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濱州一名環衛工人2021年因工身故,因用人單位未履行保險告知義務,家屬直到2024年才知曉有30萬元團體意外險,2025年才確認承保保險公司,隨后申請理賠,卻被保險公司以超出兩年理賠時效為由拒絕賠付。
近日,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時效從家屬知曉保單起算,保險公司向環衛工人王某某的三位法定繼承人支付30萬元意外身故保險金,并承擔訴訟費。
據了解,2021年2月8日,王某某在路面清潔作業時被機動車碰撞,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認定肇事方負全部責任,人社部門也認定其為工亡。涉案團體意外險由濱州創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統一為員工投保,但公司既未告知王某某及其家屬保險相關信息,也未交付保險憑證、告知理賠權益,家屬長期對此不知情,直至2024年才獲悉保單存在,2025年查清承保機構。
家屬主張,訴訟時效應從知曉保險合同及自身理賠權利之日起算,并未超期,要求保險公司賠付30萬元保險金。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一、二審均以事故發生距今已超4年,遠超法定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用人單位投保的團體意外險存在信息隱蔽性,家屬無從知曉保單情況,沒有怠于維權的過錯,訴訟時效應從知曉保險合同和理賠權利時起算,判決保險公司賠付30萬元保險金。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對時效起算時間作出擴大解釋。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不能機械套用保險事故發生時間認定時效,應結合投保單位是否會履行告知義務綜合判定。現有證據證實家屬2024年才知曉保單,保險公司也無法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訴訟時效并未逾期。
2026年4月20日,濱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由保險公司支付30萬元意外身故保險金,并承擔一、二審全部案件受理費。
南昌晚報、財經生活幫、裁判文書網
編輯:豆芽
審核:INN L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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