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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正式施行。
新規之下,醫生的合規紅線在哪里?藥企如何規范化經營?醫學界專訪資深醫事法律師趙因,逐條詳解。
撰文丨汪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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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自今日(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一個月來,《解釋(二)》在醫藥圈引發廣泛討論。“醫生收回扣3萬元即入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量刑標準統一”“單位行賄門檻大幅下調”等關鍵變化,被多家媒體反復解讀,也讓一線臨床醫生和醫藥企業從業者倍感關注:
哪些日常行為可能踩到紅線?過去模糊的“灰色地帶”如何重新審視?合規銷售究竟應當怎么做?
4月28日晚,“醫學界”特別邀請全國律協醫藥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因律師做客醫學界直播間。
趙因律師同時擔任四川省醫學會醫師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是最高檢民事行政優秀專家,長期專注醫療衛生法律實務及醫藥行業合規與刑事風險防控。
本場直播中,趙律師圍繞《解釋(二)》的核心要點、新舊對比、對醫生與藥企的現實影響以及合規路徑進行了系統解讀,并現場回答了觀眾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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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場專訪實錄(根據直播內容整理,有刪節)。
醫藥反腐邁入“刑事化、法治化、常態化”
醫學界:4月10日“兩高”發布《解釋(二)》,5月1日正式施行。請您先幫我們梳理一下,這部司法解釋出臺的整體背景是什么?它在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特別是醫藥反腐的整體布局中,處于什么樣的位置?
趙 因:“兩高”發布的這部司法解釋,是我國醫藥反腐邁向刑事化、法治化、常態化的重要里程碑。
它以《刑法》中關于貪污賄賂犯罪的條款以及《監察法》的相關規定為上位法依據,與近三年來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行動緊密銜接。過去,醫藥反腐主要側重于行業整治和行政追責;而本次司法解釋將處方權、醫用耗材使用權、藥品采購權等核心權力全面納入刑事規制范疇,針對性地回應了醫藥領域“帶金銷售”屢禁不止、執法標準不統一、刑事打擊力度不足等行業頑疾,為醫藥領域劃定了清晰、嚴格、無例外的刑事法律紅線。
醫學界:《解釋(二)》全文24條,條款比較密集。不必逐條展開,請您重點講講——對醫療行業沖擊最大、最值得醫務人員和藥企關注的幾個條款是哪些?它們分別回應了哪些問題?
趙 因:本次司法解釋中,有3個條款對醫藥行業的影響最為深遠,直擊行業長期痛點。
第八條:統一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終結了醫藥領域受賄犯罪的量刑“雙軌制”,解決了過去因身份差異導致的追責不公問題——比如公立醫院與民營醫院之間的差別。
第四條:大幅下調了對單位行賄罪的入罪門檻,破解了過去單位行賄追責門檻過高、震懾不足的難題。
第十一條:明確將回扣、講課費、咨詢費、禮品卡、旅游、裝修補貼等一切財產性利益均計入受賄數額,全面封堵了變相賄賂、隱形利益輸送的法律漏洞。
醫療回扣3萬元起即入刑
醫學界:其中一個特別受關注的變化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一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執行”。這句話該如何理解?對普通臨床醫生意味著什么?
趙 因:從法律層面講,公立醫療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普通醫務人員、民營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一般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這是對主體的解釋。
在司法實踐中,過去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入罪起點是3萬元,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入罪起點是6萬元。這種“雙軌制”容易引發行業僥幸心理。本次司法解釋明確將這兩類主體的受賄定罪量刑標準完全統一,入罪與量刑檔次也保持一致——
3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較大”;
20萬元至300萬元為“數額巨大”;
3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該標準適用于公立、民營、基層醫療機構的所有醫務人員,再也沒有機構、崗位、身份方面的區別。對于普通臨床醫生而言,處方回扣、耗材提成、科室返點等利益累計達到3萬元,即構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沒有身份豁免空間。
醫學界:也就是說,從5月1日開始,過去因身份不同而存在的“緩沖地帶”基本上就消失了?
趙 因:5月1日以后,就是統一的執法標準。
醫學界:業內一直有種說法——“過去對單位行賄罪量刑過輕,是醫藥商業賄賂一直斬不斷的漏洞”。新規是怎么補上這個漏洞的?
趙 因:過去,對單位行賄罪存在入罪門檻高、量刑偏輕、責任切割容易等制度短板。在醫藥領域,常常出現醫藥代表個人擔責,而企業以“個人行為”推諉單位責任的情況;僅以行政處罰很難形成有效震懾。
本次司法解釋從實體與程序雙向補全漏洞:實體上大幅降低入罪門檻,小額行賄亦可追責;程序上明確——為單位謀取利益、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即認定為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追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徹底杜絕了過去“棄車保帥”的操作空間。
醫學界:對單位行賄罪的入罪門檻同步降低——個人對單位行賄10萬元、單位對單位行賄20萬元即可入罪。相比過去,有哪些明顯變化?對醫藥企業的銷售模式會形成什么壓力?
趙 因:我們對比一下單位行賄罪新舊入罪門檻——
個人對單位行賄:舊標準為20萬元以上立案,新標準降至10萬元即可入罪;
單位對單位行賄:舊標準為200萬元以上立案,新標準降至20萬元即可入罪,相當于降低到原來的1/10;同時,醫療領域行賄行為依法從重懲處。
入罪門檻的調整,對傳統“帶金銷售”模式將構成毀滅性打擊。如果以會議、咨詢、返利等名義,與藥品銷量、處方量掛鉤進行利益輸送,將面臨極高的刑事風險,傳統“帶金銷售”模式再無生存空間。
醫生四類高頻行為 5月1日起觸及刑事紅線
醫學界:很多一線醫生會問,3萬元這個數字離我究竟有多遠?我的日常行為中,哪些可能在新規執行后踩到紅線?請您列舉幾個典型場景。
趙 因:從5月1日起,有四類高頻行為將觸及刑事紅線,累計達到3萬元即可立案追責——
第一類:處方回扣、醫用耗材/試劑提成等直接利益輸送行為;
第二類:以科研、講課、咨詢為名義,只掛名不提供實質勞務、報酬與處方量掛鉤的變相受賄;
第三類:科室統一收取回扣、集體分配的共同犯罪行為——很多醫務人員覺得這種情形不會承擔多大責任,但現在依法應認定為共同犯罪;
第四類:收受禮品卡、消費卡,接受旅游、裝修補貼、高消費宴請等財產性利益。
醫學界:3萬元這個金額是怎么計算的?比如,是同一家供應商兩年內累計金額嗎?
趙 因:是所有渠道、所有形式累計計算。多次收受利益累計達到3萬元,即達到入罪標準。即便單次收受的是小額財物,多次累計達標依然構罪。
過去部分人員以“小額多次”的方式規避法律風險,現在這條路已經走不通。這一變化釋放了一個非常明確的信號:醫藥回扣不再只是行業違紀行為,而是刑事犯罪;醫藥領域反腐無死角、零容忍,不再“抓大放小”,全面壓實全行業法律責任。這條紅線碰不得。
醫學界:還有一個非常常見的場景——所謂“科室回扣”,由科室主任統一收取再分配。新規實施后,這種情況會被怎么定性?是不是說科室里的每一位成員都要承擔責任?
趙 因:科室統一收取回扣、集體分配的行為,依法認定為共同受賄犯罪。科室主任、主要負責人一般認定為主犯,其他參與領取、分配財物的人員,按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追責。
司法實踐中,“不知情”“科室發的獎金”這些抗辯理由難以成立——長期領取相關財物,默許相關行為,參與分配流程,均可推定主觀明知,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講課費、咨詢費、專家費 合法與違法的邊界在哪?
醫學界:醫生群體很關心一些“灰色地帶”——學術會議講課費、咨詢費、課題合作費、專家勞務費等,這些都是正常學術交流中常見的收入形式。新規之下,合法與違法的邊界到底怎么判斷?
趙 因:我們也支持醫生取得合法的勞務報酬。合法的勞務報酬必須同時滿足四項核心要件——
第一,要有真實的勞務內容;
第二,要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轉賬要“公對公”賬戶支付;
第四,要開具合法正規發票。
同時,報酬不得與處方權、采購權、藥品耗材銷量掛鉤。如果出現僅掛名而無實質工作、報酬金額明顯超出合理標準(醫療界對主治、副高、正高等不同職稱的課時費均有相應區間)、費用與開藥量/使用量直接掛鉤,或者采取現金支付、私人賬戶轉賬、沒有合同沒有發票等情形,均可以直接認定為變相賄賂。
總結一句話:與處方權、采購權無關聯的合法勞務可以收取,掛鉤即為賄賂犯罪。
醫學界:如果醫生在5月1日之前就已經存在收受回扣的行為,新規是否會適用已經發生的行為?是否會被重新追溯?
趙 因:刑事追責適用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基本原則。5月1日之前實施的收受回扣行為,原則上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如果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更輕,適用舊法。
但是,已案發但尚未審結的案件,審理時適用新規標準。行為人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如實坦白的,可依法從寬處理。
“醫藥代表行賄,公司難逃罪責”
醫學界:醫藥行業最近討論最多的一句話是——“醫藥代表行賄,公司也難逃罪責”。過去醫藥代表個人擔責、公司“切割”的做法是不是馬上就行不通了?公司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趙 因:以前,醫藥代表行賄多被認定為個人行為,企業很容易與個人責任進行切割。但本次司法解釋明確——醫藥代表履行的是職務行為、代表公司處理業務、為企業謀取交易機會、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直接認定為單位行賄罪。
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高管、銷售負責人等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企業再也無法通過責任切割規避刑事處罰。
醫學界:傳統的“帶金銷售”模式還有生存空間嗎?合規的銷售模式應該是什么樣子?
趙 因:5月1日之后,與藥品銷量、處方量掛鉤的“帶金銷售”模式完全清零,屬于高風險刑事違法行為。
醫藥企業合規銷售的核心方向是:開展純學術推廣、真實科研合作、合規學術會議;所有費用可追溯,票據與實際業務相匹配;嚴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徹底切斷與處方權、采購權、銷量掛鉤的經濟往來。這才是企業合規的銷售模式。
如何堅守合規?
醫學界:從可操作角度,能否給臨床醫生一組建議——哪些高風險場景必須警惕?您最想送給醫生朋友的一條“底線”原則是什么?
趙 因:我剛好這兩天在藏區出差,在路上和一位醫院管理人員交流時也聊到這個話題。其實有一個原則就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臨床醫生應堅守“三不原則”——
不收:不收回扣、禮品卡、有價證券,以及旅游、高消費宴請等利益輸送;
不掛名:不掛名領取報酬,不收取與處方權、采購權掛鉤的報酬;
不參與:不參與科室小金庫、集體分贓等違法活動。
實操規范上:合法勞務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要求公對公轉賬支付、收費后開具正規發票、全程留痕備查,證明自己是因付出實際勞務而合法取得報酬。
核心底線一句話:凡是與處方權、藥品耗材采購權掛鉤的財物,一分一厘都不能收取。
醫學界:從企業層面,醫藥企業當下應當從哪幾個維度立即行動?
趙 因:醫藥企業應從四個方面立即搭建合規體系——
第一,全面停止“帶金銷售”模式,徹底取消與藥品銷量、處方量掛鉤的各類費用;
第二,保障學術活動真實可追溯,會議、咨詢、科研等業務做到人、事、錢、票完全一致;
第三,強化內控管理,嚴格審核費用報銷、開展全員合規培訓、建立合規舉報機制、定期開展內部審計;
第四,規范醫藥代表管理,業務行為全程留痕,嚴禁現金交易,嚴禁私下接觸醫務人員進行利益輸送。
醫學界:如果企業或醫生過去一段時間存在違規行為,現在主動糾正或主動報告,在法律上還有空間嗎?
趙 因:我國刑法一直鼓勵主動交代——可以認定為自首;積極退贓也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這些都是為行為人減輕刑事處罰保留的法律空間。
醫學界:最后,請您用一句話送給屏幕前的醫生朋友和醫藥行業同仁。
趙 因:合規不是行業的約束,而是職業的保護——堅守刑事法律底線,方能行穩致遠。
(本文根據“醫學界”2026年4月28日直播《醫藥反腐5月全面升級,醫生、藥企如何堅守合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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