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義烏市民陳先生涉及的一起千萬級民間借貸執行糾紛引發關注。其持有的、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1110萬元本金及合法利息債權,在其被羈押期間,因被他人代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導致權益大幅減損。后續因協議效力、履行行為認定和恢復原判決執行等問題陷入執行僵局,實現千萬元債權的合法途徑受阻。
據了解,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金某忠多次向陳先生借款,雙方結算后確認欠款本金為1110萬元。因金某忠未按期還款,陳先生于2008年12月向金華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2009年5月,金華中院一審判決金某忠及其配偶歸還1110萬元本金及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利息,東陽市兩家相關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金某忠上訴后未按期繳納訴訟費,浙江省高級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該一審判決依法生效。
![]()
相關判決認定 圖一 (當事人提供)
2010年6月30日,陳先生因涉案被羈押,喪失人身自由。在羈押期間的2011年5月,其子陳某被指遭“唆使”下,在未取得陳先生任何形式的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以代理人身份與金某忠等人簽訂在放棄上千萬元債權的基礎上,分期履行剩余付款的執行和解協議。該協議將生效判決確認的1110萬元本金調減至1070萬元,并放棄全部合法利息。而實際累計利息,已約計八百余萬元,和解協議放棄利息,大幅減損債權人陳先生權益,其效力存在嚴重爭議。
然協議簽訂后,金某忠亦并未按約定期限全部履行付款義務,在客觀上存在逾期事實。陳先生一方稱迫于自身的經濟壓力,被迫妥協接受“和解協議”,然后主張依據法律規定及協議約定,恢復原生效判決執行,但因浦江縣兩家政法機關單位聯合出具“已按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情況說明》,對陳先生依法申請恢復原判決執行的程序推進產生影響。
![]()
爭議和解協議 圖二 (當事人提供)
針對此事,陳先生方明確表示,案涉執行和解協議簽訂時,其處于被羈押狀態,既無參與協商可能、也未以任何形式授權他人代理,且“和解協議”的內容也與陳先生本意相悖,依法當屬無效協議;即使陳先生在事后追認該協議效力,但鑒于被執行人金某忠等人亦未按協議履約已構成根本違約,依法依約均應恢復原判決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條款,委托代理人代為執行和解、放棄或變更民事權利,須具備委托人的書面特別授權。本案中,陳某的代理行為缺乏合法授權,應屬無權代理。依據《民法典》規定,無權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而陳先生至今未對該協議予以追認,其認為相關“和解協議”應屬無效。
此外,執行和解的法定核心要件為當事人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陳先生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客觀上無法自主表達意志,其子代簽的協議大幅減損其核心債權權益,與常理及債權人根本利益相悖。同時,被執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恢復原生效判決執行,僅當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且履行完畢時,才可終結執行。
陳先生認為:浦江縣兩家政法機關對案涉執行案件既不具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權,亦不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主管職權,且與辦理該案的司法部門不存在隸屬關系或業務指導關系。然而,該《情況說明》客觀上對陳先生依法申請恢復原判決執行的程序推進產生了不利影響并造成的經濟損失,本應給予通過正當途徑得到司法救濟的機會。
陳先生曾就該《情況說明》提出異議,且向原執行法院東陽市法院申請恢復原判決執行,但其稱至今未得到相應答復。希望上級司法部門能核清事實,就債權認定與和解協議爭議及原判決執行等問題給出明確答復,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
![]()
情況說明 圖三 (當事人提供)
陳先生認為,其合法債權經生效司法判決確認,與自身刑事涉案屬不同法律關系,不應因刑事處罰而滅失、減損。案涉和解協議本身存在的“無權代理、違背當事人意思自治”等問題。其希望司法機關能依法審查協議效力,糾正相關事實認定,保障其合法債權得以實現,維護生效判決。
截至目前,案涉執行案件仍處于終結結案狀態中,陳先生的千萬債權何時能得以實現,和解協議的效力是否能得到明確認定,仍待相關部門給出明確答案。我們期待地方司法機關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積極對接、妥善處置,破解執行僵局,盡快核清事實,保障相關債權人合理權益。事件的后續進展,我們仍將持續關注。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