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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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執行糾紛實務中,部分債務人為規避向真實債權人履行債務,與他人惡意串通,虛構借貸事實、偽造借條等證據,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制造自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而真實債權人發現后,往往難以維權。
那么,債務人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借貸關系提起訴訟以逃避執行的,是否構成虛假訴訟逃廢債?該行為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典型案例《曹某東訴尹某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明確: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捏造借貸關系、虛構債權債務,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逃避法院執行、侵害真實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屬于典型的虛假訴訟逃廢債行為;該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民事判決被撤銷,行為人還將被處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將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焦點問題為,曹某東與尹某安惡意串通、捏造借貸關系提起訴訟,以逃避尹某安對真實債權人的債務執行,是否構成虛假訴訟逃廢債,該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曹某東、尹某安的訊問筆錄等證據和尹某安與曹某東在再審中的陳述證實,尹某安為逃避承擔保證責任、避免其財產被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與曹某東惡意串通,向曹某東出具借條憑據,虛構50萬元債權債務,并由曹某東作為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
該案民事判決生效后,曹某東申請執行尹某安的財產,相關款項實際由被執行人尹某安領取,制造尹某安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尹某安和曹某東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的方式侵害尹某安真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擾亂審判秩序,損害司法公正,二人行為構成虛假訴訟。
人民法院發現后,應當對虛假訴訟所涉生效裁判依法改判。故判決撤銷原判決,駁回曹某東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決定對尹某安拘留十日、罰款5萬元;對曹某東拘留七日、罰款3萬元。
周軍律師提醒,債權人發現他人存在虛假訴訟逃廢債行為的,應及時收集證據,向法院或公安機關舉報。參與虛假訴訟的行為人,無論作為原告還是被告,都將面臨法律制裁。遇到虛假訴訟認定、逃避執行維權、債權實現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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