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業發生工傷怎么辦?
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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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勞動者工作受傷也屬工傷
用人單位須依規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不可免責!
基本案情
宋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無社會保險待遇),與某物業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約定擔任保潔員,每周工作六天,打卡上班。2023年2月份該小區物業開展滅蚊滅鼠新行動。上班時間,宋某在花園打掃衛生時,突然發現老鼠從花草里蹦出,用掃把趕鼠的過程中不小心摔倒,掃把斷裂剛好插入其腹部,就醫后發現脾破裂至七級傷殘。該物業公司并未為宋某購買工傷保險,認為宋某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責任應由宋某自付,僅給予慰問金3000元。宋某訴至法院,請求某物業公司支付醫療費79184.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2500.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80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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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與某物業公司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宋某作為保潔員在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務進行滅鼠意外受傷至殘屬于職務行為,且社保局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宋某脾破裂屬工傷,并經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登記為柒級,某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因事故發生前物業公司未為宋某購買工傷保險,判決物業公司向宋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2500.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8077.2元、醫療費761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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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現實生活中,不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選擇退休后再就業,為家庭增收、發揮余熱。很多用人單位存在認知誤區,認為退休人員已超法定勞動年齡,雙方僅屬勞務關系,無需承擔工傷保險相關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務工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用工關系,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依法有權認定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已退休為由規避用工責任,應當依法為這類再就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未參保的,應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工傷賠償責任。
來源:蓬江區法院
供稿:楊文彬、鐘綺敏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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