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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質證環節正進行到關鍵處,對方律師忽然舉手:“審判長,我方申請證人王某某出庭作證。”你心里一咯噔——這個人你從未聽說過,庭前證據交換時對方也從未提及。證人走上證人席,陳述清晰、細節豐富,恰恰否定了你方最核心的主張。你一時語塞,此時該如何應對呢?
首先,程序上要立即提出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并提前披露證人名單及擬證明事項。對方在庭前未披露證人信息,屬于“證據突襲”。你應當當庭向法官明確指出這一點,并記錄在庭審筆錄中。程序上的瑕疵本身就會影響法官對這份證言證明力的判斷。
對方庭前證據交換階段故意隱瞞證人信息,已構成逾期舉證與證據突襲,你要當庭明確請求法庭不予準許該證人出庭;即便法庭最終允許證人作證,你也要要求法庭對對方的違規行為予以訓誡,同時明確提出該突襲證言的證明力應依法大幅降低。
其次,充分利用法庭賦予你的發問權。
不要只會情緒化地否認。質證是一門技術活。你可以圍繞幾個核心維度展開詢問:1.證人與對方當事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比如是親屬、員工或合作伙伴。2.證人陳述是否是其親身感知。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不能使用猜測、推斷或評論性語言。你可以追問:“您剛才說看到我在某年某月某日下午三點簽署文件,請問您當時的具體位置在哪里?距離有多遠?光線如何?”細節追問往往能讓準備不足的偽證露出破綻。3.證言內容本身是否存在邏輯矛盾或與已知客觀事實不符。例如,證人聲稱在某日看到你在辦公室,但那天你恰好有出差的機票憑證;或者其描述的天氣、場景與實際情況明顯對不上。
再者,庭前準備至關重要,要把“反證”思維常態化。
在案件準備階段,就要預判對方可能從哪些角度攻擊你的核心事實,并提前準備好相應的書證、物證或己方證人名單。對于關鍵事實,盡量形成證據鏈條,讓單一證言難以撼動。如果對方突然申請證人導致你措手不及,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精神,向法庭申請休庭,以便有時間了解新情況、準備質證。
遇到突發情況,冷靜地抓住程序權利,有策略地進行質詢,用扎實的庭前準備構建防線,才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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