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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時,哪些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在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時,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日或者當月1日有效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確定折合率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上述回答僅供參考,如有疑問,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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