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全國金融領域黑灰產專項整治工作持續深化推進。微眾銀行品牌知識產權維權工作典型案例“微眾銀行訴石某及四家虛假中介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成功入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該案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非法中介侵權亂象,以司法裁判明確數字金融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司法尺度,既為同類案件審理提供參考范式,也為金融黑灰產專項整治工作筑牢司法保障根基,護航金融市場規范有序發展。
響應黑灰產整治,“除塵行動”劍指非法中介侵權
作為國內首家數字銀行,微眾銀行所持有“微眾”“微眾銀行”注冊商標在金融行業內具備較高知名度與公眾辨識度。為響應監管部門金融黑灰產專項整治部署,微眾銀行專項啟動“除塵行動”,集中整治仿冒品牌商譽、惡意攀附的各類非法中介侵權行為,常態化肅清金融黑灰產亂象,切實維護自身品牌合法權益,保護金融消費者財產、信息安全。
本次涉案侵權主體為石某實際控制的四家中介公司,四家公司均與微眾銀行無任何股權關聯、經營合作及授權許可關系。經查,涉案主體采用“一套人馬、多套牌子”的經營模式,在經營場所、線上導航平臺、招聘渠道等各類經營場景中,突出使用“微眾”商標與字號。該侵權行為不僅直接侵害微眾銀行商標合法權益、損害品牌市場商譽,還極易誤導金融消費者做出錯誤交易選擇,擾亂數字金融行業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為依法維權、厘清市場主體認知、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微眾銀行依法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嚴懲侵權,彰顯湖北司法護權決心
武漢中院嚴格遵循證據裁判原則,圍繞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行為界定及侵權責任承擔等核心問題,全面核查股權架構、經營場所權屬、人員管理、業務運營等關鍵證據,精準核查案件全部侵權事實,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明確司法機關嚴厲打擊金融領域知識產權侵權、整治非法中介惡意攀附行為、維護金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四家非法中介主營金融信息服務、金融管理相關業務,與微眾銀行“微眾”“微眾銀行”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6類金融服務屬于相同服務類別。涉案主體未取得微眾銀行任何商標使用授權,在經營場所、網絡平臺等渠道突出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足以讓社會公眾及金融消費者對服務提供主體、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依法構成商標侵權。
同時,“微眾”作為微眾銀行長期使用、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的企業字號,已具備識別市場主體的顯著特征,受法律嚴格保護。涉案公司擅自將“微眾”知名字號注冊為企業名稱并用于實際經營,主觀攀附商譽意圖明顯,且其不規范經營行為對微眾銀行品牌口碑造成負面影響,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針對石某通過設立多家公司拆分經營、刻意分散侵權責任、規避法律追責的惡意行為,法院結合四家公司股權結構集中、經營地址重合、人員統一管理、業務協同運營等證據,依法認定四家中介公司由石某一人實際控制,系共同經營主體,構成人格混同,需對案涉侵權行為承擔共同連帶責任。石某作為實際控制人,對涉案全部金錢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依據法院生效一審判決,被告需立即停止所有侵害微眾銀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其中三家涉案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名稱中不得包含與“微眾”相同或近似的字符;三家公司需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經法院審核的書面聲明,澄清與微眾銀行無任何股權、經營、授權、許可關系,消除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四家涉案中介及實際控制人石某,需連帶賠償微眾銀行經濟損失26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20萬元,合計賠償總額280萬元。判決作出后,涉案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正式生效。
該案憑借清晰的裁判邏輯、明確的責任界定、嚴厲的追責力度,入選湖北高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成為湖北省司法系統整治金融領域知識產權侵權、打擊黑灰產非法中介的標桿判例,示范指引作用突出。
知識產權保護為引領,以司法公正助力金融高質量發展
該案是世界知識產權日司法保護實踐的鮮活案例,也是金融黑灰產專項整治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深度融合的典型范例,對全行業假借知名正規金融機構名義開展非法中介服務的侵權行為形成有力司法震懾。
本案清晰劃定了金融領域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的司法認定標準,明確將攀附知名商標字號與多主體混同侵權作為重點規制情形,徹底斬斷不法分子拆分經營主體、逃避法律責任的操作路徑,為全省法院審理同類金融知產案件提供重要參考,也為全國金融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打造可復制、可推廣的司法樣板。
在此,微眾銀行也溫馨提醒廣大金融消費者:警惕非法金融中介陷阱,提高金融安全防范意識。任何假冒我行名義開展金融服務、收取費用、誘導轉賬或獲取個人敏感信息的行為,均屬侵權違規操作。如發現仿冒品牌、虛假宣傳等可疑情況,請及時通過微眾銀行官方客服渠道舉報,共同守護自身財產與信息安全,維護健康有序的金融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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