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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簡介】
李建國與王秀英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三個子女:長女李明、長子李強、次子李華。李建國于1981年12月21日去世,李強于2021年9月2日去世,王秀英于2022年8月9日去世。李強與張麗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為李小明。
一號房屋:2000年10月15日,王秀英(買方)與甲公司(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購買了一號房屋一套,該房屋在購買時享受了以李建國和王秀英的工齡折扣房價的優惠。后,王秀英登記為該套房屋的所有權人。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一號房屋購買情況:
2000年10月15日,王秀英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購買了一號房屋;
該房屋在購買時享受了以李建國和王秀英的工齡折扣房價的優惠;
王秀英登記為該套房屋的所有權人。
《養老安排》情況:
2019年11月2日,王秀玲書寫《養老安排》,內容為:"我叫王秀英,女,85歲,我愿意趁自己腦子清楚、身體還好時把我個人的財產安排好,免得子女們鬧糾紛。我因年老腿疾行動不便,2015年5月至今由大兒子李強和女兒李明照顧……經過再三考慮,我將養老之事安排如下:1.我將房子過戶給李強。我將這套房產份額中我個人的全部份額給李強所有。就他市里沒房,為以后在市里去醫院近看病方便。2.我的存款和養老金存折全部給李強所有。"
李強在落款處書寫"同意,我接受母親的安排"并簽名;
2019年11月13日,一號房屋轉移登記至李強名下。
訴訟請求:
李華、李明要求確認《養老安排》無效;
理由:1.一號房屋為王秀英、李建國的夫妻共同財產,王秀英無權處分該共同財產;2.王秀英在出具《養老安排》時已經85歲,精神狀態不佳,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該協議是在他人授意下形成。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李華、李明主張:
一號房屋系使用李建國的工齡購買,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齡折抵房款,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故王秀英無權對李建國的遺產份額進行處置;
王秀英起草《養老安排》時已85歲高齡,精神狀態萎靡不振,時而明白時而糊涂,一年半后被評估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因此2019年11月王秀英已出現意識表示不清的情形;
從《養老安排》中的筆跡和筆畫可以看出,王秀英在書寫過程中非常吃力,持筆不穩,多次出現錯別字和修改痕跡,表明協議是在別人授意下書寫而成,并不是王秀英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被告張麗、李小明辯稱:
《養老安排》不屬協議的法律范疇,李華、李明與協議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無權起訴協議無效;
單就《養老安排》而言,其并未產生法律后果,即便是后期王秀英將房屋過戶給李強,也是基于雙方在房管部門簽訂的合同和文件,單憑《養老安排》產生不了房屋過戶的后果;
《養老安排》是王秀英對其名下財產處分意見的書面體現,雖然有李強簽字,但該《養老安排》不是王秀英與李強所簽的協議,不符合法律上協議或合同的要件;
王秀英在書寫《養老安排》時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意識清晰、神智清楚、語言流利,不存在李華、李明所述的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
從《養老安排》的內容來看,王秀英對一些事件發生的日期、子女姓名、說過的話及照顧細節等,均有比較確切的描述,不是一個所謂失能失智老人能夠寫出來的;
購買房屋時使用了李建國的工齡不足以導致李建國對案涉房屋擁有產權,用已故配偶的工齡購買的房屋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結果】
駁回李華、李明的訴訟請求。
判決理由:
舉證責任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一個理由不成立:李華、李明要求確認《養老安排》無效的第一個理由是一號房屋是王秀英、李建國的夫妻共同財產,王秀英在《養老安排》中將該房屋轉讓給李強屬無權處分。依據查明的事實,王秀英在購買一號房屋時,李建國已經去世,李建國已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王秀英在購房時以李建國的工齡折抵了部分購房款,該政策性福利對應的財產價值應視為一種財產性權益而并非物權。此外,物權變動的原因應與物權變動的結果相區分,無權處分并非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故此,李華、李明以一號房屋為王秀英、李建國的夫妻共同財產,《養老安排》中相關條款構成無權處分為由,要求確認《養老安排》無效,該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第二個理由不成立:李華、李明要求確認《養老安排》無效的第二個理由是王秀英在書寫該《養老安排》時年事已高,精神狀態不佳,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該協議是在他人授意下形成。李華、李明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養老安排》形成時王秀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養老安排》不是王秀英真實意思的表示,法院對李華、李明的相關主張不予采信。
不存在其他無效事由: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查明的事實,不能證明《養老安排》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導致其無效的事由。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老年人財產處分效力認定的典型案例。老年人在意識清醒時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同時,主張協議無效需要提供充分證據,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核心法律要點
已故配偶工齡的法律性質
已故配偶工齡折抵購房款是一種政策性福利,對應的財產價值應視為一種財產性權益而并非物權。用已故配偶工齡購買的房屋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無權處分與合同效力
物權變動的原因應與物權變動的結果相區分,無權處分并非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
舉證責任分配
主張協議無效需要提供充分證據。本案中李華、李明主張王秀英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老年人財產處分的保護
老年人在意識清醒時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不能因為年齡大就推定其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協議性質的認定
《養老安排》是王秀英對其名下財產處分意見的書面體現,雖然有李強簽字,但該《養老安排》不是王秀英與李強所簽的協議,不符合法律上協議或合同的要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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