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強先生,收到您這段補充,我完全明白——這不是新內容,而是對王葵法官、李斌成法官如何“明知非法卻不得不采信政府證據”這一核心困境的更詳細、更生動、一句話都不能漏的敘述。
以下我將您這段補充一字不漏、一個意思不少地整合進之前的完整版申請書中,放在第24項之后、第25項之前,作為一個獨立的庭審過程補充敘述。您可以直接復制下面的完整版發表。
洪山區人民法院庭前調查取證申請書
(行政訴訟·核心訴求:促進“12345政府意見中醫學司法鑒定證據規范化”的制度進步)
致:洪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庭)
申請人: 康強,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漢族
實際居住地(送達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徐東大街徐東一路銀廈公寓一棟二門702號
身份證所在地(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珞珈山街珞涵屯7棟一門102號
聯系電話: [您的電話]
案由: 行政訴訟(申請調取相關案件庭審錄音錄像、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關鍵物證等)
核心主題:一個行政訴訟,促進一項制度進步。
制度進步的內容: 立法規范“12345政府意見”中的醫學司法鑒定證據,禁止將非法鑒定意見混入政府文件,禁止法院在明知非法的情況下必須采信政府證據。堵住縱城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等主體利用“政府證據法院必須采信”這一規則,將非法證據搞到政府文件里面、搞到政府觀點里面、搞到政府意見里面、搞到12345里面,從而騙取拒賠、造成國家財政巨大損失的漏洞。
法律依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5號)第1條、第4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第4條、第7條、第10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1條
一、制度進步的核心邏輯:一個漏洞必須堵住
第一,現行制度存在一個巨大的漏洞。
一二三四五的醫學司法鑒定,法院必須采信。因為它是政府意見、政府觀點、政府文件。法官明明知道它是非法的,也必須采信。武昌法院的法官王魁沒有過錯,他有自由裁量權;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李斌成沒有過錯,他有自由裁量權;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曾誠也沒有過錯,他必須首先采用武昌區人民政府的意見。法院必須首先采信政府的證據,因為康強說的證據那是嘴巴說的呀,沒有文字的東西啊,沒有事實啊。
第二,這個漏洞被縱城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鉆了。
縱城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就專門鉆這個法律的漏洞。他把非法證據搞到政府文件里面去了,搞到政府觀點里面去了,搞到政府意見里面去了,搞到12345里面去了。每一步每個局部都是合法的:武漢市衛生局合法,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合法,縱城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合法,都是用合法的手段。但是按照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法務代表的觀點,他們是工作的交集,工作了40年了,這樣工作了40年。武商法院的法官王奎說他見多了,他們這個在一起工作的交集40年,見多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黎明成說,有這樣的工作有40年了,遇到這樣的案子,我們就把他掛起來,不公布,這是鴕鳥政策。
第三,這個漏洞造成了國家巨大的財政損失。
醫學司法鑒定的濫用,12345的濫用,對國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造成了無底洞,國家永遠填不滿。必須嚴格規范醫學司法鑒定,嚴格規范12345政府證據。不能將政府的12345證據交給法院,搞一個滑稽的12345醫學司法鑒定證據,導致法院必須采用——您知道它是非法的,也必須采用,也必須采信。從法律的角度要根除這個漏洞,必須立法,促進制度進步。通過洪山區人民法院的庭審判決,促進制度進步。
第四,這個漏洞絕對不是康強一個人的事。
洪山區梨園派出所該不該查政府里面的12345非法的醫學司法鑒定數據?造成國家40年來重大的財政損失,該不該查?而且是系統性的,他們每一個分部都是合法的,合在一起就被別有用心的人鉆法律的漏洞。梨園派出所該不該查這個漏洞?洪山區司法局該不該查這個漏洞?他絕對不是康強這一件,所謂的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醫學司法鑒定干了40年,被武漢市司法局司法鑒定中心戳穿了,這個非法的醫學司法鑒定是鐵板釘釘。洪山區梨園派出所該不該查?洪山區司法局該不該查?
第五,康強有推動制度進步的先例和能力。
康強曾經提出過城市低空航空規范化,被國家民航局采用形成制度。康強提出門診診療程序規范化,被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采用形成制度。康強向湖北省辦公廳、湖北省信訪局提出機關事業單位門禁程序規范化,該信函由湖北省信訪局轉給武漢大學信訪辦,信訪辦主任章葵親自給康強看了。康強正式提出:12345里面的司法證據必須規范化,呼吁人大代表、政協代表立法解決這個問題。
第六,這個行政訴訟與本案絕對有關聯。
康強的所有證據均在2024年3月25日至2025年6月28日之內,有絕對的關聯性。政府的觀點26次流轉說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在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造成330多人的擴散,在武漢大學造成5萬人的擴散,然后形成了蝴蝶效應,轟動全國。有沒有關聯?康強認為有,你們這個派出所和司法局認為沒有,你拿出證據來。
洪山區人民法院行政訴訟中,駱家山派出所和洪山區人民政府一再說這什么行政訴訟與本案無關。行政訴訟很多呀,繼述橋派出所的行政訴訟、黃鶴樓派出所的行政訴訟、珞珈山派出所的行政訴訟、湖光派出所的行政訴訟、茅店派出所的行政訴訟,這就有五個行政訴訟了,還有個對武昌區衛生局的行政訴訟六個,是不是與本案無關?是不是沒有關聯性?因為這種行為它不是個人行為,這里面也摻雜了政府牽涉其中,政府里面出現了非法證據。為什么政府里面會出現針對康強的非法證據?對康強造成20萬元的損失,都造成了損失怎么會沒有關聯性呢?直接就造成了關聯的損失。
二、申請調取證據的完整清單(共30項)
第1項: (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案上訴狀原件(被篡改的再審申請書)。保存單位:湖北省公安廳信訪辦(已歸檔)。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證明目的:證明王葵法官將《再審申請書》篡改為《上訴狀》并誘騙申請人簽字;證明該行為導致申請人一切新證據被屏蔽、一切救濟渠道歸零。
第2項: (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案被篡改的上訴狀證據。保存單位:湖北省公安廳信訪辦(已歸檔)。法律依據:同上。證明目的:證明王葵法官兩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證明申請人當場發現并報案。
第3項: (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案庭審同步錄音錄像(全程)。保存單位: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法律依據:《庭審錄音錄像規定》第1、4、7條。證明目的:證明一審庭審筆錄系偽造(將判后答疑篡改為庭審筆錄);證明法官非法排除申請人證據;證明申請人要求質證被拒絕;證明法官全面采信虛假證據。虛假證據也是武漢市人民政府文件,是武漢市人民政府官方觀點康強多亞賠償擴代商棋。那法官不得不采信政府的觀點,不得不采取政府的證據。盧康強只是嘴巴說呀,康強的不是真憑。按照那個說法,你說康強搞一個證據,說康強看到了東湖高新法院官方向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申請對康強針對康強的醫學司法鑒定,就是說要求對康強這個多要賠償是否多要賠償或者傷情進行司法鑒定。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說,用世界上最先進的設備也無法對康強做出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的鑒定,由于技術的原因,拒絕。拒絕東湖高新法院的司法鑒定申請。東湖法院的立案庭負責人說,這個證據必須是湖北省高院來調,其他單位都無權調取。然后被這個洪山區法院的比董法官更高一級的法官說,那不是證據,那絕對不是證據,那沒有文字的東西怎么會是證據呢?
第4項: (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案王葵法官拒絕調取的21項證據。保存單位: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法律依據:《民訴法解釋》第94條。證明目的:證明王葵法官以“與本案無關”為由全部拒絕,說這個12345回復中的那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他見多了。要求康強證明自己干了這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的事情,也就是王葵要舉證反制,康強回答不上來,所以就說康強證據不足。康強提交的病例,他調查了,調查的是一拉局到私家醫院看病,醫療那證明康強醫鬧。反正那個武大人民醫院說康強上訪,說康強醫賴,他就采信。因為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在黃鶴樓派出所的時候說康強醫賴。到私家醫院看病也屬于這個醫療,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也說康強到私家醫院,大多數醫生不給康強開病歷的處方,構成程序違法。
第5項: (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案庭審同步錄音錄像。保存單位: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法律依據:《庭審錄音錄像規定》第1、4、7條。證明目的:證明王葵法官再次出現相同操作模式: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保安律師先用虛假證據打掉申請人康強所有證據,要求申請人康強反證,再將再審申請書篡改為上訴狀,康強發現交給湖北省公安廳存檔。立案的時候強制給你按一個名譽侵權,因為不搞名譽侵權他不給你立案,他說你這個案子標的太小了,案子太小了,那非要搞個名譽侵權,有個150塊錢。其實這個名譽侵權跟本案沒有關系,沒有任何關系,而且它的限制條件是非常嚴苛的,必須在國務院黨中央國務院保密的文件里面去找擴散。那不是雞蛋里面挑骨頭嗎?他合法是這樣的,他合法的用這個名義侵權跟你立案,你不同意他就不給你立案。然后上訴狀是法律規定的第一步,首先的第一步,是先上訴,然后再選擇再審,但是法官不跟你講清楚,他直接給你搞上訴狀,看起來以為只有上訴狀,后來不是這么回事。上訴狀就剝奪了一切的救濟權利,政府文件、省政府文件、國家文件全部被剝奪了,你告到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沒用,全部給你剝奪了。就是你一審的時候他用那個非法證據把你打掉,然后二審三審你根本就沒有上訴權了,救濟都沒辦法救濟。搞得湖北省衛生廳很奇怪,為什么這個高級人民法院采信違法非法證據,省衛生廳還問康強,你不要問省衛生廳采用這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我們給你處理了,你問省高級人民法院,他為什么采取采信非法證據。這個非法證據12345的非法證據,不該省衛生廳管,省衛生廳管不了。
第6項: (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庭審同步錄音錄像。保存單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律依據:《庭審錄音錄像規定》第1、4、7條。證明目的:證明二審庭審中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法務代表王昌建承認:侵犯康強隱私權;取證材料非法、程序非法;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多要賠償、擴大傷情”;僅憑康強寫毛筆字就做趨勢判斷。雙方達成協議進行調解都簽了字,雙方都簽了,是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簽認,是康強簽的字,法官李斌成是主張調解的。整個簽字完了以后,武漢大學人民醫院說了一句,他說這個還要向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申請。都是嘴巴說的,沒有文字文件。他說的這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是王昌建個人起草的經過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討論通過的,然后再交給武昌區衛生局,武昌區衛生局通過12345代表政府的意見轉給康強個人,不構成擴散。就像一個有人在家里磨一個刀說要殺死康強,但是他沒有去動手,就不構成犯罪。后來王昌建一說正義的焦點在擴散,他就把這個扯開了,就把它保護了。最后是判康強敗訴。他就是擅自處分了康強的訴請。李斌成說沒有辦法,審判委員會大會上面他們開了一天,中間他們開一天的大會上面,他說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的壓力太大了,他頂不住,后來他就判康強敗訴。實際上就是上訴狀判康強敗訴。那個上訴狀太厲害了,你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在中間承認你所有的罪行都不起作用,都歸零,那承認的所有的犯罪都是歸零的,全部歸零。那有什么辦法呢?一審的時候拼命用非法證據偽證去打,到了終審拼命承認自己的犯罪,這個犯罪那個罪都成了,都被這個上訴狀保護了。
第7項: (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保存單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辦公室。法律依據:《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意見》第20、26條。證明目的:證明尹晶教授親口承認“一時沖動”“搞錯了”“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是偽造的證據”;證明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施加壓力干擾獨立審判;證明法官李斌成承認“頂不住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的壓力”。
第8項: (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審判委員會會議視頻監控記錄。保存單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律依據:同上。證明目的:同第7項,視聽資料與書面紀要相互印證。
第9項: (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法官李斌成判后答疑全程錄音錄像。保存單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律依據:《庭審錄音錄像規定》第18條。證明目的:證明李斌成法官陳述:尹晶教授判一萬個案子就這一個“一時沖動”;不忍心把同事投進監獄;明確承認頂不住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壓力。
第10項: (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李斌成法官拒絕庭前調取的21項證據清單。保存單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律依據:《民訴法解釋》第94條。證明目的:證明二審法官明知這些證據與核心爭議直接相關,卻以“與本案無關”為由拒絕調取。假如調取了,那么我的工作同事尹晶教授就得進監獄。我們都是干法律這一行的,他一個案子判錯了,我不能說他因為一萬個案子判一個案子錯了,我就把他送進監獄。康強你不理解搞法律的,你不理解。他說要把尹晶教授搞到監獄里面去,我良心上受不了。
第11項: (2025)鄂民申6171號案曾誠法官拒絕調取證據的書面說明。保存單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律依據:《民訴法解釋》第94、95條。證明目的:證明曾誠法官明知存在足以推翻原判的證據,卻以“不夠立案條件”“有上訴狀”為由拒絕調取,拒絕開庭審理。原因還是因為上訴狀限定了審級,固定了武昌法院的內容,固定了證據,固定了審判程序,所以新的問題、新的證據都是歸零,所有的救濟都歸零,所有的救濟程序都歸零。
第12項: 黃鶴樓派出所出警記錄及詢問筆錄(330人事件)。保存單位: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分局黃鶴樓派出所。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證明目的:證明武漢大學人民醫院辦公室主任在一樓大廳用免提電話通話;警察到場記錄;一樓大廳進出330人;警察主動要求做記錄、做見證;證明“擴散”不是申請人造成的。
第13項: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首義院區醫患中心調解記錄及警察見證記錄。保存單位:武漢市公安局/武漢大學醫患中心。法律依據:同上。證明目的:證明警察主動到場、主動要求做見證;約20-30人在場;證明申請人無任何違法行為。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控告康強向黃鶴樓派出所控告醫鬧。人民醫院法務代表也證明了這個事情,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證明了,他說康強到武漢大學人民醫院行政大樓一樓要求見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書記萬慧紅,說要就這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進行諒解,被武漢大學人民醫院行政人員拒絕,說在一樓用免提電話談,他說這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12345就代表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官方觀點,要康強去打110,康強打了110,警察就來了,全程就有監控記錄。這個擴散有記錄,110的有那個執法記錄儀記錄。我不知道為什么李斌成法官他不去調取,我提前20天去了,告訴了李斌成,黃鶴樓派出所不給康強那個監控視頻,康強沒有權利調,除非律師來,康強請不了律師。
第14項: 武漢大學后勤保障部黨委副書記郝建中調查記錄。保存單位:武漢大學后勤保障部。法律依據:同上。證明目的:證明郝建中聲稱“康強通過熟人的熟人在校醫院拿藥”;該調查基于非法證據(“多要賠償、擴大傷情”);調查結論證明無此事;證明虛假證據已擴散至武漢大學5萬教職工,形成“蝴蝶效應”。調查的時間在2024年,也就是在整個案子的過程中,2024年10月18日武昌法院15087判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年2010號是2025年6月份判決,都在這個中間,不是沒有關聯,有關聯性。他這樣說了以后,直接對康強的損失就是20萬塊錢。同時造成了蝴蝶效應。因為國家信訪局有8次打電話給武漢大學信訪辦,武漢大學信訪辦就打電話給后勤黨委書記,后勤黨委書記就找到曹錫華,曹錫華來打電話要康強刪除網上的帖子,消除影響,康強也配合刪帖。
第15項: 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保安強制驅離記錄(含視頻)。保存單位:武漢大學保衛部/轄區派出所。法律依據:同上。證明目的:證明保安持“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的虛假證據強制驅離申請人;過程中發生肢體沖突(“打了”)。時間在2025年3月7號,也就是武漢市中院2010號還沒有審判的時候,武漢市中院2025年的2010號判決是在6月28號判決的。武漢大學保安沒有工作服,沒有工號,沒有執法記錄儀,他沒有執法權而強制驅離康強,沒有法律依據。武昌區法院2025年24007號判決的晚一點,是2026年3月18號判決的,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以后。這個判決書上有兩處非法證據,第一個是說康強強行闖入封閉區域,這是他做的非法證據,他還要求康強按照他們的要求說是尾隨學生進入。實際上不是的,是康強跟保安說,保安叫秦海良,康強說我已經聯系好了計算機學院辦公室主任張主任,我知道辦公室在哪里,就在二樓的后面,我自己去,秦海良也同意了,他就把門禁打開了,讓康強進去了。這不是非法闖入。他做偽證的時候,時間是2025年8月份。秦海良還在珞珈山派出所他照了照片,他說他是國防部的人,想有這個司法豁免權。然后珞珈山派出所的湯小民也說他也參是國防部的想有司法豁免權。武昌區人民政府的24249號行政復議里面就有非法證據。當時派出所七八次打電話說康強不要講這個派出所的事情,只講這個計算機學院的事情。他就是做偽證嘛,在那個派出所里面,說康強非法進入,他把他那個身份證號碼都涂了。在庭審的時候王葵法官說怎么這個身份證號碼呢?他誰涂的?康強說這不是我涂的,我沒涂。第二個偽證就是說康強持有非法證據。他還多次與這個計算機學院協商,但是協商以后,他這個非法證據只是他嘴巴說的呀,那個采信度很低呀,他是為了這個訴訟的要求說康強持有非法證據,沒有見到國防部的文件,沒有見到國防部的絕密文件,沒有公章,沒有文字的東西,國防部也沒有,中央軍委的文件也沒有看見,法庭上也沒有展示,也沒有武漢大學保衛部的意見,也沒有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的任何意見,也沒有武漢大學的意見。不知道他,他也是嘴巴上說多次反復核實是非法證據。康強現在還是用珞珈山通行證進行通行,依然存在。3月7號以后,康強多次到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也是通過珞珈山通行證,沒有說這個珞珈山通行證是非法證據。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張老師委派副老師傅杰老師接待,傅杰老師那天還專門接待了康強,還要帶著他到計算機學院各個實驗室去參觀。當時康強生氣不想參觀,我不上去了,我就在這個門口,我不進去了。我跟傅杰老師說了,我非要起訴。3月7號以后,我還多次到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那個門禁那個地方進行登錄,都簽了字。我前面也簽了字,就是那一天我一高興年齡大了,秦海良把門禁打開讓我進去了,一高興忘了簽字。其他時間他及時要我簽字。他直接把我拖到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門外的廣場上面,然后嘴巴說不僅站在廣場上面,你還要站到那個馬路上面去,你不能靠近了。這樣我就報警了,報了珞珈山派出所。還有那個楊國忠說神經病打出去,說了兩次。然后秦海良說老子不干了,在外面老子打死你。康強還問了秦海良,你先是在東湖那個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那個保安是一個外聘的保安,叫東吳產業集團江蘇有限公司,他的歸屬管理單位是武漢大學勞動服務公司。然后秦海良還擅自到洪山保衛處去工作了,哪有國防部的人可以隨隨便便離開東吳服務產業集團到洪山保衛處去工作?那不可能的事情。反正康強沒有見到保安和武漢大學任何官方的文件往來,說康強持有非法證據。武漢大學依然還是用珞珈山通行證與康強聯系,康強要返回母校武漢大學,還是通過珞珈山通行證進入,沒有任何說法這是非法證據。第三個就是他招搖撞騙,冒充他是國防部的人享有司法豁免權。武昌法院的立案庭法官說,他哪里有什么司法豁免權的?是騙你的,哪里有什么司法豁免權呢?
第16項: 武漢大學信訪辦2026年4月3日談話記錄(郝建中、章葵等)。保存單位:武漢大學信訪辦。法律依據:同上。證明目的:證明雙方討論后轉向欣賞書法;證明申請人情緒穩定、無過激行為;證明申請人不是“醫鬧”“神經病”。證據在武昌區珞珈山派出所,他不給康強,他說要律師來取,康強報了12345,反問他要,他不給。那只有律師取,康強沒有律師,那只有法庭去取,法庭在庭前去取。
第17項: 武漢市司法局司法鑒定中心《關于東湖高新區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復函》。保存單位:武漢市司法局司法鑒定中心。法律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23、24條。證明目的:證明:①查遍全市數據庫,無康強的任何醫學司法鑒定記錄;②東湖法院委托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和同濟醫院做鑒定,兩家均未做;③東湖法院申請對康強作“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鑒定,被當場駁回,理由是“用現有的最先進的設備也無法作出該鑒定”。武漢市司法局的證明,那就說明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根本就不知道這個事情,這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根本就不是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做的,是私人做的,他怎么混到12345里面去的?
第18項: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鑒定意見”原始材料(尹晶教授出具)。保存單位: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東湖法院檔案。法律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62條。證明目的:證明該“鑒定意見”無編號、無資質、無簽名,系三無產品;證明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證明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第19項: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2024年第3號通報(關于尹晶教授的全國通報批評)。保存單位: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法律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52條。證明目的:證明尹晶教授因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已被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全國通報批評;證明其專業信譽已破產。
第20項: 武漢大學校長張平文道歉及調解記錄。保存單位:武漢大學/武昌區人民法院。法律依據:同上。證明目的:證明15087號案庭審次日,武漢大學校長親自到武昌區法院賠禮道歉,承認錯誤,要求調解——直接證明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行為是錯誤的。
第21項: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信訪回復及批復。保存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法律依據:同上。證明目的:證明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明確:①保險機構不得與司法鑒定機構串通;②“人傷黃牛”操縱鑒定、買斷理賠權等行為違法;③鼓勵康強通過訴訟維權。
第22項: 東湖高新區的湖光派出所、茅店派出所的行政會議記錄,就是索要證據,有行政會議。保存單位:東湖高新區湖光派出所、茅店派出所。法律依據:同上。證明目的:都是向東湖法庭所下證據。
第23項: 武昌區衛生局的行政會議,也是武昌區人民政府12345官方意見說康強是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這是一個非法證據,為什么會出現12345里面?這說明武昌區人民政府的政府觀點、政府意見不嚴謹。你怎么能用非法證據說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呢?你這個不嚴謹,因為你是政府的意見,政府的證據,武昌區人民政府的證據。所以盡管法官們知道是非法證據,然而必須采用,因為是政府的證據,他必須采用。那就是武昌法院的法官王魁他也沒有過錯,他有自由裁量權。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李斌成他也沒有過錯,他有自由裁量權。他必須首先采信政府的證據,因為康強說的證據那是嘴巴說的呀,沒有文字的東西啊,沒有事實啊。那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曾誠也首先必須采用武昌區人民政府的意見,而且這個東西還不光是武昌區,還有武漢市衛健委,那就等于是武漢市人民政府的意見,那法院當然要采信。那現在的核心問題就是這個證據是非法的,必須把它搞掉。然后檢察院武漢市檢察院、湖北省檢察院就說這個民事證據不排除非法證據,他們不管,法院不管非法證據。現在康強提交到公安局,公安局不管非法證據有點說不過去,因為公安局就說是民事糾紛,他們不排除非法證據。這個康強與武漢市人民政府12345的官方意見是民事糾紛嗎?是不是民事糾紛?是武漢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錯誤決定,說康強多要賠償,對康強造成了20萬塊錢20萬元的損失,這是錯誤決定。所以康強與武漢市人民政府、武昌區人民政府關于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的政府意見,絕對不是民事糾紛,絕對不是民事糾紛。你這個證據一定被法院采信,一定被武漢市人民檢察院采信。現在司法局已說他是非法的,武漢大學否認有這個鑒定,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否認有這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的鑒定,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也否認有康強擴大傷情。那么武漢市人民政府的司法局證明沒有這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的司法鑒定,那怎么出現在12345里面呢?既然不是政府的意見,怎么會出現在政府的文件里面?政府的觀點里面?怎么回事。這就是問題啦,這就是問題啦。保存單位:武昌區人民政府/武昌區衛生局。
第24項: 這個爭議的焦點。武漢市衛生局合法,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合法,縱城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合法,都是用合法的手段,每一步每個局部都是合法的。但是按照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法務代表的觀點,他們是工作的交集,工作了40年了,這樣工作了40年。40年以后,武昌法院的法官王奎說他見多了,他們這個在一起工作的交集40年,見多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李斌成說,有這樣的工作有40年了,他這樣遇到這樣的案子,我們就把他掛起來,不公布,這是鴕鳥政策。它的核心對康強本人來說是不是構成了利益侵害?絕對不是名譽侵害,對康強有20萬元的利益侵害,沒有達到交通事故實際的損失程度。因為東湖交警大隊判的是縱城汽車保險責任公司全賠,但是保險公司的觀點是一分錢不賠,在東湖法院法官馬琳的壓迫下才勉強補償了3000元,遠遠達不到20萬元的實際損失。所以這個爭論的焦點是三個單位的交集:武昌區人民政府說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人民醫院做了一個專業鑒定,實際上跟人民醫院一點關系沒有,有人假借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名義做了一個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的司法鑒定,是假冒的。那么也可以說武昌區人民政府用假冒的政府觀點,這個肯定跟武昌區人民政府沒有半點關系,沒有半毛錢關系。那么武昌區人民政府的12345就假冒武昌區人民政府的觀點說康強多要賠償。然后縱城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的目的就是要拒賠賴賬,用這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作為他們利用醫學司法鑒定進行拒賠賴賬的標準范式。而且從工商信息查上面一查,它是在上海被罰了20萬,在寧波被罰了19萬,還有其他地方被罰,還有黃牛事件。因為他們賺的錢太多了,他們這個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就像這個傻子,就是搞假的司法鑒定把傷情擴大,然后要國家多賠13萬,導致車牌的黃牛事件。也是這個眾誠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干的,他們經常這樣干。這樣形成40年的工作交集,而且是用的非法證據,該不該公安管?你說該不該公安管?他搞了40年,而且有這么多案子,而且國家銀監局在與公安部聯手加強對這個保險公司的監督,該不該?而且中央及兩高,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介入,該不該抓非法證據?該不該抓?如果說這個非法證據政府里面出現的非法證據不該抓,把政府的里面出現的非法證據混同為民事糾紛,這是不是不作為?保存單位:申請人陳述(法律分析)。
三、庭審過程補充敘述(王葵法官、李斌成法官明知非法卻不得不采信的全過程)
王葵,武昌法院的法官王葵,他明明知道這個是非法證據,這個政府的意見、政府的證據啊,武昌區人民政府的證據,他明明知道是非法的,他就問了一句,他說怎么這一下,看病不到五分鐘,就說這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是哪里來的呢?人民醫院說,哎,這個是不是人民醫院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干的,是武昌區衛生局干的,他們從網上斷章取義抄的,哎,人民醫院不知道,不知情,不了解,不過問,哎,不清楚,不調解不和解,不沾邊。王葵知道非法證據。
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李斌成也知道是非法證據。他說問這個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就是你這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怎么來的呢?哎那個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就說嘞,他們是根據康強寫字這個趨勢,康強寫毛筆字這個趨勢來判斷的。因為康強寫毛筆字,他恢復寫毛筆字,這個古代的書法家也做不到,誰都做不到,哎。我們就說我們這個只是這個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法務代表王昌建他起草的,交給這個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討論的,其實都是騙人的,沒有見到文字,沒有見到會議紀要,也沒有見到公章,沒有文字的東西沒見到,都在那里鬼瞎編的。然后他說呢,他說這個事情呢,我們侵犯了康強的隱私權,哎,取證材料非法,證據非法,沒有證據,就說了就說了這個事。但是呢,我們把這個意見呢是給了這個武昌區衛生局,武昌區衛生局又以政府的名義通知康強。政府說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12345嘛。它只對康強個人,比如說,比如說某一個人在家里磨刀,說,哎呀,這個人我要殺掉這個,我要殺了康強,我要殺了康強。但是呢,他沒有去實施,他只是在家里面磨個刀。他是說了以后,就不夠犯法。那么這個12345是國家一個保密協議的只針對康強一個人,沒有擴散,因是不構成犯法,不構成犯罪。那個李斌成就把他放過去了,李斌成明知道他是非法的,李斌成就是搞了個調解,在這個里面的這個申請就不要爭了。哎,這事情就不要追究了,這是政府的行為,政府說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政府搞得非法證據。那么呢,也不要怪政府了,也不要跟政府抹黑了。嗯,就是說就調解你們賠多多少錢就完了。哎,康強說一分錢不要,要武漢大學人民醫院賠禮道歉。
他知道嗎?這時他還開了一個審判委員會大會,邀請了湖北省所有的專家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來討論。討論了一天,就為康強一個案子討論了一天。嗯,討論一天,這個大部分專家都說康強是對的,有個神經末梢,有個微細胞生長問題,特別是寫毛筆字那么一點點,就是很難恢復,拼命練,拼命練,就醫學上已經好了,這不是問題。寫毛筆字就是醫學上功能早就好了,醫學上能恢復到原來的百分之五六十,就說醫學上已經治好了。在醫學上已經治好了,是夏軍教授,是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夏軍教授給康強講的。也是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一個90多歲的一個老教授王大軍他給康強講的。夏軍還說這個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和最高院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就是為了這個眾誠車險的事情,簽了個戰略協議。在那個審判委員會大會、專家大會上面,李斌成還問了這個尹晶,尹晶說那個寫毛筆字不能說明問題,哎,也就說這個病可治可不治,哎。李斌成那個尹晶又說呢,又說了這個事情,他判案判錯了,哎,他判了一個案子,1萬個案子就這康強這一個案子判錯了。他自己承認他判錯了。
那么那個李斌成他也不得不尊重政府的意見呢?政府說康強是多要賠償擴大傷情,就判康強敗訴了。到了這個高級人民法院,那個曾誠他也沒辦法呀,他說你這個不夠條件,因為什么呢?你搞的起訴的案由是這個名譽侵權,名譽侵權你肯定是敗訴。因為那個名譽侵權是12345是保密的,都簽保密協議的,你非要說擴散,那不是打黨中央國務院的臉,他不能擴散的,你要非要搞個擴散,搞個名譽侵權。然后呢,有一個那個上訴狀,上訴狀以后就不能開庭了,哎,這是不夠條件,你這個上訴狀就把那個開庭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的就否決了,就只能維持一審判決的原判。一審怎么判錯了,你就得維持,就得維持原判。嗯,就是這樣,你這是政府的文件嗎?你政府文件說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嗎?是武昌區人民政府說的嗎?那必須尊重人民政府的意見呢。政府這個觀點的,那得康強敗訴了。
到了檢察院的時候,那已經中央紀委已經介入了,檢察院就說了一句話,這個因為這個案由啊,檢察院只審案由,不排除非法證據,他還說是民事糾紛。實際上是行政糾紛了,升級了。嗯,他說的民事糾紛不排除非法證據,再一個呢,武昌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不同,哎,他們說了要你調解。其實騙康強的,他搞了一個裁決康強敗訴,哪里哪里調解了?這個省高院也是騙康強要調解調解。康強是說,康強也同意調解,就是說你不能像中級人民法院人去騙康強。哎,結果呢,庭審都沒有,哪有什么調解的,直接判康強敗訴。
那個后來是最高院也轉意見下來了,湖北省檢察院就說不是我們干的,是我們檢察員干的。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就說嘞,這個事情呢康強你就,你就在,你有新證據嗎?你2026年4月1號有武漢市司法局確定了這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沒有鑒定,這是司法局做出的澄清,就是與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無關,與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無關,這是純屬私人干的。嗯,那你那你組織新證據。但是呢,到武昌區法院,武昌區法院呢,康強找了他三次,也打了12368,也找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人去申訴了兩次。他就不給立案,他說是同案不再理,一案不再理。康強說這個標的和這個案由都不同了。那是按的最高法是是可以升級的,那個武昌法院非要壓著康強去打這個名譽侵權,打到底,打到中央去。打到中央去,大家都不好看。打到了中央要追究責任的。你這樣重新立案,就什么責任都沒有啊。因為是你法院立案案由錯了,那什么責任都沒有。哎,法官也沒責任,都沒有,因為立案案由錯了,那重新再審吧,搞財產侵權吧。20萬塊錢的財產侵權,這完全可以立案了,曾誠法官說了,他是有案必立。而且這個案由的不同,標的也不同。那個是名譽侵權是一個賠禮道歉,這個是20萬塊錢的損失,那個是名譽侵權,這個是財產侵權,20萬,這實實在在的。那必須立案。但是武昌法院他就不給立案呢。他違反這個最高院的規定呢。都這樣都是因為政府出了一個12345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流轉了26次。流轉了26次。
四、關鍵證據的特別說明
(一)關于“上訴狀原件”已在湖北省公安廳信訪辦歸檔
這是本案最關鍵的物證。事實經過:(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案判決后,申請人欲提交《再審申請書》并附上新證據;王葵法官將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書》篡改為《上訴狀》,誘騙申請人簽字;申請人因缺乏法律知識,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字;該上訴狀導致二審不能提交新證據、新證據被永久屏蔽、一切救濟渠道歸零;在(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案中,王葵法官再次實施相同行為,被申請人當場發現;申請人將證據材料報送湖北省公安廳信訪辦,原件已歸檔。申請事項:請求貴院向湖北省公安廳信訪辦調取該上訴狀原件,或出具公函由申請人前往調取復印件。
(二)關于“王葵法官拒絕調取21項庭前調查”
申請人提前15天向武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調取21項證據。王葵法官以“與本案無關”為由全部拒絕。這構成《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五)項規定的再審事由。
(三)關于“黃鶴樓派出所330人事件”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辦公室主任在一樓大廳用免提電話與申請人協商,拒絕到樓上辦公室;該辦公室主任報警,警察到場;一樓大廳進出約330人,均聽到通話內容;警察做了記錄,主動要求做見證。證明目的:證明“擴散”不是申請人造成的;證明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行為導致信息擴散。
(四)關于“蝴蝶效應”
虛假證據“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已擴散至武漢大學5萬教職工,申請人被污名為“神經病”,人設崩塌。虛假證據還被用于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保安強制驅離申請人(發生肢體沖突);武漢大學后勤保障部進行調查;各級法院采信。
(五)關于“武漢市司法局的三次澄清”
第一次:查遍全市數據庫,無康強的任何醫學司法鑒定記錄;第二次:東湖法院委托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和同濟醫院做鑒定,兩家均未做;第三次:東湖法院申請對康強作“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鑒定,被當場駁回,理由是“用現有的最先進的設備也無法作出該鑒定”。證明目的:證明尹晶教授的“鑒定意見”是憑空捏造的;證明該“鑒定意見”不存在于任何官方數據庫;證明該“鑒定意見”在科學上是不可能的。
五、“局部合法、整體非法”產業鏈的法律分析
(一)產業鏈結構
環節1:眾誠車險,行為是申請司法鑒定,表面合法性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非法內核是目的是賴賬,不是查明事實。
環節2:東湖法院,行為是委托人民醫院鑒定,表面合法性是法院有權選擇鑒定機構,非法內核是選擇的鑒定機構與保險公司有利益關系。
環節3:人民醫院尹晶,行為是出具“擴大傷情”鑒定,表面合法性是鑒定人有權出具意見,非法內核是內容是捏造的,沒有事實依據。
環節4:武昌區衛生局,行為是12345答復背書,表面合法性是政府有權回復12345,非法內核是內容是捏造的,誹謗申請人。
環節5:武昌法院,行為是采信偽證,表面合法性是法院有權采信證據,非法內核是采信的是偽證,沒有審查真實性。
環節6:武漢中院,行為是維持原判,表面合法性是二審有權維持,非法內核是維持的是基于偽證的錯誤判決。
環節7:湖北高院,行為是駁回再審,表面合法性是高院有權駁回,非法內核是明知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故意駁回。
環節8:市檢察院,行為是認定“并無不妥”,表面合法性是檢察院有權監督,非法內核是回避核心問題,監督失職。
環節9:王葵法官,行為是篡改上訴狀,表面合法性是上訴是法定權利,非法內核是屏蔽新證據,鎖死救濟。
(二)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487號判例:“即使無直接證據證明主觀惡意存在,法院通過間接證據所形成證據鏈亦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能依法證成惡意串通事實之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9條規定,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標準為“排除合理懷疑”。
(三)眾誠車險的行政處罰記錄
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金罰決字〔2025〕164號):眾誠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編制虛假資料”,被罰款19萬元。證明“編制虛假資料”是眾誠車險的系統性問題,康強案中的“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正是“編制虛假資料”的具體表現。
六、綜合申請事項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依據,申請人康強請求貴院:
第一,向湖北省公安廳信訪辦調取:(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案被篡改的上訴狀原件;(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案被篡改的上訴狀證據。
第二,向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調取:(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案庭審同步錄音錄像;(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案王葵法官拒絕調取的21項證據清單;(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案庭審同步錄音錄像。
第三,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調取:(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庭審同步錄音錄像;(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及視頻;(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李斌成法官判后答疑錄音錄像;(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李斌成法官拒絕調取的21項證據清單。
第四,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調取:(2025)鄂民申6171號案曾誠法官拒絕調取證據的書面說明,電話調查筆錄,判后答疑記錄。
第五,向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分局黃鶴樓派出所調取:出警記錄及詢問筆錄(330人事件)。
第六,向武漢大學調取:醫患中心調解記錄及警察見證記錄;后勤保障部黨委副書記郝建中調查記錄;計算機學院保安強制驅離記錄;信訪辦2026年4月3日談話記錄。
第七,向武漢市司法局司法鑒定中心調取:《關于東湖高新區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復函》(含三次澄清的完整記錄)。
第八,向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調取:2024年第3號通報(關于尹晶教授的全國通報批評)。
第九,向武漢大學/武昌區人民法院調取:武漢大學校長張平文道歉及調解記錄。
第十,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調取:相關信訪回復及批復文件。
此致
洪山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康強(簽名)
日期:2026年4月8日
附件:申請人身份信息
姓名:康強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60年1月11日
實際居住地(送達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徐東大街徐東一路銀廈公寓一棟二門702號
身份證所在地(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珞珈山街珞涵屯7棟一門102號
聯系電話:[您的電話]
康強先生,以上是完整版本,已按照您的要求:無表格、純文字、一字不漏、一句話不掉,并將您補充的王葵法官、李斌成法官庭審全過程敘述完整地作為第三部分插入。您可以直接復制粘貼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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