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缺陷致人損害,責任如何承擔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明確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生產者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生產者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體現了法律對產品安全的高度重視和對消費者權益的傾斜保護。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賦予了被侵權人選擇請求權:“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這意味著消費者在維權時,可以根據便利性原則選擇起訴對象,無需證明具體是生產者還是銷售者的過錯導致了產品缺陷。
在責任承擔機制上,法律設計了先行賠付與內部追償制度。如果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如果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二、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有何本質區別
產品缺陷的法定類型主要包括四類:一是設計缺陷,即產品設計方案本身存在安全隱患,如汽車制動系統設計不符合安全標準;二是制造缺陷,即產品生產加工環節未達到設計標準,因工藝問題產生安全風險;三是警示說明缺陷,即產品未對正確使用方法、使用禁忌、安全風險作出充分、清晰的警示說明;四是跟蹤觀察缺陷,即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生產者、銷售者未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而產品瑕疵,是指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不符合產品說明的質量標準,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如家電外觀劃痕、衣物走線不齊等。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的核心區別,在于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風險
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生產者的法定免責事由有哪些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如產品尚在研發、生產環節,被他人擅自取用導致損害的;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即缺陷是產品投入流通后,因他人改裝、不當使用等原因產生的;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即行業內當時的科技水平無法預見、識別該缺陷。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情形包括:被侵權人擅自改裝、拆解產品導致缺陷擴大,未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違規使用產品,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繼續使用導致損害擴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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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甜律師
女,中共黨員,華南師范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天津莫道(和平)律師事務所主任,黨支部書記,武清區信訪事項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楊律師在大學和研究生階段均學習法學專業,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執業以來,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和政府法律顧問,代理數百件民商事訴訟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楊律師認為法律是維權的最后防線,也是最可靠的防線,而好律師是就為當事人維權最重要的殺手锏,請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好律師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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