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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為進一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引導企業依法規范用工,4月29日,泗陽法院召開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通報2025年以來勞動爭議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以司法力量守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為轄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發布會上,泗陽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楊菁通報了2025年以來勞動爭議審判工作情況,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莊倩倩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2025年,泗陽法院共新收勞動爭議案件544件,同比增長31.08%;審結493件,同比增長21.13%。
下一步,泗陽法院將持續深耕勞動爭議審判工作,不斷完善多元解紛機制,優化司法服務舉措,切實發揮司法裁判規范、指引、評價社會行為的作用,依法妥善化解各類勞動爭議,全力守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推動構建權責明晰、公平公正、互利共贏的和諧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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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01
勞動者維權需及時,避免權力睡眠
基本案情
張某自2009年起入職某保安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安公司亦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保安公司將部分業務轉包給甲救援公司,張某的勞動關系隨之移轉至甲公司,由甲公司發放工資。2018年3月至8月,保安公司收回該業務,由保安公司發工資。2018年9月至今,保安公司將該業務再轉包給甲公司。2025年張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保安公司在2009年至2016年11月與2018年3月至8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裁決駁回其仲裁請求。張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裁決并確認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張某主張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最后時間點在2018年。原告的仲裁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故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實踐中,部分當事人認為確認勞動關系屬于“確認之訴”,不直接涉及給付義務,故不受時效限制。本案裁判明確指出,確認勞動關系亦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應當嚴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1年仲裁時效。這一裁判規則有助于督促勞動者及時主張權利,避免因年代久遠導致證據滅失、事實查證困難。
提醒勞動者及時維權,避免“權利睡眠”。本案張某自2009年入職,直至2025年才就數年前的勞動關系申請仲裁,其間保安公司未繳社保等侵權狀態持續存在,但張某長期怠于行使權利。法院依法駁回其請求,體現了“法律不保護權利睡眠者”的基本法理,維護了仲裁時效制度在穩定社會關系、防止訴訟遲延方面的重要功能。勞動者如有確認勞動關系、補繳社保等訴求,應當在離職后或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及時申請仲裁,切莫因拖延喪失勝訴權。
02
以“末位淘汰”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
基本案情
蔣某與某公司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擔任工程師主管崗位。工作期間,公司以蔣某連續兩次績效考核評級為D,處于考核末位為由,未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直接單方解除與蔣某的勞動合同。蔣某認為公司解除行為違法,申請勞動仲裁后,仲裁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考核處于末位,不等同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方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公司僅以考核末位為由,未履行培訓或調崗的法定前置程序,直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違法解除。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向蔣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典型意義
本案厘清了“考核末位”與“不能勝任工作”的法律界限,明確用人單位不得以“末位淘汰”為由隨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倒逼企業完善績效考核制度和用工管理流程,摒棄簡單粗暴的用工管理方式,引導企業依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既保障企業自主經營管理權,又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權。
03
簽訂勞務合同規避勞動關系,法院依實際用工據實認定
基本案情
王某入職某食品生產公司,從事生產一線工作,公司要求與王某簽訂《勞務合同》,約定報酬按月發放、王某需遵守公司考勤、規章制度、服從公司管理,同時約定公司不承擔社會保險繳納義務。王某工作期間,通過釘釘打卡考勤,接受公司統一管理,從事的工作是公司主營業務組成部分。后王某發生交通事故,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以雙方簽訂勞務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王某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認定勞動關系不能僅依據合同名稱,而應結合雙方實際權利義務履行情況,審查是否符合勞動關系從屬性特征。本案中,雙方雖簽訂名為勞務合同,但王某需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接受公司管理指揮,從事的工作是公司業務組成部分,公司按月固定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具備勞動關系人身、經濟、組織從屬性的核心特征,依法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最終判決確認王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本案直擊部分企業通過簽訂勞務合同、合作協議等方式,規避勞動關系、逃避用工責任的違法用工行為,明確法院對勞動關系的認定采取實質審查標準,不被合同名稱所誤導。有力糾正了違法規避勞動關系的用工亂象,提醒廣大勞動者警惕各類“假勞務、真勞動”用工陷阱,也督促企業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履行用工法定義務,構建合法合規的用工關系。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王 洋
審核 | 莊倩倩、朱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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