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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認定若干意見問題的函》
(政法函〔2007〕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近來,一些地方和部門反映,對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如何認定和統計,希望能有個意見。這也是隨著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強出現的新問題。經研究,對生產安全事故認定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供你們掌握。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原則
一是嚴格依法認定、適度從嚴的原則;二是從實際出發,適應我國當前安全管理的體制機制,事故認定范圍不宜作大的調整;三是有利于保護事故傷亡人員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四是有利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落實,消滅監管“盲點”,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二、生產經營單位和生產經營活動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活動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既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個人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其他生產經營主體;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單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單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稱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
綜上,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關于非法生產經營造成事故的認定
1.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2.個人私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小作坊、小窩點、小坑口等),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3.個人非法進入已經關閉、廢棄的礦井進行采挖或者盜竊設備設施過程中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應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其中由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處理的,偵查結案后須有同級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可從生產安全事故中剔除。
四、關于農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認定
1.由建筑施工單位(包括無資質的施工隊)承包的農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繕房屋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2.雖無建筑施工單位(包括無資質的施工隊)承包,但是農民以支付勞動報酬(貨幣或者實物)或者相互之間以互助的形式請人進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繕房屋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五、關于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的認定
1.由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擊、地震、雪崩、臺風、海嘯和龍卷風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屬于自然災害。
2.在能夠預見或者能夠防范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因生產經營單位防范措施不落實、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災害引發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六、關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事故的認定
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立案偵查的,其中:在結案后認定事故性質屬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應由公安機關出具證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處理;在結案后認定不屬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關單位、人員涉嫌構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給予立案偵查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均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七、關于購買、儲藏炸藥、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認定
1.礦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產所購買的炸藥、雷管等爆炸物品,因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2.礦山存放在井下等生產場所的炸藥、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八、農用船舶、車輛等非法載客造成事故的認定
1.農用船舶非法載客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2.農用車輛非法載客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九、關于救援人員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認定
專業救護隊救援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所屬非專業救援人員或者其他公民參加事故搶險救災造成人身傷亡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十、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門對事故定性存在疑義的,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按照下列程序認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
3.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初步認定,報國務院確認。
5.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故,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偵查結案后認定屬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按公共安全事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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