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儲戶1800萬元存款被銀行員工轉走”一事登上熱搜,引發關注。據媒體報道,該項巨款分屬兩名儲戶,銀行則表示有工作人員涉嫌違規行為,但后續處理需等待司法結論。如今幾個月過去了,兩人這1800萬存款何時能取出?至今銀行方面也沒有一個回復。
千萬現金存銀行后消失
4月29日,據大象新聞報道,吉林省兩名儲戶存在扶余惠民村鎮銀行內的合計1800萬元存款離奇失蹤,引發廣泛關注。
報道中稱,儲戶陳冰(化名)于2025年10月28日在該行存入1000萬元辦理七天通知存款,一個多月后發現手機銀行無法登錄,查詢得知銀行卡已被掛失,賬戶余額僅剩一萬余元。銀行記錄顯示,2025年12月13日,其銀行卡被辦理掛失并補辦新卡,存款隨即被轉至一名叫“趙某麗”的人名下。
另一儲戶王鳳(化名)于2025年11月10日存入800萬元,2026年1月發現存單被掛失,存款同樣被轉走。王鳳推測,轉走她存款的很可能與轉走陳冰存款的是同一人,即該銀行職員趙某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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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惠民村鎮銀行卡
轉走陳冰存款的人系該銀行員工趙某麗。陳冰透露,趙某麗承認在其同事違規協助下,私自完成掛失、補辦銀行卡并轉走1000萬元的行為,并稱資金已被投入股市投資。
2025年12月,扶余惠民村鎮銀行被吉林農商銀行合并。2026年初,陳冰前往吉林長春,將此事反映給吉林農商銀行總行。總行工作人員承諾,趙某麗將會在7天內將錢轉回她的賬戶。然而7天之后,陳冰依然沒有拿到自己的存款,卻收到趙某麗試圖輕生的消息。
“她私下還欠了很多人錢,個人借貸,別人找她要債,她喝藥了想自殺。”陳冰告訴大象新聞記者,趙某麗經搶救后脫離生命危險,已被警方控制。公安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占兩項罪名立案,檢察機關已批準逮捕,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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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距離事發已經過去幾個月,由于存款遲遲無法取出,陳冰和王鳳整日失眠焦慮,精神瀕臨崩潰。兩人多次往返支行、省行、監管部門投訴溝通,可事后仍無實質進展。
3月16日,該銀行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我們自查結果是她違規了,經偵正在調查”,需要等到該事件有“司法結論”后,才能處理陳冰與王鳳的存款問題,但對“司法結論”的界定含糊其辭,僅建議儲戶向公安機關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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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存單
3月17日,陳冰將問題再次反映給吉林農商銀行總行(2025年12月,扶余惠民村鎮銀行被吉林農商銀行合并),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給出了類似的回復:“你就趕上這事了,這事黃不了,你就等司法結論。”
3月17日下午,陳冰前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再次反映情況,工作人員表示,已將該事件導入金融違法線索認定程序,但監管機構只能協調督促,無法強制銀行立即賠付。
儲戶該如何維權?銀行是否有賠付損失的義務?
對于此事,被轉走存款的儲戶該如何維權?銀行是否有賠付損失的義務?儲戶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存款安全?紅星新聞記者咨詢了相關律師。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認為,該銀行工作人員的行為涉嫌職務侵占罪,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竊取、騙取等方式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則明確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根據刑法規定,職務侵占罪“……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也就是說,該銀行工作人員在本案中涉嫌職務侵占罪,但其侵害的財產系單位財產,也就是銀行的財產,并非儲戶的存款。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因此,如因銀行方面的失職、過錯等原因造成儲戶的存款被騙取或竊取,應當由商業銀行承擔責任。
銀行與儲戶之間的儲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成立并受法律保護,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因此,儲戶可以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申請監管督促銀行兌付,也可以起訴銀行要求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總之,儲戶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利,銀行所謂“等司法結論”“員工個人行為”等理由于法無據,也與儲戶與銀行之間的儲蓄關系無關。當然,就本案而言,也提醒儲戶在辦理儲蓄業務時,一定要注意保存完備的手續,按照流程辦理,確保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合同合法有效,避免正常儲蓄被忽悠為購買理財、保險產品或者并未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生有效的法律關系。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譚敏濤律師認為,該事件責任主體是銀行而非員工個人。員工挪用屬銀行內部管理風險,不能對抗儲戶的儲蓄合同債權。
譚敏濤律師認為,趙某麗作為銀行員工,在營業場所、利用職務權限、偽造銀行手續轉走存款,屬于職務行為延伸,法律后果由銀行承擔。銀行的內控制度失效(未核實本人簽字、違規掛失補卡),存在重大管理過錯,是存款丟失的根本原因。
員工職務侵占是銀行內部風險,儲戶與銀行的儲蓄合同獨立于員工犯罪關系。并且,民事兌付與刑事偵查并行不悖,銀行不能以刑事案件未結無限拖延履行合同義務。
銀行應向儲戶全額返還本金,按銀行公開利率支付利息以及相關損失,銀行賠付后,可向趙某麗追償,但這屬于銀行內部法律關系,和儲戶無關。
此外,譚敏濤律師提示,要維護存款安全,要注意不參與銀行員工私下高息攬儲、返利送禮品等非公開業務,此類行為多伴隨違規操作風險。堅守本人辦理原則:身份證、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絕不外借或泄露,掛失、補卡、大額轉賬等業務必須本人親自辦理并簽字,不委托員工代辦。
在發現賬戶異常(無法登錄、資金減少、被掛失),立即到銀行柜臺核實、打印流水并蓋章,同時報警以及向監管部門投訴。
銀行的失職儲戶買單?
《大象新聞》評論指出,老百姓對銀行的信任,是刻在骨子里的執念。我們總覺得,把錢放在銀行,比藏在家里墻縫里,藏在保險柜里安全得多。
但是,吉林省扶余惠民村鎮銀行存款丟失這件事,讓所有人倒吸一口涼氣。
如果銀行員工可以無聲無息盜取存款炒股,如果這個員工炒股賺了錢又悄悄還回去,這事豈不是神鬼不知?銀行內部監管系統形同虛設嗎?
這等怪事,絕非孤例。中信銀行唐山分行的支行員工韓某,七年多挪用兩名儲戶3647萬元,案發后945萬無法追回,吉林銀行四平支行經理,私轉儲戶230萬元,最終被判全額賠償本金利息。內蒙古11名儲戶220萬存款被銀行員工孟某轉走揮霍。
這些案例就是血淋淋的警示:銀行本應是百姓錢財的“鐵保險柜”,如今卻頻頻變成“漏風竹籃”。更可氣的是,出事之后,不少銀行第一反應不是擔責賠付,而是甩鍋推責,拿“員工個人行為”當擋箭牌。員工監守自盜,本質上是銀行內部管理失控,怎能讓無辜儲戶為銀行的失職買單?
“姓的每一分,都來之不易;信任的每一寸,都不可辜負。辜負百姓信任,就是自斷生路!”
《紅星新聞》則認為,“等司法結論”絕非銀行拒付的擋箭牌。評論中直指,儲戶將錢存入銀行,核心是信賴銀行的專業風控與信用背書,而非信賴某一位員工的人品。銀行拿“司法結論”當擋箭牌,本質上是轉嫁自身管理失職的責任,漠視儲戶“取款自由”的法定權利。儲戶存款入銀行,本質是對金融信用的托付。這份信任,不該因銀行管理疏漏受損,更不能讓無辜儲戶為內控失責買單。期待監管與司法及時介入,督促銀行盡快兌付存款,還儲戶公道。
《極目新聞》指出,令人觸目驚心的是,趙某麗僅憑一張身份證復印件,就能私自辦理掛失、補辦新卡,還能偽造簽字,全程繞過儲戶核驗,輕而易舉地將1000多萬元轉走,受害儲戶還不止一人。這充分暴露出該銀行在資金管理、流程審核、風險防控等方面存在嚴重疏漏。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本應是資金安全的守護者,卻因內部管理的混亂,讓儲戶的資金處于危險之中。銀行未能守好風險防線,出事后還輕飄飄地說儲戶是“趕上這事了”。如此懈怠,如此傲慢,是對儲戶權益的漠視,更是對金融體系信用基石的動搖。
《百姓關注》零度時評指出,銀行的風險管控出了這么大的窟窿,卻想把員工犯罪的成本全部轉嫁給無辜儲戶。法理和情理上,都站不住腳。銀行可以“等司法結論”,但企業的工資等不起,儲戶的信任等不起,法治的底線等不起。
“信用才是銀行最貴的資產。內控不能只寫在墻上、掛在嘴上,而要刻在每一個流程的骨子里。如今趙某麗被抓,但她的“同事違規協助”問題必須查清楚:誰幫的忙?誰簽的字?誰放的行?這些人都該為自己的失職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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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楊秋煜
綜合 | 大象新聞 紅星新聞 百姓關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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