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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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經常會遇到合同明確約定工程價款下浮一定比例結算,但該下浮約定導致工程價款低于施工成本、顯失公平的情形。
那么,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款下浮導致結算價低于施工成本、顯失公平的,法院是否可以不予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葛振強等與中外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下浮結算,若下浮后價款明顯低于施工人實際施工成本,對施工人顯失公平,且發包人通過違法分包獲取差額利益的,法院可依據公平原則,對該下浮約定不予適用,按實際成本據實結算工程款。
本案焦點問題為,案涉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直接費下浮14%條款,因低于施工成本顯失公平,法院可否不予適用。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葛振強等實際施工人與中外園林公司簽訂《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約定案涉工程以定額直接費(人工、材料、機械費之和)為基礎下浮14%、一次包定結算。案涉工程完工后,經鑒定,案涉工程僅人工、材料、機械三項直接費已接近施工成本,在此基礎上下浮14%,將導致工程價款明顯低于實際施工成本。同時,中外園林公司存在違法分包行為,并通過該下浮約定獲取差額工程款。葛振強等主張該下浮約定顯失公平,不應適用;中外園林公司則主張應嚴格按合同下浮比例結算。
從以上事實及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工程價款結算原則上尊重當事人約定,但下浮約定導致工程款低于施工成本、對施工人顯失公平,且發包人因違法分包獲利的,該約定突破公平原則底線,法院有權不予適用,按實際成本確定工程造價。
據此應當認定,本案合同約定的下浮14%條款導致工程款低于施工成本,對實際施工人顯失公平,法院依法對該下浮約定不予適用,依據充分。
此外,意思自治并非絕對,民事活動應遵循公平原則。從本案案情看,案涉下浮條款已使施工人無法收回基本施工成本,而發包人通過違法分包從中獲利,繼續適用該約定將造成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一、二審法院基于公平原則,對下浮約定不予適用,最高院再審審查亦予以維持,符合法律精神與司法價值取向。因此,中外園林公司主張按合同下浮結算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適用下浮約定的裁判合法合理。
周軍律師提醒,建設工程價款下浮約定不得突破成本底線,低于成本顯失公平的下浮條款,法院可依法不予適用。實際施工人發生糾紛后可通過造價鑒定證明成本事實,主張撤銷或不予適用顯失公平條款。遇到工程款結算、下浮比例爭議、合同顯失公平認定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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