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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師代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的案件。該案件大體案情為:幾個未成年人沒有找到理想的工作,但都愛慕虛榮,用著最版的蘋果手機,住著公寓酒店,整日游手好閑,領頭的未成年人小李跟他們幾個商量得想想賺快錢的辦法,不然總有一天得山窮水盡,大家都得一起喝西北風。一次偶然的機會,小李有一天刷短視頻,刷到一個搞仙人跳的視頻,他腦袋一轉,發現這確實是個快速賺錢的門路,其把自己的想法告訴另外幾個未成年人,幾個人一拍即合,便一起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幾個人分別或一起作案多起,在幾起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反抗或其他原因,包括小李在內的少數幾個未成年人對被害人實施了輕微暴力,偵查機關便將這幾起帶有輕微暴力的案件都定性為搶劫案。這種情況嫌疑人的行為真的就構成搶劫罪了嗎?
大家都知道,嫌疑人的行為一旦被旦定性為搶劫罪,起刑點即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敲詐勒索罪的起刑點在三年以下,兩罪的刑期差距巨大。因此,本律師對本案的主要辯護任務就是盡可能的打掉搶劫罪。
本案的最終定性,核心在于判斷嫌疑人所使用的暴力或脅迫手段是否達到了“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使其不得不當場交付財物”的程度,需要先理清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分標準,才能對本案嫌疑人的行為進行定性。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均可能包含暴力、脅迫手段及非法取財目的,但兩罪在行為方式與對被害人的心理強制程度上存在本質區別,我們看一下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核心區分標準。
搶劫罪的本質特征在于,行為人實施的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必須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被害人處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境地,其財產交付具有“當場性”和“被迫性”,即暴力脅迫與取財行為在時間、空間上緊密連接,被害人沒有選擇的余地。
敲詐勒索罪的行為邏輯則表現為,行為人以將來實施的不利后果(如揭發隱私、損害名譽、實施傷害等)相威脅,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從而“被迫”交付財物。被害人通常仍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和選擇空間,其交付財物并非在暴力直接控制下的當場行為。
司法實踐中,區分兩罪的關鍵在于綜合判斷暴力、脅迫的強度、是否當面當場發出、取財是否具有當場性。正如本案以捉奸為名實施仙人跳的過程中,部分嫌疑人對被害人實施輕微暴力到底是搶劫還是敲詐勒索? 根據以上所歸納的觀點,如果嫌疑人的行為同時具備“威脅方式為當面發出、威脅時間為當場、威脅內容為人身威脅、取得財物時間為當場”四個條件,通常應認定為搶劫罪,反之則應被定為敲詐勒索罪。
辯護人通過對被害人陳述的內容及多名嫌疑人的供述內容進行比較分析,發現有的被害人自己對被實施暴力行為的過程的描述本身就存在矛盾,有的被害人一開始說沒看到嫌疑人怎么打的自己,后來又說看到嫌疑人用拳頭打的自己的胸部、用腳踢的自己的腰等等,有的被害人也承認雖然遭到嫌疑人的毆打,但是打的不嚴重,自己也不害怕嫌疑人打自己,只是擔心這件事傳出去丟人,才同意給了嫌疑人錢財。有幾起案件中,多名嫌疑人均供述在被害人索要錢財過程中,被害人進行了討價還價,被害人的陳述中也存在類似的情節。本案中,部分嫌疑人對被害人實施輕微暴力的過程也極為短暫,嫌疑人主要還是以語言威脅為主向被害人索要錢財,很顯然,本案部分嫌疑人輕微的暴力行為沒有達到完全壓制被害人的程度,被害人均存在選擇給錢或還是不給錢、選擇多給還是少給的相對自由的意志。本案更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
因此,仙人跳過程中使用了輕微暴力,不一定構成搶劫罪,
本律師認為,本律師所代理的該起案件應當全案按敲詐勒索罪處理,嫌疑人均不構成搶劫罪,本律師也在整理更加詳細的辯護意見,期待該案在審查起訴期間辦案檢察官可以接受本律師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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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濟南刑事律師張海偉,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免存在個別錯誤之處,請指正。創作不易,嚴禁抄襲,如轉載請注明文章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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