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日益受到重視,如何平衡配送效率要求與從業人員安全保護日益受到關注。
一些快遞企業及收件方往往強調“門到門”的便捷,卻忽視了快遞員在末端配送中實際面臨的人身風險與不確定環境。比如,一些收件人習慣于要求快遞上門,卻沒有對自養寵物采取必要管束措施,將配送員置于安全隱患之中。
近日,廣東省臺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事侵權責任糾紛案,一名快遞員因派送包裹進入收件人院內,被未拴繩的寵物犬咬傷,飼養人以其“擅自進入”為由拒絕賠償。法院最終判決飼養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并明確指出,快遞員為完成投遞職責、防止包裹丟失而進入院內屬于履行工作任務的合理行為,不能成為飼養人免除其動物致害責任的理由。
快遞員進院送件被狗咬傷
“你好,送快遞。”“幫我放在門口就可以了。”2025年5月14日,快遞員黃某一如往常地到達指定地址配送包裹,被告知將包裹放在門口即可。一句看似稀松平常的回答,卻成為一起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爭議的關鍵點。
當時,黃某到達收件地址,致電包裹收件人阮某,被明確告知將包裹放置門口。但阮某收件地址為自帶花園的別墅住宅,花園外裝有一扇門,獨棟住宅另有一扇門,黃某理解的“門口”為住宅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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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黃某打開花園大門到達內門口時,阮某也恰好打開內門出來接收快遞,其飼養的犬只隨即從屋內竄出咬傷黃某左手。隨后黃某報警處理并前往醫院進行治療。雙方就損害賠償責任產生爭議,2025年6月,黃某訴至臺山法院,要求阮某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門口"之界引爭議
安全注意義務誰承擔?
庭審中,雙方圍繞黃某進入花園的行為性質展開辯論。
阮某辯稱,黃某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自己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他認為,其在電話中明確告知,放在門口即可。黃某未經允許擅自進入阮某家中花園,存在重大過失,這才導致阮某的犬只直接引發應激反應而咬傷黃某。其次,阮某此前已為犬只進行疫苗接種,履行了飼養人的基本義務,不存在過失。據此,阮某只愿意承擔部分責任。
黃某則認為,阮某沒有明確告知放置門口具體是指哪個門,外門還是內門。而根據他的工作經驗,放置在院子外面的門口,容易發生包裹失竊事件,黃某將面臨投訴、承擔損失費等風險。綜合考慮后,黃某決定將包裹配送至內門,確保萬無一失。
這一爭議表面是對“門口”這一日常指令的理解分歧,實質是觸及勞動者在履行職務時的合理行為邊界如何界定。
法院:入院派件屬合理行為
飼養人未拴犬繩擔全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法院認為,黃某進院配送包裹的行為屬于合理理由進出阮某花園的行為,阮某飼養的寵物犬致使黃某受傷,其未能舉證證明該損害是因黃某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故阮某應對黃某的損失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阮某主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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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余思】厘清侵權責任
保護勞動者權益
一次尋常的包裹派送,竟成為一場無妄之災。快遞員為履行“門到門”的交付承諾,踏入收件人庭院,卻遭未拴繩寵物犬襲擊受傷。當他轉向飼養人主張侵權賠償時,卻遭遇“擅自入侵”的指責。這起案件雖屬常見民事侵權糾紛,卻精準折射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末端配送環節面臨的安全風險、權責困境與維權挑戰。
安全管束是飼養人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飼養人以“不當進入私人領域”進行抗辯,試圖轉嫁或免除責任。法院的判決旗幟鮮明地捍衛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精神: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安全管束是絕對義務。除非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責任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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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員為履行投遞職責、防止包裹遺失(這直接關聯其收入與考核)而進入院內,是履行其工作職責的合理、必要行為,符合社會普遍認知的快遞服務慣例,不構成重大過失。
這一認定具有雙重意義:其一,在法理上堅守了動物致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防止私人領域主張被濫用為逃避責任的借口;其二,在實踐中保護了勞動者為完成工作所必須采取的合理行動空間,體現了司法對職業情境的現實考量。
平臺須為其算法規則下的勞動者安全風險負責。深入案情,我們會發現一個“隱身”的關鍵角色——快遞平臺及其派送規則。為確保“簽收率”、避免因包裹遺失或未上門導致的投訴與罰款,快遞員往往沒有選擇。但平臺通過數字規則追求極致效率與用戶滿意度的同時,是否充分評估并承擔了由此可能加諸于勞動者的額外人身風險?
當意外發生時,平臺往往置身事外,僅以“第三方侵權”視之,缺乏對配送員職業安全的前置性保障(如強制性的意外險、明確的安全指引、對異常配送地址的預警支持等)。這暴露了新就業形態中平臺權力與責任的不對等:平臺制定規則、享受服務帶來的利潤,卻常常將執行規則過程中的具體風險剝離出去,由勞動者個體承擔。
社會協作需共建安全契約,便捷不應以風險為代價。“最后一公里”的配送,不僅是物理距離的終點,更是社會協作與相互體諒的微觀考場。它要求收件人理解配送員的工作性質,履行對自有動物的嚴格管理責任(如拴繩、圈養),也要求社區物業在管理規約中明確相關安全要求。
此案的判決,正是對一種健康社會契約的司法確認:享受服務的便利,就必須為保障服務提供者基本的安全環境盡到必要義務。社會的便捷,不能建立在默許勞動者承擔不可預見人身風險的基礎之上。
有效維權依賴于清晰的證據意識與準確的責任鎖定。本案為戶外勞動者提供了明確指引:事發后立即報警、就醫以固定證據至關重要;明確責任主體并鎖定飼養人信息是關鍵步驟;理解自身履職行為的合理性是重要抗辯基礎。這些看似簡單的步驟,構成了勞動者在遭遇意外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礎防線。
這起簡單侵權爭議,觸及了數字時代勞動權益保障的前沿問題。司法裁判固然厘清了個案責任,但根本解決之道,仍需多方協同:平臺企業須補位主體責任,完善算法倫理與職業安全保障;社區與居民應共建友善、安全的末端交付環境;監管框架也需與時俱進,回應新型用工風險。唯有讓“最后一公里”成為安全、受尊重的“最后一公里”,流動的服務經濟才能真正承載起應有的文明溫度。
來源 | 人民法院報 作者 | 馬卓爾 關艷瑩
版式 | 麥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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