上痛哭的人,不一定是對的;一個在法庭上鎮定的人,也不一定是無辜的。 情緒的表達,不能成為判斷事實的依據。 張柏芝在12月8日的崩潰,是真實的壓力下的真實反應,但它能說明的,只是她承受著巨大的心理重量,僅此而已。 庭審繼續推進。 12月9日,張柏芝完成了最后一次作供,走出香港高等法院。 臨走前,她說了一句話,簡短,直接,沒有任何修飾——"官司輸贏不重要,但不想啞巴吃黃連,放任余毓興繼續行騙。" 這句話,是對整個庭審的一個注腳,也是她選擇堅持打這場官司的真正原因。 不是為了贏,至少不只是為了贏。 是為了不沉默,不被按住,不讓對方以為她會一直忍著。 整個庭審過程中,有一個細節值得單獨記錄:余毓興,始終沒有出現在法庭上。 他起訴了對方,推動案件走進了實質性審訊,然后,在張柏芝三天出庭作供的全過程中,原告本人選擇了缺席。 為什么不來?是因為沒有資格作供,還是有意回避?這個問題,庭審記錄里沒有給出明確的解釋。 按照庭審結束后的安排,張柏芝違約案押后至2026年1月13日進行結案陳詞。 這是整個司法程序推進到目前為止,所能確定的最新節點。 截至目前可查的權威報道,香港高等法院尚未公開發布終審判決。 騰訊新聞、新浪財經、澎湃新聞、羊城晚報等媒體在2025年12月的報道均顯示,案件在庭審結束后押至2026年1月13日結案陳詞,正式判決尚未落地。 所謂"勝訴",在當下這個時間點,仍是一個無法確認的說法。 十四年,一份合約,兩個簽名,六千萬港元,兩場官司,三次出庭,一首暗諷歌曲,一段自證的錄音。 這個案件的社會意義,早已超出了張柏芝和余毓興兩個人之間的恩怨范疇。 它揭開的,是娛樂圈經濟糾紛頻發背后的一套結構性問題。 第一個問題:合約的真實性。 一份簽了名卻沒有第三方見證的合約,在法律上到底有多大的約束力?兩個相互矛盾的筆跡鑒定結論,說明簽名鑒定本身就是一門存在爭議的學問。 當合約的真實性成為爭議本身,整個法律關系就建立在一片流沙之上。 第二個問題:資金流向的模糊。 四千萬港元,預付款,查不到銀行流水,查不到稅務記錄。 在娛樂圈的經濟往來中,大量資金以現金、私下轉賬、陰陽合同等方式流動,規避了正規的財務監管。 這種結構性的模糊,天然地為事后的糾紛埋下了種子——你說給了,我說沒給,兩方各執一詞,法庭也難以判斷。 第三個問題:人身依附性的代價。 張柏芝在2011年處于人生低谷,接受了來自余毓興的資金和資源——不管這筆錢是否真實存在過,這段關系本身就帶有強烈的依附性質。 在娛樂圈,這種"有人幫你度難關,你欠他一個人情"的邏輯,往往就是后來經濟糾紛、控制與被控制關系的起點。 幫忙,可以是真心的,也可以是一種投資。 問題在于,當事人在當時往往無法區分這兩者。 第四個問題:名譽與法律的雙線博弈。 《以犬之名》那首歌的發布,是這個案件里最值得深思的一個動作。 法庭外的輿論戰,和法庭內的證據戰,同步進行,相互影響。 誰掌握了敘事權,誰就在公眾認知層面先贏了一半。 張柏芝提起名譽反訴,是在用同樣的邏輯還擊——你攻我的名譽,我就讓法庭來評判你的話該不該說。 這場官司還沒有結束。 2026年1月13日,是結案陳詞的時間。 之后,法官將在某個時間點作出判決。 那個判決,會告訴我們,合約上的簽名到底是不是張柏芝本人所簽,余毓興的四千萬到底去了哪里,以及這段長達十四年的恩怨,在法律意義上,誰欠了誰。 但有些東西,判決給不了答案。 那段錄音里余毓興說的那句話,到底是什么語境下說出來的;張柏芝在2011年到底以什么心態簽下或者沒有簽下那份合約;偽造的公章到底造成了多大的損失;那800萬港元的差價,是否有人承擔了責任——這些細節,可能會永遠留在案卷里,不會被完整地還原給公眾。 張柏芝走出法院那天說的那句話,是這個故事里最真實的一句話: "不想啞巴吃黃連,放任余毓興繼續行騙。" 說出這句話需要勇氣。 在輿論的壓力下,在兩天沒有睡覺的疲憊里,在一份真假存疑的合約背后,選擇站在法庭上把事情說清楚,而不是私下和解了事——這個選擇本身,不管最終判決結果如何,至少說明了她的態度。 官司輸贏,2026年1月13日之后見分曉。 但那兩個簽名之間的真相,可能從一開始,就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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