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陳某某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值得關注。
據介紹,2019年1月,被告人陳某某利用擔任鐵路車站客運員的職務便利,通過鐵路車票系統查詢他人搭乘高鐵的具體信息,包括有無搭乘高鐵出行、乘車時間、車次、乘車站、到站、座位、證件號碼等公民個人信息,并以每條10元至6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陳某某未在崗期間,以每條5元至10元不等的查詢費通過同事被告人曾某等人代為查詢相關信息。上述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部分被出售給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用于有償查詢演藝人員等的行程信息。截至2021年9月,陳某某違法所得共計約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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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等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依法從重處罰。綜合本案事實、情節、后果等,對被告人陳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一萬四千元不等。對于檢察機關提起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責令陳某某等人分別支付公益損害賠償金二十萬元至一萬余元不等,刪除所有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張尋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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