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同居期間,一方未經允許私自操作對方手機轉走巨額資金,事后補寫借條卻又以“戀愛贈與”、“勞務費”為由拒絕還款。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令男方償還實際轉走的70余萬元本金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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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同居期間的異常資金轉移
據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王女士(化名)與被告李某(化名)于2018年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兩人同居期間,李某多次在王女士熟睡等不知情的狀態下,私自解鎖并操作王女士的手機,通過微信向其個人賬戶進行轉賬。
在上述三個月內,李某共計轉賬數十筆,單筆金額從數千元至五萬元不等,累計轉移資金達70.4萬元。
2023年1月中旬,王女士在核對賬目時發現資金流失,隨即通過微信與李某對質。李某在微信回復中表示“我確實有難處”“這個錢是要還的”。隨后,李某單方向王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到乙方80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并約定了逾期違約金。李某在借條上簽字按印后,將其交付給王女士。
還款期限屆滿后,李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王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爭議:款項性質的法律定性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李某對借貸關系予以否認,并提出多項抗辯理由:其一,主張雙方系戀愛關系,涉案款項屬于“贈與”和“共同消費支出”;其二,主張該款項中包含王女士應支付給其的每月2萬元“勞務費”;其三,辯稱出具《借條》是受女方報警威脅而寫,并非真實意思表示。
針對被告的抗辯,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結合相關證據予以反駁:首先,資金流轉存在異常性,大部分轉賬發生于原告熟睡期間,未經原告確認,不符合正常的戀愛消費或贈與邏輯。被告亦未能提交存在勞務關系或相關消費支出的有效證據。其次,事發后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被告明確表態“我給你打了借條,這個錢是要還的”,證明雙方事后已就私自轉走的款項達成一致,轉化為民間借貸關系。最后,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被告單方出具并交付簽字按印的《借條》,原告予以接收,借款合同即依法成立。被告未能提交受到脅迫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判決:駁回抗辯,以實際轉賬金額為準判令還款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雖不認可形成借貸關系,但其未對實際收款并出具《借條》的事實作出合理解釋,亦未能提交證明其主張的工資及消費支出的有效證據,法院對其抗辯不予采信。法院依法認定,雙方就案涉款項已形成民間借貸關系,案涉《借條》合法有效。
在具體還款金額的認定上,法院依據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的法律規定,剔除了《借條》上虛增的部分(即80萬元與70.4萬元的差額)。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李某償還實際轉賬本金704,000元,并按照《借條》約定支付違約金35,200元,同時需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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