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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簡介】
張偉系張建國與李秀英之子。張建國與李秀英于2003年10月22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張偉由母親李秀英撫養。李秀英于2016年去世。2017年12月29日,張建國與王麗登記結婚。張建國于2021年8月27日去世。
一號房屋:2020年5月21日,甲公司(出賣人)與張偉(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張偉購買一號房屋,總價款862132元。2021年3月16日,張偉取得一號房屋的不動產權證,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權。
二號房屋:2013年9月15日,李秀英(乙方、被拆遷人)與乙公司(甲方、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乙方被拆遷房屋位于二號房屋。乙方自愿選擇三號房屋作為安置房屋。2016年9月,張偉等就三號房屋的繼承權申請公證,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載明三號房屋為李秀英個人財產,由其子張偉一人繼承。
張偉稱除上述安置的三號房屋外,一號房屋系拆遷二號房屋額外給予的購房指標,購房款系其交納。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一號房屋購買情況:
2020年5月21日,甲公司與張偉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張偉購買一號房屋,總價款862132元;
2021年3月16日,張偉取得一號房屋的不動產權證,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權;
自上述房屋交付并裝修后由張建國與王麗居住使用;
現一號房屋由王麗居住使用。
居住情況:
2020年10月,因張建國身體狀況不佳,張偉為盡孝道,將一號房屋進行裝修,同月,張建國攜同王麗入住;
2021年8月,張建國離世;
張偉多次要求王麗搬離,但王麗拒絕搬出,期間還自行更換房屋門鎖。
訴訟請求:
張偉要求王麗騰退一號房屋;
理由:一號房屋系張偉單獨所有,王麗無權占有使用。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張偉主張:
一號房屋系張偉單獨所有,已辦理房產證,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權;
一號房屋購房款系張偉交納,系拆遷二號房屋額外給予的購房指標;
張偉讓父親和王麗入住是出于孝道,父親去世后,王麗無權繼續占有;
王麗多次拒絕搬出,還自行更換門鎖,構成侵權;
張偉與王麗無任何法律關系,對王麗沒有贍養義務。
被告王麗辯稱:
搬出房屋可以,但要給老公張建國守孝滿三年才可以搬出;
一號房屋是張建國的錢買的,只是張建國把錢放在張偉處了;
張建國年輕的時候是做生意的,有經濟能力;
王麗和張建國曾申請廉租房,因為張偉的一號房屋下來了導致他們沒有住上廉租房;
王麗在北京沒有戶口也沒有固定收入,平時做保潔,收入1000多元,同意在2024年8月27日后搬出。
【法院判決結果】
王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騰退一號房屋。
判決理由:
物權保護原則: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房屋所有權認定:本案中,一號房屋登記的產權人系張偉,張偉應依法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
購房指標來源不影響所有權:雖然一號房屋購房指標來源于被拆遷的二號房屋,但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及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王麗作為張建國的配偶而對一號房屋享有相關權益。
出資主張缺乏證據:至于王麗稱一號房屋系張建國出資購買,張偉不予認可,王麗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無權占有認定:基于上述事實,王麗再行占有使用一號房屋沒有法律依據和合法理由,故對張偉要求王麗騰房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他抗辯意見不成立:至于王麗的其他抗辯意見均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騰房時間酌定:關于騰房時間,法院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予以酌定。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房屋所有權與居住權沖突的典型案例。房屋登記的產權人依法享有完整的物權,他人無權占有使用。同時,主張房屋出資需要提供充分證據,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核心法律要點
不動產權登記的效力
不動產權證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本案中張偉取得一號房屋的不動產權證,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權,依法享有完整的物權。
購房指標與房屋所有權
購房指標來源于拆遷安置,但不影響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房屋所有權以不動產權登記為準。
舉證責任分配
主張房屋出資需要提供充分證據。本案中王麗主張張建國出資購買房屋,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無權占有的認定
無權占有他人房屋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本案中王麗無權占有張偉的房屋,應當騰退。
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
張偉與王麗無任何法律關系,對王麗沒有贍養義務。王麗不能以守孝為由拒絕搬出。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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