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新中國司法實踐中極為罕見的"法官造法定罪"案例。
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張德民,他不是適用法律錯誤, 他不是審查證據不嚴, 他是在沒有任何證據、控辯雙方均未主張的情況下,自行在判決書中編造一個"規定",然后據此進行定罪量刑。
這是對《刑法》的褻瀆, 這是對《法官法》的踐踏, 這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剝奪, 這是對司法公信力的毀滅性破壞。
如果這種行為不被追究,那么刑法最根本的“罪刑法定”將流于形式,任何人都可以被定罪!
一、編造了根本不存在的出入境管理機關規定:“具有真實合法的住宿登記是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的前提和必要條件。”
先看張德民法官做出的魯1092刑初307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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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核心,竟是審判長張德民在判決書中自行編造的“出入境管理機關的規定”!該“規定”聲稱:“具有真實合法的住宿登記是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的前提和必要條件。”然而,這一關鍵“證據”在控辯雙方的主張中均未提及,更無任何證據支持,完全是張德民法官的“憑空創造”!
張德民法官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張德民獨自在判決書中寫入了這一虛構的“規定”。不僅如此,還推定對其自行編造的“規定”應當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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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移民管理局、威海市公安局出面否定:規定不存在。
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外國人簽證延期的法定條件為攜帶護照、照片及相關申請事由材料,與住宿登記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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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2024〕第66號(2024年10月30日)
"經檢索查找,您申請公開的'出入境管理機關制作或獲取的,準確含有"具有真實合法的住宿登記是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在未辦理住宿登記的情況下,即便以真實的證明材料申請簽證延期亦不能獲準"表述規定'的信息在本機關制作、保存的文件中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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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機關確認:刑事判決書中的“規定”,子虛烏有!
三、同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該“規定”為張德民胡編亂造!
2025年6月26日,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在(2025)魯 1091 行初 10 號行政裁定書中指出,該刑事判決中的“規定”屬于法官的“概括總結性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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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錘了張德民法官在刑事判決中自行編造所謂“規定”的事實!這種手法,比直接偽造證據更為惡劣!因為它往往被視為“法律適用”,難以被質疑和揭露,讓無辜者百口莫辯!
根據《刑法》第399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枉法裁判罪。張德民法官的行為,完全符合這一罪名的構成要件:故意違背事實,編造不存在的“出入境管理機關的規定”。法官可以在判決書中憑空創造一個“規定”,然后據此把人送進監獄,這還有何司法公正可言?司法公信力將徹底崩塌!
法治之路,不容玷污!張德民法官的行為,是對《刑法》和《法官法》的公然褻瀆,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剝奪,是對司法公信力的毀滅性破壞!如果這種行為不被追究,那么每一個刑事判決都可能成為法官任意“造法”的遮羞布!懇請相關部門立即行動起來,讓法治之光,再次照亮我們前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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