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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處罰結果
01
戴某壽倒賣回流藥案
倒賣回流藥
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情況下,戴某壽通過微信聯系上下家收購、銷售“醫保回收藥品”,并租用倉庫作為場地,雇傭他人負責打包、郵寄藥品。經核實,戴某壽將所收購的“醫保回收藥品”銷售給冀某洲、彭某等人,共收款390余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藥品數萬盒。
處罰結果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處戴某壽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2萬元。
02
陶某云、徐某俠詐騙案
詐騙案
為牟取利益,參保人陶某云從2023年開始,濫用醫保報銷政策,自己本來沒有心腦血管疾病、哮喘、精神病等病史,卻持醫保卡多次到多家醫療機構多開、虛開治療這些疾病的藥品,并將價值22萬多元的藥品低價出售給他人。
其間,陶某云在結識徐某俠后,接受徐某俠授意,持醫保卡在多家醫療機構虛開價值8萬余元的藥品,并以低價賣給徐某俠。
處罰結果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參保人利用醫保待遇轉賣藥品牟利,以及教唆、收購此類藥品者,均已觸碰法律紅線。”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陶某云、徐某俠均構成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一年七個月。
本文部分素材取自《京醫保發(2021]22號》《京醫保中心發〔2022]39號》《京醫保發[2024)]18號》,僅供科普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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