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勞動創造幸福,實干成就偉業。值此“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為切實強化勞動者合法權益司法保障,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示范引領和規則指引作用,達川區人民法院精選發布5起涉勞動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旨在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明規,進一步壓實企業合規用工主體責任,引導勞動者增強法治意識,依法理性維權。以司法裁判定分止爭,以法治力量護航奮斗,讓和諧勞動關系扎根社會,讓法治陽光溫暖每一位勞動者,傳遞司法溫度、彰顯法治力量。
工傷保險守底線 依法維權筑公平——蔡某某等與達州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周某某入職某商貿公司從事搬運工作,月工資4000元,以現金形式發放。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某商貿公司未依法為周某某購買工傷保險。2023年8月9日,周某某搭乘王某軍駕駛的貨車,為某商貿公司的經銷商送貨,行駛途中因王某軍駕駛不當,致使車輛失控撞于道路右側路燈后側翻,造成王某軍受傷、周某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及該車、路燈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12月,達州市達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周某某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其認定為工傷。
某商貿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4年8月14日,法院判決駁回某商貿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商貿公司仍不服,上訴至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0日,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后蔡某某等人因親屬周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爭議,以某商貿公司為被申請人,向達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被申請人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給申請人支付周某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合計人民幣635792.83元;由被申請人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按月向申請人蔡某某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1421.26元;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原、被告均不服該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之規定,周某某搭乘王某軍駕駛的貨車送貨期間,因交通事故死亡,達州市達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周某某系因工死亡,且該《認定工傷決定書》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予以確認。某商貿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為周某某繳納工傷保險,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承擔周某某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遂判決某商貿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蔡某某等四原告支付88萬余元。
宣判后,某商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2025)川17民終120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職工因工死亡后由單位全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典型案例,對規范用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搬運工等體力勞動者往往是工傷保險權益易受侵害的群體。本案中周某某因工傷亡后,歷經工傷認定、行政訴訟、勞動仲裁及民事訴訟全流程,法院依法確認其因工死亡性質,明確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未參保不能免除工傷賠付責任,全額支持死者近親屬工傷保險待遇訴求,既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也警示各類市場主體依法規范參保用工,從源頭上防范用工風險,對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積極引導作用。
厘清關聯用工邊界 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達州某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訴馬某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日,馬某某入職達州某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路公司),任職會計,專門負責某路公司的賬務資料。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系某路公司實際控股人杜某某發放。某路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為馬某某繳納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間的個人所得稅。
2024年1月31日,馬某某從某路公司離職。2024年2月1日,馬某某入職某森公司。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納稅扣繳義務人變更為某森公司。實際用工過程中,馬某某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發放人均與前述一致,其與某森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年7月31日,馬某某在某森公司離職員工工資匯總表上簽字,表格明確其崗位為會計,月薪資標準8000元,列明2023年6月至2024年7月各階段欠付、應發工資金額,核算扣除已付工資后,合計應付工資46393元,審批人簽字確認。后馬某某再未到某森公司上班,案外人杜某某向被告馬某某支付完畢上述款項。
2024年9月,被告馬某某向達州市達川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年12月18日,達州市達川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一、由某路公司支付馬某某二倍工資差額40000元;二、由某路公司支付馬某某經濟補償8000元。
某路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路公司是否應當向馬某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問題。
其一,關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否應付二倍工資差額的問題。勞動合同系雙務合同,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合同內容進行共同確認并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某路公司并能提交由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書面勞動合同,其舉證的員工入職表系其單方制作,無馬某某簽字確認,據此不能認定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馬某某于2023年6月1日入職某路公司,雙方建立事實勞動關系,某路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一個月未履行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義務,依法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結合馬某某入職時間及工作標準,核定二倍工資差額按5個月計算,合計40000元。
其二,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金的認定。馬某某雖主動離職,但系其與原告實際控制人杜某某協商一致后離職,并非勞動者單方無故離職,某路公司應向馬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針對某路公司主張馬某某有與其關聯公司混同用工,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抗辯意見。案涉期間,馬某某雖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未發生變動,但用工主體、薪資來源、個稅扣繳主體分段明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用工及薪資歸屬于某路公司,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用工及薪資歸屬于某森公司。某路公司與某森公司均為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應獨立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不論是否存在混同用工,均是用人單位基于自身經營管理需求所采取的行為,不能因混同用工而減少或降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即使存在混同用工,在最后一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用人單位也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某路公司未舉證證明混同用工系勞動者本人原因所致。其以混同用工為由拒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路公司支付被告馬某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0000元,支付被告馬某某經濟補償8000元;宣判后,某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2025)川17民終68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聚焦關聯企業混同用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兩類常見勞動爭議,明確了司法裁判規則,兼具實務指引與法治宣傳價值。
一是規范關聯企業用工邊界,杜絕責任規避亂象。認定關聯公司雖為獨立法人,但不得以混同用工為由規避簽訂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法定義務,切實筑牢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防線;二是統一解除勞動關系裁判尺度。對非因勞動者自身原因導致用工主體變更、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明確用人單位仍需支付經濟補償,為同類案件審理提供參考,助力構建和諧穩定勞資關系。
明晰企業用工責任 嚴守安全生產底線——唐某訴成都某建筑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唐某系成都某建筑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筑公司)雇傭的勞務人員,雙方于2023年9月10日簽訂《勞務雇傭合同》,建立勞務雇傭關系。
2023年11月4日,唐某在某建筑公司位于達州市達川區石板街道金銀村進行天然氣管道改線工程施工時,因土體塌方受傷,次日被送往達州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傷情為骨盆骨折、腹腔積液(積血)、肋骨骨折、創傷性盆腔血腫、坐骨神經損傷等,于2024年3月2日出院,共計住院治療147天。治療期間,共計產生醫療費用111964.02元、院外藥品費14875.3元、門診掛號費198.5元、護工費42100元。其家屬為陪護照料,自2023年11月13日起租賃達州市通川區鳳翎錦繡房屋一套,共支付租金9000元。且在處理案涉事故事宜期間,產生酒店住宿費6259元。
2024年6月21日,唐某自行委托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評殘鑒定,鑒定結論為傷殘等級一處七級、一處九級、一處十級,誤工期365日,護理期150日,營養期60日。唐某主張某建筑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施工安排不當且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建筑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31423.46元。
某建筑公司辯稱,唐某對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錯,其作為現場施工技術人員,作業過程未遵守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范,未按設計圖紙施工且未使用項目部抽排水設備,導致泥土松軟,最終引發土體塌方。同時,該公司對唐某自行委托作出的司法鑒定結論不予認可,向法院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書要求重新鑒定,法院按照法定程度委托成都蓉城司法鑒定中心對唐某傷情進行司法鑒定,該機構鑒定意見為:唐某傷情構成一處七級、兩處十級,誤工期365日,護理期15日,營養期90日。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個人與非個人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被告某建筑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屬于原告唐某廣義上的用人單位,該勞務關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所規定的個人之間勞務關系存在顯著區別,用人單位在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中,其在風險負擔能力及事故防范能力等方面具有絕對優勢,并從個人提供的勞務中獲取商業利益,作為獲益方,應當為勞務者提供更充分的勞動保護。
關于用人單位與個人之間勞務關系歸責原則,不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即根據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而應當參照勞動關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若勞務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減輕或免除用人單位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庭審中辯稱原告唐某自身存在過錯,但其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唐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對某建筑公司要求唐某自行承擔部分責任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判決被告某建筑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唐某人身損害賠償金546177.14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建筑施工領域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典型案例,聚焦企業與個人用工責任認定難題,精準區分企業用工勞務關系與個人之間勞務關系的法律邊界,明確企業具有更高的風險防控和安全保障能力,且從勞務中獲取經營收益,理應承擔更嚴格的用工保障責任,不應直接適用過錯分擔原則,僅在勞務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減免企業賠償責任,為同類勞務糾紛提供清晰裁判指引。
此外,本案緊盯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痛點,通過司法裁判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倒逼企業筑牢安全防護意識,規范施工現場管理,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從源頭防范施工安全事故,切實保障廣大勞務者合法權益。
厘清用工實質關系 彰顯司法為民溫度——肖某訴某誠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中鐵某局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0日,中鐵某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某局)成達萬高速鐵路工程指揮部(甲方)與某誠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誠勞務公司,乙方)簽訂《隧道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某誠勞務公司分包大山坪1號、2號隧道工程;分包范圍涵蓋隧道開挖、支護、襯砌、洞口防護及附屬等全部工序勞務分包作業。合同同時約定,乙方在進場施工1個月內向甲方提供參加本項目施工的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及身份證,原件查驗后復印備案,填寫乙方從業人員登記表。
2023年7月6日,原告肖某經案涉項目帶班人員劉某介紹,前往某誠勞務公司承建的成達萬高鐵項目(達州段大山坪隧道)從事混凝土澆筑工作。2023年7月9日23時許,肖某在大山坪隧道罐車旁放混凝土時,放料槽突然墜落砸中肖某身體,致其受傷。事故發生后,案外人李某于2023年7月11日19時48分向達州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園分局石板派出所街道報警,稱7月9日23時左右,在達州市高新區某鎮發生一起傷人事故。經民警初查,確認肖某因工地放料槽墜落被砸受傷的事實。
2024年4月23日,肖某就其與某誠勞務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向達州市達川區勞動仲裁委申請確認勞動關系,2024年5月29日,達州市達川區勞動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肖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肖某與被告某誠勞務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肖某于2023年7月6日進入某誠勞務公司承包的案涉項目工地工作,在該公司鋼筋混凝土(二襯班)班組余某金的安排從事混凝土澆筑工作,某誠勞務公司為肖某提供了工作崗位、工作場所,并明確了具體工作內容,約定每月勞動報酬為8000元;肖某亦接受某誠勞務公司的工作及余某金管理,雙方已實際建立用工關系。
2023年7月9日事故發生后,某誠勞務公司項目負責人石某君為肖某支付醫藥費共計4萬元,并于2023年9月5日委托案外人劉某向肖某支付2023年7月6日至9日的工資800元。結合庭審各方陳述,石某君于2023年7月31日與肖某補簽勞動合同;另據肖某家屬姚某芳與石某君的微信聊天記錄、肖某與石某君通話錄音來看,石某君均認可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僅以合同提交項目部后遺失為由未予出示。此后,中鐵某局多次要求某誠勞務公司補交勞動合同,某誠勞務公司拒不補交。
從以上事實足以推定肖某與某誠勞務公司事后補簽了勞動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年修正)第九十五條“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之規定,原告肖某主張其與某誠勞務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聚焦建筑施工領域勞動爭議,明確事實勞動關系認定以“實際用工”為核心,不受書面勞動合同簽訂時間限制,厘清了用工關系認定核心標準。
法院依法運用證據妨礙規則,對持有勞動合同卻拒不提交的用工單位作出不利事實推定,有效破解勞動者舉證難題,筑牢勞動者維權司法屏障。同時,本案裁判直擊建筑行業勞動用工不規范痛點,倒逼用工單位依法完善用工管理,既維護建筑工人勞動權益,也為統一類案裁判尺度、規范建筑行業用工秩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供有力司法指引。
依法懲處惡意欠薪 用心守護勞有所得——林某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林某杰與曾某軍簽訂合伙協議,約定共同經營達州市某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盛裝飾公司),并將法人變更為林某杰的前妻呂某,公司實際由林某杰控制。后某盛裝飾公司因經營不善,拖欠謝某、任某林等十二名員工工資人民幣64558元,被告人林某杰無力支付上述薪酬,為防止員工找其追討,遂變更聯系方式并離開達州。
2019年5月21日,某盛裝飾公司員工上班時發現公司大門關閉,林某杰不知去向。因無法聯系到林某杰,2019年5月23日,謝某、任某林等人到達州市達川區人力資源社會和保障局維權。2019年5月28日,達州市達川區人力資源社會和保障局經調查后向某盛裝飾公司發出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該公司在2019年6月5日12時前付清被拖欠工人的工資。次日,林某杰被員工從廣安找回,并到場簽字確認收到指令書。被告人林某杰在收到指令書后再次變更了聯系方式并離開達州。因截止支付期限,林某杰仍未支付員工工資,且再次失聯,2019年10月22日達州市達川區人力資源社會和保障局將該案移交達州市公安局達川區分局。
2024年12月31日,被告人林某杰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杰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杰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某杰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責令被告人林某杰支付被害人任某林、王某鳳等12人的工資共計人民幣64558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惡意欠薪、護航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勞動報酬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基本保障,關系到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更關乎社會公平與和諧穩定。被告人林某杰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在經營不善拖欠工資后,采取變更聯系方式、逃匿失聯等方式惡意逃避責任,經人社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后仍拒絕履行支付義務,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犯罪行為從嚴懲處,既彰顯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惡意欠薪犯罪的堅定立場,也向社會傳遞了“欠薪必懲”的鮮明司法態度。本案的依法裁判對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引導用人單位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恪守用工底線,營造尊法守法、誠信用工的良好社會環境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來源:達川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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