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舒銳
在互聯網直播行業日漸發展的當下,挪用1700萬元資金打賞案件引發社會關注,警示我們家庭式經營企業必須建立現代治理制度,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責任不可讓渡,個人行為失范須由自身承擔后果。
近日,河南鄭州一起涉案金額達1700萬元的挪用資金案引發社會關注。20歲女孩小朱在擔任父親經營公司出納期間,將公司資金用于網絡打賞及盲盒消費。其父朱先生在發現挪用行為后未采取防范措施,直至損失累積至1700萬元方帶女兒投案自首。“她坐牢就是10年起,出來都30多歲了。但這1700萬是身家性命,沒法跟債主交代,只有被定性為贓款才可能追回來。”4月20日,河南鄭州市民朱先生陪同其女兒,到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投案。警方已介入調查。
朱先生曾坦言自己的文化水平不高,與女兒缺乏溝通。這種坦誠固然可貴,但各方責任的邊界不應因輿論的情緒化表達而模糊,有必要對該起事件的道義與法律責任進行厘清。
值得追問的是,為何發現挪用行為時,朱先生選擇的不是第一時間干預與專業矯治,而是繼續放任?這種決策背后是家庭角色與公司管理角色的混同,是親情替代制度的慣性思維,更是對子女行為失范的縱容與漠視。可以說,正是這種將家庭關系凌駕于企業管理之上的思維方式,對子女教育責任的讓渡、長期情感缺失,共同編織了這場悲劇。
從刑法視角審視,小朱的行為已涉嫌職務侵占罪。小朱雖系朱先生之女,但其擔任公司出納職務,負責資金相關工作,具備職務便利條件。其將公司資金用于個人網絡消費,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侵占行為,且涉案金額1700萬元已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當處十年以上刑罰。
朱先生坦言,帶著女兒自首是為了“跟債主交代,只有被定性為贓款才可能追回來”。事實上,這種判斷恐怕也難以在法律上站住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但這里的“追繳”主要針對的是贓款贓物本身,而打賞款項已進入平臺或主播賬戶,需要區分屬于善意取得還是惡意取得。
當下直播已然成為相對成熟的產業,各類法律關系與責任日漸明晰。用戶對主播打賞,用詞雖為“打賞”,但法律上并非直接的贈與關系。在三角關系中,用戶與平臺之間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而主播與平臺之間則另行成立各類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平臺作為技術服務提供者,若履行了身份認證、風險提示等義務,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打賞,屬于合法收入。除非平臺及主播明知或應知資金來源違法,否則難以要求返還。
相關法律精神在《關于加強網絡直播打賞規范管理的通知》中亦有具體體現,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平臺責任邊界:平臺應當履行提醒、限額等相應職責,但在個人消費層面,應當充分尊重消費者自主意愿。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與監管對技術中立原則的尊重,平臺缺乏亦不應被賦予甄別用戶資金來源的實質審查能力。將小朱的家庭悲劇歸咎于平臺監管不力,甚至想用自首退款還債,恐怕不符合技術現實與商業倫理,亦缺乏法律依據。
同時,也有必要為直播行業的正當從業者正名。當前輿論場中存在一種值得警惕的傾向,一旦發生極端消費個案,便將矛頭指向直播行業與主播群體,質疑其道德正當性。事實上,絕大多數主播及其團隊工作人員均依靠合法勞動獲取收入,其權益同樣應受法律保護。以個別極端案例否定整個行業的價值,既不符合事實,亦有失公允。
司法程序的存在,正是為了在個案中厘清權責、定分止爭。在法治框架內理性分析各方權責,是對法律的尊重,同時也是對公平正義的堅守。在互聯網直播行業日漸發展的當下,這樣的悲劇性事件并不鮮見,1700萬元不僅是一個觸目驚心的數字,更應成為一個警示符號,警示我們家庭式經營企業必須建立現代治理制度,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責任不可讓渡,個人行為失范須由自身承擔后果。
(作者單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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