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簡介】
劉建國與李秀英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劉明、劉強、劉勇三個兒子。李秀英于2001年去世,劉建國于2013年去世。
拆遷背景:2011年,因新農村建設需要,拆除某號院房屋并騰退宅基地。被騰退人置換購買了4套安置房,劉建國作為被騰退人之一,與其他被騰退人約定其中一套安置房一號房屋歸劉建國所有。
遺囑情況:2013年8月15日,劉建國立下自書遺囑,明確表示其名下的一號房屋由劉明繼承。
房屋現狀:該房屋于2014年交房,一直由劉明居住使用,但近日被劉勇強行占有。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家庭關系:
劉建國與李秀英系夫妻關系,育有劉明、劉強、劉勇三個兒子。
李秀英于2001年去世,劉建國于2013年去世。
劉勇與趙麗原系夫妻關系,婚后于2007年生育有一子劉浩,二人2018年登記離婚。
拆遷協議:
2011年9月6日,甲方甲公司與乙方(被騰退人)劉建國、劉勇簽訂《騰退補償安置協議書》。
乙方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積為210平方米,安置人口4人:劉建國、劉勇、劉浩、趙麗。
乙方置換購買安置房:一號房屋1居室(62.4平方米),二號房屋2居室(84.81平方米),三號房屋2居室(84.73平方米),四號房屋2居室(84.73平方米)。
房屋建設情況:
1979年3月的《房屋建筑施工證》顯示家庭成員包括李秀英、劉建國、劉強、劉明、劉勇。
雙方均認可該院落于1991年置換為某號院,置換后建了數間房屋。
考慮到劉強已于1986年另批宅基地,以及房屋建造演變情況、居住使用情況,法院認為某號院應屬李秀英、劉建國、劉勇、趙麗的共有財產。
房屋出售情況:
劉勇已將三號房屋、四號房屋出售,且系在與趙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售。
劉明、劉強明確表示不主張該兩套房屋。
遺囑內容:
劉明提交的落款為2013年8月15日的《遺囑》載明:"現將我名下一號一居室62.4平方米房屋給劉明所有。老二那邊的60多平房子歸我所有。今后誰照顧我的生活,以后再來決定歸權事宜。如果今天下不了手術臺,這間房子就歸老二老三兩人所有。老大就不要再要了。評兄妹情愿給多少就多少吧。立囑人劉建國,2013年8月15日"
雙方均認可該遺囑系劉建國所寫。
承諾書情況:
趙麗提交了一份《承諾書》,主張劉明曾承諾將繼承父母遺產所得的財產(除房產一套以外)全部歸劉勇所有。
劉明認可上述《承諾書》系其所簽,但表示承諾書中寫明了"(除房產一套以外)"指的就是一號房屋。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劉明主張:
要求判令一號房屋由其繼承;
2013年8月15日劉建國自書遺囑中表明,其名下的一號房屋由其繼承;
該房屋于2014年交房,一直由其居住使用,但近日被劉勇強行占有。
被告劉強辯稱:
遺囑中的房屋歸劉建國所有,但其認為這個房屋劉建國無權處理;
劉建國說拆遷款歸他,安置房屋歸劉勇;
被拆遷院落的房屋是1991年蓋的,2006年劉勇重新建了20多間,當時其母親已去世,劉建國已退休,其認為劉勇的拆遷所得歸劉勇所有;
劉建國沒有農村戶口,不享有宅基地的權利。
被告劉勇辯稱:
其父親劉建國所立遺囑無效,一號房屋為其所有,父親劉建國無權處置;
某號院房屋及宅基地為其1991年與本村民委員會進行宅基地置換取得,并進行翻蓋的房屋是其的婚房六間;
父親劉建國為某學校職工,非某村農民不享有某村宅基地資格;
2006年其與前妻趙麗再次進行翻蓋房屋共22間,建房平米數為210平米;
2006年翻蓋時其母親李秀英已過世,父親劉建國已退休;
2011年9月6日,因新農村建設需要,對某號院房屋及宅基地拆遷騰退均是2006年翻蓋房屋22間210平米;
在拆遷騰退時,父親劉建國一再表示房屋歸其一家所有,拆遷補償的余款歸其所有;
劉明遺囑為無效遺囑,一號房屋為其及前妻趙麗兒子劉浩及父親劉建國四人拆遷所得其中一套房屋,四人從未對拆遷房屋及拆遷款進行析產,父親無權處分該房產;
故其依法駁回劉明的訴訟請求。
被告趙麗、劉浩辯稱:
一號房屋是劉建國、劉勇、劉浩、趙麗所有。因為被拆遷房子是劉勇、趙麗結婚之后于2006年蓋的,當時李秀英已經去世,劉建國已經退休。
【法院判決結果】
一、劉建國、劉勇與甲公司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簽訂的《騰退補償安置協議書》中的一號房屋歸劉明居住使用,二號房屋歸劉強、劉勇共同居住使用。
二、駁回劉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理由:
遺產范圍認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結合拆遷政策,房屋拆遷前李秀英已經去世,其并非被拆遷安置人口,但其在房屋中的財產份額及對應轉化而成的騰退利益,亦有財產利益,應為其遺產。考慮到劉強已于1986年另批宅基地,以及房屋建造演變情況、居住使用情況,法院認為某號院應屬李秀英、劉建國、劉勇、趙麗的共有財產。
安置房屋歸屬認定:結合拆遷政策,對于由宅基地置換而來的安置房屋,應屬劉建國、劉勇、趙麗共有。現雙方均表示不主張分割協議書中的拆遷補償款、補助費、獎勵等費用及劉強所簽訂的騰退補償安置協議書中的拆遷利益。綜合考慮上述情況及拆遷補償款等費用折抵購房款的情況,法院酌情認定安置房屋中,劉建國享有一套一居室房屋、一套兩居室房屋,劉勇、趙麗共同享有兩套兩居室房屋。
遺囑效力認定:雙方均認可劉明提交的《遺囑》系劉建國所寫,故該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劉建國的遺產應按照該遺囑進行繼承。劉建國在該遺囑中明確表示將一號房屋留給劉明所有,故該房屋應由劉明繼承。
其他房屋處理:對于二號房屋,劉建國并未在遺囑中進行處理,但結合遺囑中的表述,法院可以認定劉建國的真實意思是劉明享有一號房屋后不再分得其他房屋。故對于二號房屋,應當由劉強、劉勇共同繼承。考慮到劉勇長期與劉建國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實,法院酌情認定對于該房屋由劉勇享有70%的權利,劉強享有30%的權利。
承諾書效力認定:對于趙麗提交的《承諾書》,其中載明"(除房產一套以外)全部無償歸弟弟劉勇所有",但并未明確具體是除哪一套房屋以外全部歸劉勇,且劉明對此作出了合理解釋。故對趙麗所持劉明已經不再主張所有房屋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
房屋權屬認定:因上述房屋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故法院判令一號房屋歸劉明居住使用,二號房屋歸劉強、劉勇共同居住使用。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自書遺囑效力認定與拆遷安置房繼承的典型案例。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即為有效,同時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核心法律要點
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劉建國的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
遺產范圍的認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拆遷安置房的歸屬
拆遷安置房屬于被拆遷人的個人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但需要先確定被拆遷人在拆遷安置房中的具體份額。
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承諾書的效力認定
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否則可能無法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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