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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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訴訟保全責任險是申請人提供保全擔保的常用方式: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為保全行為擔保,若保全錯誤致被申請人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
那么,訴訟保全責任險的保險人擔責后,哪種情形下可向申請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訴常某某追償權糾紛案》中明確:
保險人擔保追償權成立的前提是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不能成立。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是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保險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權或者沒有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賠償。對保險人而言,若認為保全申請人存在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情形,應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以此免除其在訴訟保全責任險中的保險金給付義務,進而確定一旦承擔訴訟保全賠償責任,保險人對保全申請人的追償權得以成立。
裁判觀點簡析
訴訟保全責任險兼具保證擔保與責任保險雙重法律關系,保險人追償權需滿足以下法定情形:
1. 申請人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核心情形)。
若申請人投保時故意隱瞞關鍵事實、偽造證據,或訴訟中缺乏合理依據仍申請保全,構成惡意保全或重大過失,保險人賠付后可依法追償。本案中,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常某某存在故意隱瞞事實、惡意訴訟等行為,僅以“敗訴”主張追償,法院不予支持。
2. 申請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且保險人已依法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影響保險人承保決定的,保險人需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自始無效后,賠付方可基于擔保關系追償;未行使解除權的,無權主張追償。本案中,保險公司未舉證常某某未如實告知,亦未解除合同,不符合該情形。
3. 保險合同明確約定合法有效的追償情形。
保險條款可約定申請人捏造事實、虛假訴訟、擅自撤訴等行為導致保全錯誤的,保險人有權追償,該約定需不免除保險人法定責任、不加重申請人義務,方為有效。
4. 損失超出保險責任范圍或屬于免責情形。
若保全錯誤損失超出保險賠償限額,或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如申請人故意犯罪),保險人賠付超出部分或免責范圍內損失后,可向申請人追償。
本案駁回追償權的關鍵的是: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常某某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與保險公司的擔保追償權相互抵銷,故保險公司無權單獨主張追償。唯有保險合同無效、被解除,或申請人存在惡意/重大過失等情形,追償權才不受抵銷限制。
周軍律師提醒:訴訟保全責任險的追償權有明確法定邊界,保險人需舉證申請人過錯并依法行使權利。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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