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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基層法院原副院長王某某,就其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仍在通過法定申訴途徑主張相關權利。該案經一審、二審法院審理作出生效刑事裁判后,王某某向當地相關法院提出的再審申請,于 2025 年被該院依法駁回。
一、案件相關事實情況
據當事人王某某陳述,事件起因于 2011 年底的一次投資行為,其當時以親屬名義入股了本地一家投資擔保有限公司。2013年,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深入開展,王某某在此過程中深刻認識到,公職人員經商入股屬于違規錯誤行為。2013 年 12 月 20 日,王某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所持有的該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此退出該公司的經營管理。該股權轉讓的時間節點,在案件后續偵查、審理環節的相關材料中,有執法部門、檢察機關及二審法院的相關認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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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 王先生提供)
2015 年 9 月,上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因相關經營行為爆發債務危機。據王某某提供的相關材料顯示,其在得知公司債務危機相關情況后,退還了持股期間獲得的全部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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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明 王先生提供)
2019 年 4 月,當地執法部門對該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立案偵查,王某某被追加列為刑事立案對象。該案后續經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2025 年,王某某就該案向當地相關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該院經審查后,作出駁回申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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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通知書 王先生提供)
二、當事人的申訴核心主張
王某某及其申訴代理人在申訴材料中,就該案提出了相關主張,核心圍繞刑事責任認定邊界展開。
根據涉案項目專項處置工作組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該案二審法院生效裁定書載明的內容顯示: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王某某完成股權退出時,涉案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無未償還借款,未造成經濟損失與社會危害;案涉后續巨額債務,均形成于王某某退出公司經營之后,系他人后續經營行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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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說明 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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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資料 王先生提供)
王某某在申訴中主張,根據刑法罪責自負的基本原則,其已完全退出涉案公司的經營管理,且退出時涉案公司未產生相關債務及社會危害,不應為其退出后他人的經營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王某某表示,其認可自身以親屬名義入股投資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公職人員從業紀律的相關規定,愿意接受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其在申訴中提出,其持股期間涉案公司經營正常,未造成相關損失,且已主動完成股權轉讓退出、全額退還了持股期間獲得的全部紅利,該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相關規定,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當事人提及的案件審理相關情況
王某某在申訴材料中提及,該案二審審理期間,二審法院曾四次召開審判委員會討論該案。王某某稱,其了解到多數委員的意見傾向于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亦有委員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最終該案生效裁定維持了一審有罪判決。
另據王某某提供的材料顯示,該案再審審查期間,多位當地人大代表曾就該案聯名提交監督建議,認為王某某在黨的十八大召開后,主動退出相關違規行為,已全額退繳相關所得,社會危害性較低,依法可不予刑事處罰。王某某表示,該監督建議未獲相關部門的實質性回應,其再審申請最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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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建議書 王先生提供)
四、當事人后續申訴相關情況
該案生效刑事判決作出后,王某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王某某表示,其始終尊重并敬畏法律,愿意為自身當年的違紀行為承擔相應的黨紀政務責任,但不認可該案生效判決對其作出的有罪認定,因此堅持通過法定途徑進行申訴。
截至發稿,王某某仍在依照法定程序,向相關司法機關及監督部門提交申訴材料,申請對該案啟動審判監督復核程序,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與審理程序,依法作出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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