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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公司名皆為化名
案情回顧
在職場江湖中,有一種痛叫做“起于微末,終于離散”。
張某入職A公司時,A公司還只是一個不成體系的初創團隊。作為A公司的初代員工,張某身兼數職,從無到有,硬是靠著自己的人脈和汗水,將A公司一步步壯大。
他不僅負責核心業務的拓展,甚至在A公司資金緊張時,自掏腰包墊付了長達兩年多的差旅費、招待費,金額高達近9萬元。
然而,當A公司羽翼漸豐,老板的心態卻悄然發生了變化。一種“卸磨殺驢”的意圖開始浮現。
被逼絕境
2024年底,A公司給張某布置了一個近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在一個沒有專業設備的環境下,要求他在極短時間內完成一個高難度項目。
張某沒有退縮。他憑借過硬的技術和人脈,找朋友借設備、找工人熬夜趕工,幾乎不眠不休20天,硬生生“手搓”出了產品,按時交付了項目。
項目交付后,張某身心俱疲,同時能感覺到是A公司有意在排擠他,遂提出離職申請。但因項目并未全部完結,老板為讓他繼續做完項目,跟他打起感情牌,最終他也撤回了離職申請,全身心投入項目收尾工作。
待項目走上正軌,張某提出了休假申請。然而,A公司卻在此時過河拆橋,翻臉不認人。
在張某休假期間,A公司單方面認定張某“曠工”,并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試圖以“合法”名義開除他,并拒付那筆近9萬元的墊付款。
面對公司的“倒打一耙”,張某怒火中燒,當即準備相關材料提起勞動仲裁。最終,仲裁委裁決,A公司一次性支付張某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13日期間的工資4.7萬;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2700元。
律師介入
對于該結果,A公司、張某均表示不服,先后起訴至法院。而后,為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某選擇委托霖澳律師事務所協助。律所指派潘虹安律師承辦此案。
潘律師接手案件后,第一時間與張某取得聯系,全面了解案情。
隨后,潘律師協助張某搜集了大量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張某在休假期間仍處理公務,且休假已按流程審批。
雖然部分聊天記錄在證明“持續工作”上存在瑕疵,但潘律師敏銳地抓住了舉證關鍵——公司無法證明張某是“主動離職”后又回來工作,也無法證明其“曠工”是主觀故意。
關于那筆近9萬元的報銷款,為了證明這筆錢是用于公司業務,潘律師協助張某窮盡了所有舉證手段——整理了厚厚的支付記錄、發票、甚至找了20多名同事簽字作證,還有3名證人出庭。
庭審交鋒
庭審過程中,潘律師據理力爭,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見:
1、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性
潘律師指出,張某的休假申請已通過公司內部流程審批,并非無故缺勤。A公司在張某休假期間單方面認定其“曠工”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屬于違法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具備法定事由并履行法定程序,A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張某存在嚴重違紀行為,其解除行為應被認定為違法。
2、關于墊付款的報銷
潘律師強調,張某墊付的近9萬元費用,均有相應的支付記錄、發票及同事證言佐證,且這些費用均用于A公司的業務拓展,屬于履行職務行為產生的合理支出。
A公司作為受益方,理應承擔相應的報銷責任。盡管部分報銷流程存在瑕疵,但張某已盡到合理舉證義務,A公司應依法予以報銷。
3、關于工作年限與賠償金
潘律師進一步指出,張某作為A公司的老員工,其工作年限應從入職之日起連續計算。A公司試圖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實則是為了規避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案件結果
經過潘虹安律師的據理力爭,法院判決發生逆轉:
1、違法解除賠償金:4.5萬元(仲裁階段未支持,律師介入后獲全額支持);
2、拖欠工資:4.7萬元(全額支持);
3、未休年休假工資:5500元(比仲裁認定的金額更高)以及部分報銷款;
辦案心得
#潘虹安律師:“職場如戰場,尤其是對于高管而言,既是公司的功臣,也可能成為利益博弈的犧牲品。借此也提醒廣大職場人,‘公私分明’是底線,所有的墊付必須有規范的審批流程,不要因為‘情誼’而忽略了‘證據’。保留好每一筆支出的憑證,確保費用用途清晰可查;休假流程要合規,即使是口頭批準的休假,也要通過郵件或書面形式確認,避免因‘曠工’被公司鉆空子;離職需謹慎,在提出離職前,務必與公司明確各項權益,避免因‘感情牌’而撤回離職申請,導致后續維權困難。法律是職場人最堅實的后盾,當權益受損時,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才能讓正義不被辜負。”
案件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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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虹安
霖澳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擅長領域:勞動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所獲榮譽:2024年律所新銳獎、2024年度勞動爭議品類十佳案例、2025年度卓越貢獻獎、2025年度勞動爭議品類十佳案例
同行評價:潘律師對待工作認真負責,有較強的責任心和執行力,能夠適應案件中的新情況,從而高效完成工作內容。在案件辦理中善于分析問題、捕捉細節,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能夠為當事人爭取更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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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雪
審核:潘虹安
聲明:
本文歸霖澳律師事務所版權所有,任何個人和單位不經同意不得引用或轉載。本文最終解釋權歸霖澳律師事務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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