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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鄭某在甲商店內,向被害人(店主)樊某提出要購買乙牌香煙10條、丙牌香煙10條、丁牌二鍋頭白酒1箱、戊牌香煙2條、巳香煙2條等用于送禮。被害人備完貨后,被告人鄭某將一張銀行卡(余額100余元)交給被害人,告知其錯誤密碼并稱要到店外看看車來了沒有,趁被害人樊某刷卡之機,將備好的戊牌香煙2條、巳牌香煙2條(價值人民幣1950元)竊走。后被告人鄭某多次在不同商店以上述方法竊走香煙共計30余條,總價值3萬余元。被告人鄭某被民警抓獲歸案,現羈押于淇縣看守所。那么,本案中被告人鄭某采取盜騙交織的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是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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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本案系在即時買賣過程中發生,不存在賒賬交易情形,根據一般的社會觀念,出賣一方只有在收取貨款后才會處分貨物。雖然被告人鄭某虛構了商品買賣的事實,虛構了出去看看車來了沒有、馬上返回結賬的事實,并將銀行卡、手機等物交予被害人以強化其虛構事實的可信度,被害人亦信以為真,但這并不會使被害人產生處分財物的意識。雖然被告人鄭某在被害人的默許下將香煙帶離商店,但在被害人的觀念中,被告人只是攜帶部分貨物短時離開,馬上會回來付清全部貨款,在貨款尚未付清之前,被害人不會放棄對香煙的占有,故被告人鄭某取得財物的直接行為并非其實施的欺騙行為,而是其利用被害人在錯誤認識下防備松懈之際實施的取財行為及后續的逃離行為。因此,被告人鄭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淇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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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對盜竊罪和詐騙罪的罪狀規定比較簡單,直接以“盜竊”和“詐騙”敘明兩罪的罪狀,但沒有明示犯罪客觀行為的結構。盜騙行為相交織的侵財犯罪中,既有行為人在實施騙術過程中加入秘密竊取行為,也有行為人在竊取行為中通過欺詐掩蓋盜竊行為,或者交錯實施竊取、騙取行為。被告人行為手段的復雜多變性導致辦案過程中對該類犯罪是認定盜竊罪還是詐騙罪產生定性分歧。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如果不存在處分財產的事實,則不可能成立詐騙罪。這類案件中,被害人多是“自愿”將財物交給被告人,并在“交付”后一定時間內,被告人取得財物。有觀點認為被害人在此情境下,只是放松了對財物的占有控制狀態,屬于占有弛緩的情形,財物的占有權在法律上并未轉移到被告人,即被害人并未對財物作出處分。但另有觀點則認為,財物一旦“交付”即處分行為的完成,被害人受騙產生錯誤認識而“自愿”處分財物的,應當成立詐騙罪。
理論及司法實踐對該類財產性犯罪的定性仍沒有統一的適用標準,導致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司法機關對盜騙類案件的理解也大相徑庭。例如,有的案件中,公安機關報捕的罪名為詐騙罪,而檢察院審查逮捕認定罪名為盜竊罪。而在本案中,鄭某非法占有目的得逞的原因是其實施了竊取的行為。鄭某雖然使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但并未能使被害人“自愿”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只是使被害人放松了對自身財物的保護意識,為其下一步實施竊取行為創造條件。對于被害人而言,鄭某付款,被害人將財物全部轉移給鄭某,這才是完整的處分財產的行為,被害人默認鄭某拿走煙時,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財物仍然由被害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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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鄭某拿走煙是基于對社會交往普遍心理的一種認識,即其認識到被害人礙于各種社會規則不會出言阻止其行為的心理,以欺騙性的行為取得被害人的信賴,但上述行為不足以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進而處置財物。因此,被害人對鄭某拿煙的行為認識是:短時間內鄭某就會回來,這個階段屬于全部貨物交付前的準備階段,被害人“默認”鄭某拿走煙的行為不應視為向鄭某轉移占有了財物,即被害人并未實施處分行為。鄭某拿煙離開店后,即將被害人事實上占有的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迅速脫離被害人的控制范圍,這是典型的竊取行為。在盜騙行為交織類案件中,應以獲取財物的主行為,同時借助被害人主觀上是否有處分意識,客觀上是否具有財產處分的直接性等方面定性,仔細甄別盜竊與詐騙行為的區別。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鄭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竊取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應當構成盜竊罪。【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淇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淇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淇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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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縣推薦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淇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詐騙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強奸罪、聚眾淫亂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貸款詐騙罪、貪污罪、受賄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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