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影響找工作的責任由公司承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和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必須出具離職證明,這是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如果公司拒不開具,由此導致你無法入職新單位,公司需要賠償你因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比如錯失offer對應的工資收入。
賠償的范圍不僅限于找工作受阻。如果因為沒有離職證明導致你無法辦理社保轉移、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這些損失公司同樣要賠。勞動行政部門還會責令公司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能面臨罰款。也就是說,公司不開證明不僅要賠錢,還可能被行政處罰。
維權的關鍵在于保留證據。你需要準備好新公司的錄用通知、因無證明被拒絕入職的記錄、向原公司索要證明的聊天記錄或錄音等材料,證明損失確實是因為公司不開證明造成的。先協商,協商不成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仍解決不了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開具證明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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