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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優(yōu)先!法院:父親生前遺囑有效,房屋按遺囑分配
【案情簡介】
張建國與李秀英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八名子女:長子張明、次子張華、三子張強、長女張麗(即原告)、次女張紅、三女張芳、四女張梅、五女張?zhí)m。李秀英于2005年6月28日去世,張建國于2019年10月19日去世。
家庭成員情況:
長子張明早于張建國去世,其有一子張小明
三子張強于2004年1月31日去世,其有一子張小強
次女張紅于2016年7月29日去世,其有一子王小明
一號房屋:原為公房,后轉(zhuǎn)為私房。2019年3月25日,張建國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房屋售價49660.56元,公共維修基金2203.66元,登記費80元,合計51944.22元。甲公司同意張建國享受以下折扣:1、樓房的成新折扣:2%(成本價);2、工齡折扣:0.9%(含夫妻雙方工齡)。2019年12月2日,一號房屋取得不動產(chǎn)權證書,登記權利人為張建國。
經(jīng)法院判決確認,原告張麗享有該房屋50%的產(chǎn)權。另外50%份額是張建國的遺產(chǎn),張麗和七被告為張建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張麗主張:
請求判令原被告共同繼承張建國名下一號房屋的50%份額;
互相配合辦理房屋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
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華、張芳辯稱:
同意共同繼承。
被告張梅、張?zhí)m辯稱:
父親生前留有遺囑,其中一半由張華、張芳、張梅、張?zhí)m、張紅五人繼承,應當遵照遺囑繼承。
被告張小強辯稱:
調(diào)解時因為訴訟費才造成調(diào)解失敗。既然有遺囑,應當早拿出來,我們不應當作為被告。如果遺囑真實,同意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子女進行平分。不同意承擔訴訟費,沒有證據(jù)證明我們拒絕配合,之前沒有和我們聯(lián)系過。
被告王小明辯稱:
如果有遺囑,同意按遺囑繼承。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遺囑內(nèi)容:
2013年7月16日,張建國立有自書遺囑:"我承租的一號房屋三居室,我走之后承租居住權繼承人:張麗占有50%,其余的50%,張華占1/5,張紅占1/5,張芳占1/5,張梅占1/5,張?zhí)m占1/5。整體三居室的承租權,由以上分配的六人所繼承。今后如出租按每人應得的租金份額分配,如果房改需要購買的,每人各自付出相應的金額。今后如變更產(chǎn)權后,無論房屋出售、租出都應按照應得的份額分配。自這份遺囑之后以前所立遺囑自應無效作廢。"
立遺囑人張建國簽字,2013年7月16日。
法院判決確認:
經(jīng)法院判決確認張建國占有案涉房屋的百分之五十的產(chǎn)權。
【法院判決結(jié)果】
一、位于一號房屋由張華、張芳、張梅、張?zhí)m、王小明各繼承所有十分之一的份額,原告張麗、被告張小強、張小明配合張華、張芳、張梅、張?zhí)m、王小明辦理過戶手續(xù);
二、駁回原告張麗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理由:
遺產(chǎn)范圍認定:遺產(chǎn)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經(jīng)法院判決確認張建國占有案涉房屋的百分之五十的產(chǎn)權。
遺囑效力認定:張建國于2013年7月16日立有自書遺囑,該遺囑確認其承租房屋的繼承權部分,屬于無效。但是張建國對于后續(xù)產(chǎn)權變更后的購買及產(chǎn)權的確認均按照張麗占有50%,其余的50%,張華占1/5,張紅占1/5,張芳占1/5,張梅占1/5,張?zhí)m占1/5劃分,鑒于張建國生前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具備了辦理產(chǎn)權的前提條件,應屬有效。
遺囑繼承優(yōu)先:故張建國的部分應按照其遺囑由張華、張紅、張芳、張梅、張?zhí)m繼承。
代位繼承適用:張紅早于張建國去世,張紅繼承的部分由其子王小明代位繼承。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的典型案例。被繼承人生前立有自書遺囑,遺囑內(nèi)容明確具體,應當按照遺囑繼承。同時,代位繼承制度在本案中得到適用。
核心法律要點
遺囑繼承優(yōu)先原則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張建國生前立有自書遺囑,應當按照遺囑繼承。
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張建國的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代位繼承的適用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本案中張紅早于張建國去世,張紅繼承的部分由其子王小明代位繼承。
遺囑內(nèi)容的效力認定
遺囑內(nèi)容應當明確具體,對于后續(xù)可能發(fā)生的情況應當有所預見。本案中張建國的遺囑對于產(chǎn)權變更后的購買及產(chǎn)權確認均有明確安排。
訴訟時效的重要性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及時提起訴訟,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wèi)律所房產(chǎn)事業(yè)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chǎn)營銷協(xié)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chǎn)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chǎn)交易涉及的權屬、監(jiān)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chǎn)房,央產(chǎn)房,限價房,經(jīng)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chǎn)、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chǎn)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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