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舉報:永城市條河鎮政府行政不作為 導致魚山村民邵長利家庭雪上加霜) 實名舉報人:邵長利,男,漢族,身份證號:41232819790807*,住址:河南省永城市條河鄉魚山村二組 123 號,聯系電話:1823638231*親朋好友知道我家情況后非常同情資助我蓋的房。
家庭情況:本人患腦梗多年,勞動能力受限;兒子重度殘疾、長期坐輪椅,生活不能自理;長女在外打零工,次女在讀高中;全家無穩定收入,屬于村里困難家庭。
一、建房背景:父親遺留老宅危房,原址翻建,非耕地
我要翻建的房屋,是已故父親生前居住的兩間老瓦房,宅基地由我依法繼承,屬于合法農村宅基地,并非占用集體土地或可耕地。我現住房屋地勢遠低于周邊房屋,一下雨院內、屋內就嚴重積水,墻體長期浸泡出現多處明顯裂縫、磚塊破損脫落,房屋結構已嚴重松動,屬于隨時可能倒塌的危房,早已不具備居住條件。為解決住房安全問題,況且我大女兒、二女兒已經長大,我才申請扒掉過世父親這兩間老房,在原址翻建三層小樓(同村東側鄰居已建好多年兩層樓房,同地段建房無限制)。
二、建房申請與審批:全程按村干部要求辦理,鎮村干部現場多次查
看未制止
1、村干部指引辦理流程
2025 年 5 月 5 日,向村干部咨詢建房申請流程,村干部通過微信明確告知我到鎮農辦辦理手續。我按指引找到農辦主任訾新超領取了建房申請表,填寫完成后第一時間交給了村干部。
2、持續配合推進審批,村干部未告知任何問題
2025 年 5 月 28 日,我再次通過微信向村干部詢問建房申請審批進度,村干部回復稱需要補充我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我當天便承諾中午將材料送過去。從申請到動工前,我多次主動詢問村干部是否還需補充手續,村干部始終明確答復:“不用了,啥手續都齊了,你直接建就行”,從未告知我建房存在違規問題,也從未叫停申請。
3、施工期間鎮村干部多次到場查看,未制止任何施工行為
2025 年 8 月動工后,鎮干部、村干部多次到建房現場查看,親眼看到我家在施工建房,從頭到尾沒有任何人說違規、沒有建房,從頭到尾沒有任何人說違規、沒有任何人叫停,也沒有任何人下達停工通知,屬于明顯的默認、默許、認可建房行為。
如果真是違建,鎮村干部不可能多次到現場卻不制止,這完全不符合常理,更說明我并非私自亂建。
三、鄰里糾紛:東鄰惡意滋事打人,隨后惡意舉報阻撓建房
2025 年 10 月,我家房屋建至三樓時,東側鄰居無端挑起矛盾、惡意阻撓施工,雙方發生口角后,東鄰動手將我妻子毆打致一根肋骨骨折,妻子重傷住院;我本人也因腦梗受刺激同步住院治療,本就困難的家庭徹底雪上加霜。
在我和妻子住院、無人照料家事期間,東鄰因私人恩怨惡意向鄉
鎮部門舉報我家房屋屬于違建。
四、違規執法:鎮農辦主任訾新超罔顧事實,下達錯誤拆除通知
條河鎮農辦主任訾新超,在未實地核查、未了解建房前因后果、未核實我家繼承父親老宅、原址翻建的事實,更未考慮我家危房居住、重病殘疾的家庭困境下,僅憑東鄰惡意舉報,就直接向我家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 2025 年 12 月 30 日前拆除房屋、恢復耕地。此通知存在三大嚴重錯誤:
1.事實認定錯誤:我是在已故父親遺留的合法宅基地上扒舊危房翻建,并非“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集體土地”,土地性質為宅基地,根本不存在“復耕”的前提和依據。
2.適用依據錯誤:通知書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竺六十五條,但我屬于危房原址翻建,且按村干部要求完成申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但我屬于危房原址翻建,且已按村干部要求完成申請流程,施工期間鎮村干部多次到場查看,并未制止,并非完全未批先建,不適用“責令拆除”的情形。
3.程序嚴重違規:執法前未聽取我的陳述申辯、未核查前期申請材料,僅憑舉報就下達拆除通知,屬于典型的濫用職權、選擇性執法。
五、當前絕境:新房爛尾、危房難住,全家走投無路
新房:2025 年 10 月停工至今,主體裸露在外,歷經風吹日曬、鋼筋銹蝕,已成爛尾樓;
老房:父親遺留的危房依舊,裂縫持續擴大,雨天積水問題絲毫
未解決,一家人仍在危房中居住,時刻面臨房屋倒塌的風險;
家庭:我腦梗多年、兒子重度殘疾、妻子被打傷病未愈,僅靠長女微薄收入維持全家生計,維權無門、求助無路,基本生存權益得不到任何保障。
六、我的核心訴求
1.立即撤銷條河鎮農辦下達的《限期拆除通知書》,糾正事實認定錯誤,認定我家合法繼承宅基地、原址危房翻建行為,不屬于違建;2.依法依規審批我的危房翻建申請,允許我繼續完成新房建設,保障困難家庭的基本居住安全;
3.追究條河鎮政府以及農辦主任訾新超違規執法、濫用職權的責
任,以及魚山村村干部前期默許許可、后期推諉不作為的責任;
4.依法處理東鄰惡意傷人、惡意舉報阻撓建房的違法行為,追究
其打人致傷的法律責任;
5.懇請新聞媒體、社會各界關注我家的遭遇,督促相關部門為困難群眾主持公道!
本人承諾:以上所述內容全部屬實,可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危房照片、在建房屋照片、妻子傷情診斷書、《限期拆除通知書》復印件、與村干部的微信聊天記錄等全部證據,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實名舉報人:邵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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