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號前兩天發布的文章《中國小學生赴弗拉迪沃斯托克慶祝俄“勝利日”》一文遭到投訴,理由是說侵犯了投訴主體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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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主體看起來像是“心靈受傷很深”的樣子,似乎那篇文章的內容對于有些人來講確實讓他們認為“不體面”,因為投訴主體連續對那篇文章進行了4次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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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仔細看了看我那篇文章。文章引用了俄羅斯媒體塔斯社和“今日俄羅斯”的新聞原文,這兩篇新聞在網上現在仍然可以公開查到,而且相關新聞原文也沒有禁止轉載。我在文章中還簡單介紹了一下海參崴這座城市的歷史,這部分的內容也是在網上公開可查的。我對于新聞本身也沒有發表任何評價,沒有表達我的任何看法,更沒有提到投訴主體的名字,沒有提到赴俄參加“勝利日慶典”的那所小學校的名字。所以我認為我這篇文章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侵權。我當然不會把文章刪除。
我那篇文章只是轉述新聞,發表了一些完全客觀的、公開合法的信息。如果不是投訴主體發起投訴,我都不知道新聞竟然是跟這家投訴主體相關的。當然,現在我跟讀者朋友們都知道了。如果不是投訴主體發起投訴,認為新聞所描述的事情“侵犯了名譽權、給投訴主體的聲譽帶來負面影響”,我甚至都沒意識到新聞所描述的事件哪怕投訴主體也認為是“不體面”的。
我真想問一句:如果自己都認為“不體面”,為什么還要去做呢?
我的一位律師朋友告訴我,網上發起投訴其實是很不明智的行為,因為需要提供理由和個人信息,就算“殺人一千”至少也會“自損八百”。
現在看來還真是這樣。如果投訴主體沒有發起投訴,誰會知道這件事情跟他相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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