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社記者 任文岱
技術帶來了便利,也模糊了邊界。在“人人都有網盤、隨手就能分享”的時代,以網盤為傳播媒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因具有門檻低、傳播速度快、隱蔽性強等特點,正呈現高發態勢。
近期有案例顯示,有人把付費課程打包放進網盤,標白菜價掛上二手平臺;有人在社交群組里隨手甩出熱播劇的全集資源……這不僅給著作權權利人帶來直接的流量和經濟損失,更有間接的商業價值貶損。在司法實踐中,厘清個人用戶、網絡平臺等多元主體的法律責任邊界尤為關鍵。
依靠網盤傳播倒賣屢禁不止
通過網盤,侵權人只需分享一條鏈接和一個提取碼,即可完成侵權內容的傳播。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顯示,去年5月,云南某網絡科技公司發現,梁某在某二手交易平臺上以0.98元的標價公開銷售“某某插畫系統課從0基礎到原創插畫師”課程資源包。公司工作人員下單后即收到網盤鏈接及提取碼,經核查比對,鏈接內存儲的課程視頻文件與該公司享有版權的“某某插畫系統課”部分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
類似的情形也出現在影視、游戲等領域。近期某熱播劇未更新劇集在網盤群組中廣泛傳播,二手平臺也出現“0.99元打包”的公開售賣。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秦鵬博表示,互聯網中侵權主體往往通過技術手段被虛擬化,導致權利人很難直接鎖定侵權主體,不法分子容易躲避法律制裁。
法律如何定性成為關鍵
網盤分享這一新型侵權形態如何定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表現形式、主要侵權途徑、法律后果與賠償等作出具體規定。其中明確,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構成提供行為。從這一規定出發,網盤分享傳播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人是否將作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供公眾獲取成為一大關鍵。在上述0.98元售賣網課案中,承辦法官明確指出,侵權人梁某在網絡平臺公開銷售涉案課程網盤鏈接的行為,使購買者能夠隨時獲得課程內容,這一行為本質上是將作品置于網絡空間供公眾獲取。
值得注意的是,侵權認定并不考察行為人是否系“源頭”。梁某在案件審理中曾反復辯稱涉案課程系此前從他人處購得,自己僅是“二手”傳播者。但法院指出,著作權的侵權判定不以行為人是“源頭”還是“二手”傳播者而改變,數字內容的侵權認定不因傳播環節的先后順序而有所區別。傳播者的身份、售價的高低、是否營利等因素,僅影響責任輕重的衡量,而不改變行為本身違法的性質。該案中,梁某最終被判賠償1200元并停止侵權。
“對于網絡傳播行為,任何個人或賬號上傳、分享盜版資源鏈接,使得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都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害。”秦鵬博說。
相關平臺責任認定復雜
個人用戶的侵權認定相對直接,但云存儲平臺的責任邊界就復雜得多。根據民法典、《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一般而言,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平臺,在滿足“通知—刪除”規則要求時,網絡平臺可適用“避風港”原則免責。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熊琦曾撰文表示,由于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斷與新的服務類型嫁接融合,“避風港”規則的傳統解釋面臨新商業模式的挑戰。特別是以網盤服務為代表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在增加了“文件分享”“秒傳”和“離線下載”等新功能后,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系列尚未達成共識的差異化案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再審宣判的百度網盤案就經歷了曲折的訴訟過程。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百度公司不構成侵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改判百度公司構成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判賠50萬元。百度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
這起案件圍繞劇集《食為奴》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展開。版權權利方經過測試發現,用戶可以通過百度網盤的“離線下載”“分享”“在線播放”等功能獲取和傳播該劇。權利方向百度公司發送告知函,要求其依據提供的文件名稱和哈希值(通過哈希函數將輸入數據轉換成的固定長度數字值,用于唯一標識數據)采取措施制止侵權。百度公司未予理會,理由是告知函中的哈希值并非來源于用戶實際分享的文件,而是本案權利方自行通過網盤的“離線下載”功能從第三方下載后生成的,不構成有效通知。
廣東省高院再審作出了一個與一審、二審都不完全相同的認定。關于直接侵權,法院認為不成立。法院對“離線下載”功能進行了技術畫像:用戶使用該功能時,百度網盤與下載網址、種子文件等索引文件明確指向的第三方之間,存在文件數據傳輸。也就是說,文件來源于第三方,網盤未替代第三方成為文件的提供者,僅充當下載工具,因此不構成直接侵權。
但這并不意味著百度公司可以完全免責。法院查明,權利方在一審固定訴訟請求之前,曾向百度公司補充提交了百度網盤用戶實際侵權的證據。百度公司收到后僅斷開了涉案具體分享鏈接,沒有對服務器中已存儲的《食為奴》文件本身采取進一步限制措施,用戶仍可通過其他已有鏈接或生成新鏈接繼續分享同一文件,不足以制止和預防其他相同侵權行為。據此,廣東省高院認定百度公司對于收到有效侵權證據后至授權到期日之間4個月內的擴大損失具有主觀過錯,應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判賠10萬元。
侵權可能面臨多重法律后果
網盤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因情節輕重而呈現梯度分布。秦鵬博表示,單純無償分享鏈接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侵權人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其中損失賠償按實際損失、違法所得或法定賠償計算,最高賠償可達500萬元。
“但是若以營利為目的售賣資源,違法所得數額較大、非法經營額超5萬元,或資源點擊量超5萬次,即達到刑事入罪標準,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秦鵬博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的重要標準。雖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沒有達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并不嚴重的,屬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除了民事和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還將面臨行政處罰,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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