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主管機構向社會公開征求《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這部規章迎來了第三次重修。
首次頒布。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號發布。
第一次修訂。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號予以修訂。
第二次修改。2021年9月13日,應急管理部第7號令公布現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于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從公安部令第136號到應急管理部第7號令,體現放寬準入、便民利企。7號令取消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資質許可制度,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取消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分級制度;解除從業地域限制,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業。降低了工作場所建筑面積和注冊消防工程師人數等從業條件,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注冊消防工程師人數從第136號規定最多10人下調至2人。
從應急管理部第7號令到《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則體現了提高要求、從嚴監管。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注冊消防工程師人數由2人提升到不少于4人;結論文件在15個工作日內在信息系統公開供公眾查詢;監管機構可以運用信息技術,通過物聯網平臺、電子圍欄、生物識別等智能化手段進行精準監管;突破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范圍,新設了三種按合同價款1倍至3倍罰款處罰的特定情形;增加了實施失信懲戒、采取終身市場禁入等監管措施。
依我看來,征求意見稿仍偏于局部修補完善,并無重大原則修改,必要性似不大。
盡管征求意見稿短期不會正式成為部門規章,但是準入門檻抬高、執業風險增加的可能性大幅度提高,廣大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者,在合規管理、風險隔離、危機應對、爭議處理和信用風險防范等方面,引入專業律師護航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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